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沙特国王阿齐兹时代的统治模式研究

沙特国王阿齐兹时代的统治模式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兴的沙特王国犹如规模庞大的部落联盟,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俨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家族首领。50年代初,由于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沙特阿拉伯王国实际上由一个沙特家族主要成员组成的摄政会议统治。

沙特国王阿齐兹时代的统治模式研究

第三节 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时代的统治模式

一、家族政治的统治模式

家族政治是指带有家族色彩的政治现象,即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政治生活以家族关系作为主要的纽带。家族政治是部落制度国家化的核心。沙特阿拉伯的家族政治主要包含具有浓厚家族色彩的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治生活两个层面。家族政治制度主要包括由沙特家族王位继承制度和王室协商制度结合而成的君主政治制度、以沙特家族控制大臣会议和地方政府为核心的政府政治制度,以及由瓦哈卜家族为代表的欧莱玛集团控制沙特阿拉伯的宗教权力和教育、司法等领域。家族政治生活则是家族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实践,其核心是瓦哈卜家族与沙特家族的联合协作、沙特家族内部的权力分配以及沙特家族对王国主要政治权力的垄断。

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时代的沙特阿拉伯,沿袭传统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组织,畜牧业绿洲农业构成基本的经济部门,贝都因人数量众多,血缘群体广泛存在,地域关系与血缘关系错综交织。地域关系无疑是沙特阿拉伯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血缘关系延续的结果则是沙特阿拉伯浓厚的血缘政治色彩。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统治模式延续沙特酋长国时期的历史传统,高度发展的家族政治是沙特阿拉伯王国政治统治的主要特色。新兴的沙特王国犹如规模庞大的部落联盟,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俨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家族首领。阿卜杜勒·阿齐兹在利雅得重建沙特政权以后,沙特国家的统治结合了部落联盟的惯例和行政机构的发展。阿卜杜勒·阿齐兹作为沙特国家最高统治者埃米尔,是部族间的仲裁人和部落联盟的酋长,同时也是沙特政府的最高统帅,除了部落政治和家族政治对他的约束之外,没有成文的宪法限制他的权力,也没有议会妨碍他的行动自由。国家财政与沙特统治者的私人金库之间没有区别,它既不受公共预算的控制,也不受制于长期的计划。阿卜杜勒·阿齐兹根据个人能力和对他的忠诚度来任命他的堂兄弟和侄子担任城市和省区的统治者。沙特家族成员广泛充任沙特国家的行政人员和地方长官。于是,阿卜杜拉·本·杰鲁维统治哈萨;阿卜杜勒·阿齐兹·本·穆萨伊德统治布赖达;沙特·阿尔法统治嘎西木。[82]

瓦哈卜家族与沙特家族的联盟是沙特国家家族政治确立的重要途径。瓦哈卜家族和沙特家族分别掌握国家的教权和俗权,是沙特国家的历史传统和重要的政治原则。瓦哈卜家族与沙特家族采用联姻的方式巩固两者之间的教俗联盟,两个家族在数代人中缔结了数百次婚姻。1902年阿卜杜勒·阿齐兹征服利雅得之后,邀请瓦哈卜家族宗教权威阿卜杜拉·伊本·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领导国家的宗教活动。为了表示沙特家族和瓦哈卜家族联盟的永存,阿卜杜勒·阿齐兹与瓦哈卜家族联姻,娶伊本·瓦哈卜的孙子谢赫阿卜杜拉·伊本·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的女儿塔尔法为妻。[83]这次联姻是加强沙特家族政治统治权与瓦哈卜家族宗教势力联盟的重要策略。瓦哈卜家族在沙特国家中一直享有巨大的宗教威望,该家族中产生了许多著名的宗教学者。沙特家族和瓦哈卜家族的联盟有效地将部落对国家的政治忠诚转变为宗教顺从。瓦哈卜家族支持沙特家族的统治,并将沙特家族政权的生存与他们自己的命运相联系。瓦哈卜家族利用他们的宗教权威,着力证明沙特家族及其统治政策的合理性,将沙特家族的统治与瓦哈卜主义等同起来。瓦哈卜家族通过撰写宣传瓦哈卜教义的著作和文章,以及担任被征服地区的法官和管理者等方式,与沙特家族政权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沙特家族和瓦哈卜家族的关系通过联姻获得巩固,瓦哈卜家族因其享有的宗教权威地位获得特惠待遇。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以后,阿卜杜勒·阿齐兹沿袭沙特国家的历史传统,利用瓦哈卜家族为代表的宗教权威来加强他的宗教政治合法性和实践他的政治目标。沙特家族继续维持与瓦哈卜家族的历史性联盟,但同时又逐渐削弱瓦哈卜家族特殊的宗教政治地位和权威,阻止瓦哈卜家族构成独立的权力中心,以维持沙特家族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阿拉伯半岛上其他在阿卜杜勒·阿齐兹统一王国的过程中帮助过他的重要家族也都跻身沙特国家贵族之列。据说阿卜杜拉·本·杰鲁维曾两次救过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命,后来,杰鲁维家族在王国的统治集团中就占据了关键性的地位。[84]阿卜杜勒·阿齐兹在沙特家族和瓦哈卜家族的联合统治之外,将具有重大势力和影响力的家族纳入国家统治阶级,扩大了沙特国家家族政治统治的社会基础。在各大家族间适当分权的政治策略结束了阿拉伯半岛长期盛行的部落争斗的社会状况,有利于沙特国家疆域拓展和政治统一的历史进程。

