理论教育 中国道德教育:以制度强制为约束力

中国道德教育:以制度强制为约束力

更新时间:2025-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儒家学说注重“礼”制,将其作为道德规范形成的必要条件。在中国古代,“礼”包含了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等内容,作为规定和约束各种行为规范的普遍准则,其目的是维护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体现的是秩序的精神。孟子从德的角度出发,把“礼”作为四德之一,把“仁义”作为“礼”的本质。但遗憾的是,法家忽视了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责任。

除了强调环境在道德教育中潜移默化的作用,古代先贤也十分注重环境强制力的作用。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些基本的规范,必须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才能够让受教育者有所参照。儒家学说注重“礼”制,将其作为道德规范形成的必要条件。而法家则更是将环境的强制力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一)儒家以“礼”作为基本制度

“礼”是先秦儒家重要的道德内容,也是“仁”的外在表现形式。“礼”强调的是整体的社会秩序对个体和社会的意义,故而“礼”的基本精神首先应当是秩序精神。在中国古代,“礼”包含了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等内容,作为规定和约束各种行为规范的普遍准则,其目的是维护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体现的是秩序的精神。

孟子从德的角度出发,把“礼”作为四德之一,把“仁义”作为“礼”的本质。孟子认为,“礼”与“仁义”都内在于人心,它们相辅相成,“礼”对于“仁义”有节制、文饰和补充作用,此所谓“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35]孟子认为,“仁”与“礼”对于君子都是不可或缺的。孟子说,“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非仁无为也,非礼无行也。”[36]孟子提倡“仁政”,其实也是孟子重视礼的体现。他说“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37]

鉴于此,孟子进一步提出了“制民恒产”的思想,认为“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38]统治者要施行仁政,富足于民,要遵从礼的规定,爱其百姓,百姓也才会遵从礼的规定,使社会和谐、政治稳固。《孟子·滕文公上》载:“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39]如果“经界既正”,那么从上而下,从君到民都在礼所规定的范围内生活,互不侵越,社会就会处于和谐之中,政治可“坐而定也”。

荀子“隆礼”,对礼的发挥在先秦儒家中处于极高的位置。首先,荀子从人伦秩序和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讨论礼制的作用。所谓“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40]其次,荀子认为,礼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41]此外,荀子还直接提出,礼是一个国家存亡的关键,他认为如果全国上下都不重礼,那么这个国家必将处于危亡之中;反之,如果统治者以礼治国,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政令行,风俗美。以守则固,以征则强,居则有名,动辄有功”,此所谓“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42]荀子在《荀子·议兵》中进一步强调了礼在政治统治中的作用,他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者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故坚甲利兵不足以为胜,高城深池不足以为固,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43]

由此可见“礼”的制度在儒家学说中的重要地位。(https://www.daowen.com)

(二)法家用环境造势,用法律制人

法家主张在道德教育中要善于以势制人,以势导人,要善于运势、创势、导势,并认为“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曾经仔细地研究了正确思想与有力气势之间的关系,认为在思想道德教育中光有正确思想,其说服力是有限的,要有气势和力度与之相配合,才能成功。他提出:“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44]他还举例说,“夫弩弱而矢高者,激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任贤也。”[45]可见势之有力,智之无用,势之足以慕,智之不足恃。因此道德教育中要善于以势制人心。势,就是权势、位势、居高临下之势,可以强化教育的权威性,增加强度,使人不能不信以为真,也可以强化教育的严肃性,增强作用力,使人不能不调整自我,只有在道德教育中善于以势制人,以势导人,善于催化心理联动效应,才能强化道德教育的心理渗透力和社会扩散力。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法家的德育思想非常注重外部环境强制力的建设。

第一,是外部环境的营造。法家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要教育好人,首先要整好环境。马克思曾经指出:“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46]法家比较注重的是环境对人的影响作用,认为人的思想道德决定于环境,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造就什么样的人,所以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改善环境,造成良好的环境氛围,要千方百计对个人造成环境压力和产生环境影响。法家曾经认真地研究了人们思想的历史演变,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47]所以,法家十分重视环境对人的思想道德的影响与支配作用,重视造“势”以影响他人,影响社会,强调要善于创造环境氛围以对人们思想道德产生大面积的影响。但遗憾的是,法家忽视了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责任。

第二,是法律的强制力作用。法家认为,要以法制的威严来维护道德的神圣,许多道德要求都要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使道德具有法律性质。要把以法惩恶作为以德劝善的基本条件,刑威不肃,则德政不举,没有法制的威严,就没有人们守德的可能,法纪松弛,则人心不德。因此,在法家道德教育的实践中,往往出现以法代德、以惩代教的不良现象,使道德教育简单、粗暴,未能达到预期目的。这种做法虽然强化了道德教育的力度,但是却模糊了法与德的界线,激化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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