沙特家族在部落政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沙特家族的政治统治,并逐步建立了沙特家族领导之下的家族合作政治体制,阿拉伯半岛传统上居于重要地位的家族成为沙特家族的盟友和合作伙伴。由于缺乏完善的政府机构和官僚体系,加之原始民主制的政治习俗根深蒂固,诸多部族谢赫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部族群体构成地方行政区划的基本框架。姻亲关系作为血缘政治的逻辑延伸,具有特定的历史内涵。沙特家族借助联姻的形式,与诸多部族建立政治联盟,进而实现国家权力与部族社会的密切结合。广泛的姻亲关系,使得沙特家族规模庞大。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曾与30多个部族联姻,生有男性子嗣40余人。[85]

沙特国家起源于部落传统深厚的阿拉伯半岛,素有家族集体决策的历史传统。阿卜杜勒·阿齐兹建立沙特阿拉伯王国之后,坚持与沙特家族的重要成员和瓦哈卜派欧莱玛、部落酋长共商国是。由于阿卜杜勒·阿齐兹的个人魅力和卓越才能,国家大权主要集中在国王一人之手。50年代初,由于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沙特阿拉伯王国实际上由一个沙特家族主要成员组成的摄政会议统治。[86]沙特阿拉伯王国家族政治协商制度和协商机构从此开始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宗教政治的统治模式

教俗合一是伊斯兰世界重要的历史传统和政治形态,是宗教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核心政治形态。教俗合一是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合而为一的政治形态,其基本特点包括:宗教领袖和国家元首同为一人,最高宗教权力和最高世俗权力由同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教俗合一制度是宗教和政治结合最密切的形式。教俗合一政治制度在中世纪拜占庭、俄国和伊斯兰世界等国家和地区广泛实行。沙特阿拉伯王国至今仍然延续伊斯兰世界的历史传统,实行典型的教俗合一政治制度,这符合政治统治的需要。沙特家族为了维护和加强自己的世俗权力和政治统治,需要利用宗教权力为国家政策提供宗教政治合法性并有效地驾驭民众,而以瓦哈卜家族为代表的欧莱玛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宗教权力并扩大在王国政治和社会中的影响,则需要与沙特家族联合。

沙特王国起源于瓦哈卜派宗教思想的传播和圣战的实践。瓦哈卜派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阿拉伯半岛深刻的宗教危机的产物,是经济和社会政治因素的逻辑结果。瓦哈卜派伊斯兰教将沙特国家的穆斯林联合在一个统一的教派之下,是阿拉伯半岛中央集权化的意识形态武器。瓦哈卜派伊斯兰教顺应了阿拉伯半岛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潮流,推动了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建立和发展。在宗教气氛浓厚的阿拉伯半岛,“神”是权力的源泉,“一神”则是要消灭多个权力中心,建立统一的国家。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恪守“唯安拉独尊”的一神论教义,通过复兴一个顺从安拉的穆斯林共同体的观念,有助于建立一种宗教认同的观念来替代原有的血亲和部落认同的观念,为国家的建立和统一提供意识形态的基础。根据瓦哈卜派教义,“每个穆斯林在自己的一生中都必须对一个穆斯林统治者表达一个效忠的誓言,以确保自己死后能得到救赎”[87]。这个理论为沙特家族统治地位的确立提供了群众基础。瓦哈卜派教义规定了穆斯林须定期交纳宗教税“宰卡”的义务,这种宗教义务不仅象征着政治顺从,而且为沙特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瓦哈卜派教义进一步论述,“统治者被赋予了来自人民的效忠后,只要他根据安拉的法律领导穆斯林社团,穆斯林社会就成为安拉的法律的活的化身,合法的统治者的责任就是确保人们熟知并遵从安拉的法律”[88]。这一原则要求以《古兰经》和“圣训”立教,以罕百里学派的学说治国,确保沙特国家教俗合一的性质。

早期沙特国家和阿卜杜勒·阿齐兹建国之初都以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义为立国之本,以宗教立国和治国的宗教政治统治模式适应了阿拉伯半岛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潮流,为沙特阿拉伯王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指引了方向。沙特阿拉伯王国作为德拉伊叶埃米尔国和利雅得埃米尔国的逻辑延伸,长期奉行宗教立国和宗教治国的政治原则。早在1926年占领麦加以后,阿卜杜勒·阿齐兹就宣布瓦哈卜派伊斯兰教作为包括希贾兹和纳季德诸地在内的沙特阿拉伯国家的官方信仰。瓦哈卜派信仰和伊斯兰教法,构成了沙特家族统治权力的理论基础。阿卜杜勒·阿齐兹既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国王,也是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长“伊玛目”,兼有世俗和宗教的双重权力。与此同时,宗教学者欧莱玛作为经训的诠释者和教法的执行者,构成联系国家与民众的中介和纽带,具有广泛的政治影响。瓦哈卜派的宗教政治学说,无疑是沙特阿拉伯王国驾驭社会和控制民众的意识形态工具。瓦哈卜派教法极力强调信仰至上的宗教原则,排斥和否定部落习惯法和血族仇杀的传统习俗,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约束部族势力进而实现社会整合的政治工具。[89]沙特阿拉伯王国采用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宗教政治的原则遵循18世纪沙特国家建立以来的历史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整套官方宗教政治的制度和实践。官方宗教政治思想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治统治原则相结合,构成沙特阿拉伯王国教俗合一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础。

捍卫沙里亚的神圣地位是伊斯兰国家的根本目的。正统伊斯兰教的政治理论认为,安拉是温麦的主宰和世人的君王,而沙里亚是安拉意志的体现和安拉规定的法度,是先于国家的秩序和尽善尽美的制度,芸芸众生只有遵循沙里亚的义务,绝无更改沙里亚的权利。既然沙里亚是“安拉的法度”,而捍卫沙里亚规定的神圣秩序是国家的目的所在,那么国家无疑是合理的,国家的存在则是不可或缺的。[90]沙特阿拉伯王国尊奉正统伊斯兰教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逊尼派的罕百里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沙特王室敕令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则是伊斯兰教法的补充内容。沙特阿拉伯王国捍卫伊斯兰法律的最高地位,伊斯兰信仰及其法律是政治、思想、社会的明确纲领。伊斯兰教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国教,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是国家的主体意识形态和行为标准。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经济原则、政治制度和社会法规都严格按照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义制定和实施。沙特阿拉伯王国长期都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王国的宪法,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是政府和国家事务的唯一章程和最终的仲裁标准。[91]早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时,阿卜杜勒·阿齐兹就明确宣布:“为崇高的安拉工作,遵从安拉的法律,遵循安拉的指示,是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建国原则;服从安拉,接受安拉的命令和指示是最受重视的头等大事。”[92]国王费萨尔曾经对西方记者说:“我认为王国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已经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了,这就是:‘仁慈的《古兰经》’。”[93]90年代颁布新的成文宪法之后,《古兰经》和“圣训”仍是国家不可动摇之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主要依据。1992年国王法赫德颁布的《政府基本法》明确规定:“伊斯兰教是沙特阿拉伯的官方信仰,《古兰经》和‘圣训’是沙特阿拉伯的永久性宪法。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的权力来自神圣的《古兰经》和‘圣训’,王国所有法律都根源于《古兰经》和‘圣训’。”[94]根据《政府基本法》,沙特国家的根本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捍卫伊斯兰教信仰、执行伊斯兰教法和保障沙里亚赋予的公民权利,国王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和行政权。

保卫伊斯兰教发源地和两座圣城的安全,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沙特国王的主要职责。1926年7月,在麦加召开的“全穆斯林代表大会”上,阿卜杜勒·阿齐兹被各国的穆斯林代表推举为“圣地护主”,获得了极高的宗教地位和权威。沙特统治者向来以伊斯兰教的捍卫者和圣城的保护者自居,甚至以全体穆斯林的宗教领袖自居。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采用“圣地护主”的称号,国王法赫德则以“两圣寺的仆人”取代了“陛下”称号。[95]沙特国王和沙特政权因此获得了宗教政治合法性。

伊斯兰教和沙特家族政权都注重领袖人物的“合法性”塑造。早期沙特国家的统治者通过支持瓦哈卜派伊斯兰教的传播而获得了极大的威望和荣耀,现代沙特阿拉伯国王则是通过伊斯兰教两大圣地“护主”的地位而获得伊斯兰合法性。沙特家族的首脑均以虔诚的瓦哈卜派信徒著称,并且试图通过克里斯玛式的政治魅力获得宗教和个人的“合法性”。沙特家族聘用欧莱玛依据《古兰经》和“圣训”阐述的宗教原则参与制定统治政策和进行神学宣传,以示其权利的合法与地位的神圣,为沙特王权披上神圣的外衣。信奉瓦哈卜派伊斯兰教的沙特国民通常将对宗教的忠诚化作对沙特政权的忠诚。君主集权借助于教俗合一的政治形式而日臻完善。沙特政府授意官方欧莱玛宣传沙特家族的宗教政治合法性,宣称沙特家族是伊斯兰教的捍卫者、沙里亚的执行者、圣城的监护者和国家财富的管理者。

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宗教政治的主体是沙特国内数量庞大的以宗教为职业的穆斯林神职人员队伍。由于资历和影响的不同,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穆斯林神职人员分为不同的阶层和群体。“欧莱玛”是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界上层神职人员的广义称谓,它泛指那些由于个人操守和学识而得到民众、特别是统治当局尊重和认可的伊斯兰教神学家和教法学家。[96]欧莱玛包括解释伊斯兰教法和发布宗教法令的“穆夫提”、审理穆斯林诉讼的法官“卡迪”、伊斯兰教法理学家“夫克哈”、宗教教师“穆达里斯”、领导穆斯林聚礼和宣讲教义的“伊玛目”等在宗教机构和清真寺任职的宗教学者。[97]欧莱玛阶层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社会结构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他们既是沙特阿拉伯王国伊斯兰法律的制订者和解释者,又是法律的仲裁人和执行人,他们对王国的宗教、司法和教育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影响。司法部、高等教育部、朝觐事务和宗教基金部,以及一些与宗教事务有关的实体,传统上都由欧莱玛担任领导。欧莱玛是沙特阿拉伯各级学校的校长,宗教学校是欧莱玛传播宗教及其社会和政治价值观的最重要工具。高等教育体制受到瓦哈卜家族和欧莱玛的监管,也是欧莱玛向沙特社会灌输宗教政治学说的工具。欧莱玛在利雅得、麦加和其他城市建立学会和研究院来研究伊斯兰教和法律,并担任负责人和教师。欧莱玛还负责管理朝觐和宗教资产,甚至负责管理王族的宗教基金和祭品。[98]欧莱玛群体的领导阶层是对沙特阿拉伯影响最大的宗教政治力量。利雅得欧莱玛在他们的同僚中享有显著的地位,这主要归因于他们居住在王国首都,有便利的条件接近王国的统治者。在不同的时期,欧莱玛领导的数量并不相同。1918年,欧莱玛领导由“利雅得的6人、嘎西姆的3人、哈萨的大约3人和纳季德其他地区的各1人,总共约20多人组成”。[99]后来逐渐发展了一个由10~15名纳季德和希贾兹的欧莱玛组成的非正式领导机构,以利雅得的大穆夫提为最高领导。

沙特国家欧莱玛和王族之间的合作关系以伊本·泰米叶的政治学说为理论基础。伊本·泰米叶提出,宗教和国家是不能区别地联系在一起,如果宗教和权力分离,国家就会陷入混乱: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宗教就处于危险之中,没有沙里亚,国家就变成一个暴君的组织。换言之,理想的穆斯林国家需要欧莱玛和统治者之间的紧密合作,欧莱玛掌管宗教法律,统治者通过掌管政治权力来实施宗教法律。当统治者在有关法律的解释方面有疑问时,就需要与欧莱玛商议。1744年瓦哈卜派伊斯兰教的创立者伊本·瓦哈卜和沙特家族统治者穆罕默德·伊本·沙特通过盟誓,建立了教俗合一的沙特国家。瓦哈卜家族与沙特家族的联盟是教俗合一宗教政治的集中体现。欧莱玛和沙特家族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在第一和第二沙特国家中延续,并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机构化的教俗合一政治体制。

教俗合一政治制度的首要象征是沙特王权通过欧莱玛的效忠而获得宗教政治合法性。沙特统治者占领了新的疆域或者沙特王位继承人正式即位时,欧莱玛都要向他宣誓效忠,以表示沙特家族统治者集王国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于一身。1925年阿布杜勒·阿齐兹占领吉达以后,吉达的显要人士和欧莱玛与麦加的欧莱玛共同商议,决定“依照《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先知同伴、正直的先辈和四大正统学派领袖的实践”,效忠阿卜杜勒·阿齐兹。[100]1928年阿卜杜勒·拉赫曼逝世,阿卜杜勒·阿齐兹继任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长,身兼埃米尔和教长双重职务,再次确立了沙特国家统治者兼任国家最高宗教领袖的政治制度。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欧莱玛同样也在国王沙特、费萨尔、哈立德、法赫德和阿卜杜勒位时向他们宣誓效忠。沙特家族则在礼仪方面给予欧莱玛相当的尊敬,并且通过与欧莱玛协商的制度使欧莱玛具有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的权力。每周周一和特别的节日,国王和王族的重要成员都要在王宫与欧莱玛和部落领导会面,就王国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101]国王和亲王还不时地到欧莱玛的家中拜访,以示对欧莱玛的尊敬。沙特领导人还常常就国家的重要事务与欧莱玛商议。1910年,阿布杜勒·阿齐兹就是否要为伊赫万建立希吉拉的问题与欧莱玛商谈。1923年,阿卜杜勒·阿齐兹关于是否要占领麦加的问题,向欧莱玛寻求建议。当时麦加的统治者侯赛因·本·阿里禁止纳季德人到麦加去朝觐,沙特的欧莱玛裁决朝觐是伊斯兰教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必须履行,无论是通过和平还是武力的方式进入麦加,因此参与讨论的阿卜杜勒·阿齐兹、欧莱玛和部落领袖共同表决发动占领麦加的战争[102]部落传统的私人政见表达和家族共同决定方式是沙特王族与欧莱玛之间政治合作的真实方式。通过沙特家族与欧莱玛之间的协商传统和协商制度,欧莱玛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举足轻重的政治势力。

伊赫万运动是阿卜杜勒·阿齐兹建立沙特国家以来的第一次重要的宗教政治实践,它的发展历程和命运为沙特国家官方宗教政治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模式。欧莱玛是伊赫万运动的倡导人和精神领袖。伊赫万运动起源于欧莱玛及其下属穆陶威的瓦哈卜派宗教宣传,符合贝都因人的经济和社会需要,构成阿卜杜勒·阿齐兹恢复对阿拉伯半岛诸多贝都因人部落的统治权力之政治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伊赫万运动发展的历程中,阿卜杜勒·阿齐兹多次利用欧莱玛颁布费特瓦的宗教政治功能,为他的政治目标服务。正是在沙特官方宗教势力的大力支持下,阿卜杜勒·阿齐兹才最终获得了对伊赫万叛乱的胜利。在伊赫万运动的历史进程中,阿卜杜勒·阿齐兹更加认识到欧莱玛对国家政治的重大影响,官方宗教政治逐步获得了在沙特国家政治统治中的重要地位。阿卜杜勒·阿齐兹宣布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问题只能由欧莱玛决定,禁止召开没有事先得到国王同意的任何目的的会议。[103]国王和欧莱玛在伊赫万运动中发展了亲密的合作关系,欧莱玛通过为沙特家族的统治政策提供宗教政治合法性而分享国家的政治权力。欧莱玛对自身的这种政治权力和地位感到满意,时常与阿卜杜勒·阿齐兹合作,对抗极端主义倾向的伊赫万势力。

伊赫万运动对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宗教政治的性质和基调产生重大影响。瓦哈卜派伊斯兰教在沙特国家建立和扩张的时期曾经是一种革命的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激进倾向。随着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建立和伊赫万叛乱的结束,官方瓦哈卜派意识形态逐渐转化为保守的意识形态,倡导温和倾向的宗教政治原则。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转而强调伊斯兰教的温和性,强调伊斯兰教反对任何形式的宗教狂热。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甚至断言,拒绝适度享受生活的人是有罪的。反政府行为的破坏性和非法性也是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强调的重点。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宣传沙特家族的虔诚,并且强调伊斯兰教是依靠沙特家族才取得胜利,只要统治者仍然实行沙里亚,反叛行为就是禁止的。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反复重申伊斯兰教的温和性质和沙特家族的虔诚,并且在电视和广播节目中宣传伊斯兰教和物质福利的相容性。谢赫阿里·特恩塔维还在每周的电视节目中向沙特民众灌输如下思想:“狂热分子留长胡须,拒绝就业,将所有时间都用于礼拜和斋戒,以虔诚的穆斯林自居。这不是伊斯兰教,而是对教士的模仿。穆斯林应该通过合法的收入享受舒适的物质生活。穆斯林应当结婚,并且努力工作,也可以到国外去旅行。穆斯林应当礼拜和斋戒,诵读《古兰经》,遵循沙里亚的规定。这是先知指引的道路。”[104]

伊赫万运动的政治命运对欧莱玛在沙特国家中的角色和地位产生重大影响。1928年的利雅得会议确定了1927年以来就逐渐形成的沙特国家欧莱玛的地位。从此以后,欧莱玛的权力限制在对有关伊斯兰宗教仪式和技术革新的事务发表意见。欧莱玛丧失了他们曾经享有的有限自主权,他们成为领取薪水的公务员,其地位、收入和总体的活动都受到国家规章和目标的管理。欧莱玛接受了在新王国中的这种有限的权力,以及从属于沙特家族政治领导的地位。欧莱玛成为沙特国家的辩护人,其主要的职责是为政治领袖的决策提供伊斯兰合法性的支持和维护国家的公共道德。欧莱玛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实际利益和控制权力逐渐减少。尽管欧莱玛继续享有沙特家族政治权威对他们形式上的尊敬,但欧莱玛在政治决策进程中的地位开始走上边缘化的道路。“领导最知道”的政治原则成为官方宗教势力的座右铭。[105]受这种信念的影响,沙特国家的欧莱玛从此以后不再关注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对外政策,默许了沙特阿拉伯王国君主制和世袭统治原则的建立,甚至对阿卜杜勒·阿齐兹执行的违背沙里亚的新法律和法规也视而不见。伊赫万运动终止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除了向统治者个人提出一些批评意见之外,欧莱玛几乎不参与其他任何的政治活动。这些批评意见中最重要是由谢赫阿卜杜·阿齐兹·伊本·巴兹、谢赫阿卜杜·拉赫曼·萨迪和谢赫萨阿德·伊本·阿提克提出的批评。这些批评意见提到的主要问题是与非穆斯林的关系和一些诸如财富分配不均的内政问题。国家政治决策和政治权力的相关领域成为欧莱玛不再涉入的禁区。阿卜杜勒·阿齐兹则采取避免与欧莱玛产生分歧和公开对抗的方式,对宗教权威保持形式上的尊敬。沙特国家教俗合一的政治体制发展到了新的阶段。

沙特政权着力鼓吹顺从国家领导人的政治原则。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崇尚中世纪宗教思想家的理论,即国家有两种权威人士:一种是沙里亚的监护人欧莱玛,一种是埃米尔;埃米尔享有实行法律所必需的政治权力。根据这种理论,臣民应当绝对地、无条件地顺从埃米尔。埃米尔负责监督所有的穆斯林正确地履行宗教义务、负责执行法庭审判、从事慈善工作、监督经济活动、确保共同体的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转,以及在沙里亚的框架下颁布社会和经济的规定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埃米尔应当与欧莱玛协商,但他也有权自主做出决定。埃米尔的行为必须符合由欧莱玛所解释的《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106]这种宗教政治理论虽然承认欧莱玛的宗教权力,但实际上确立了埃米尔的最高地位和权力,确立了教俗合一体制中俗权凌驾于教权之上的政治原则。阿卜杜勒·阿齐兹还向沙特民众灌输“领导人最懂得国家利益”的观念,并且这个观念由于其无限扩展和推论而极大地提高了沙特家族的领导地位。“领导人最懂得国家利益”的观念可以引申为政治领导人有权拒绝执行《古兰经》和“圣训”明确规定的和公认的伊斯兰禁令,其借口是这些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应该留给伊玛目或统治者决定。[107]“领导人最懂得国家利益”的观念与顺从领导人的原则相结合,决定了教俗合一宗教政治原则中俗权的领导地位,赋予了沙特家族垄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领导人最懂得”的概念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社会契约,沙特家族领导人的主张因此具有了无可争议的约束力。关于阿布杜勒·阿齐兹禁止入侵英国保护下的科威特的决定,欧莱玛主动将是否要宣布圣战的问题交给了伊玛目阿卜杜勒·阿齐兹独自考虑,因为“按照伊斯兰教义,伊玛目的职责就是考虑什么是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最有利的”。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权力由欧莱玛具体负责实施。欧莱玛最重要的职责是代表国王行使宗教权力,负责诠释信仰和执行教法。欧莱玛的权利和威望主要集中在他们发布神学解释和伊斯兰法律意见“费特瓦”方面。沙特统治者需要向欧莱玛寻求对其政治命令的认可,每份王室法令或者大臣会议制定的法规都需要欧莱玛发布费特瓦证明其符合沙里亚的规定。阿卜杜勒·阿齐兹占领希贾兹以后,希贾兹的欧莱玛领袖就颁布费特瓦,批准阿卜杜勒·阿齐兹对圣地的占领和要求所有的穆斯林服从新的统治者。[108]沙特阿拉伯王国在很长时期内并没有成文的宪法条文,也没有关于王位继承的基本法律规定,这些事务都由欧莱玛根据符合沙里亚的习惯和传统来发布费特瓦以示法律上的确认,费特瓦制度因此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紧要和危机的情况下,欧莱玛发布关于政治问题的费特瓦显示了他们的宗教政治权力和他们对王国事务的政治参与权力。欧莱玛通过研究《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先知的生活,从中找到对特殊的法律问题和政治事务的解释和解决办法,从而实现他们相对于王国政治领导权的咨询权力和地位。通过颁布费特瓦,欧莱玛也对个人信仰、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社会的文化态度和社会的道德价值等多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按照伊斯兰教的传统,颁布“费特瓦”的权力通常由穆夫提掌握。穆夫提在多数情况下是基于个人的学术威望而非任命产生,因此,费特瓦的裁断不可避免地与沙特政治统治者的愿望产生冲突。欧莱玛在经济收入等方面对沙特政府的依赖决定了沙特欧莱玛依附于沙特政府的非独立地位。在欧莱玛和沙特家族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通常都是欧莱玛屈从于沙特国王或者沙特家族的意愿。“在宗教事务方面,阿卜杜勒·阿齐兹顺从欧莱玛的意愿。但是当欧莱玛给予阿卜杜勒·阿齐兹政治或者军事事务方面的建议时,如果阿卜杜勒·阿齐兹不同意,他就会让他们回到书本中去。”[109]1927年2月11日,欧莱玛颁布费特瓦,提出“希贾兹地区存在的所有奥斯曼法律都应该立即废除,只能实行纯粹的沙里亚法律”。然而欧莱玛的费特瓦未能影响阿卜杜勒·阿齐兹维持奥斯曼世俗法律的决定,阿卜杜勒·阿齐兹绝不允许欧莱玛影响他实施改革的政治目标。4个月后,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王室法令批准希贾兹现存的法律体系。这份王室法令向希贾兹总督费萨尔亲王下达命令:“奥斯曼法律的统治仍然有效。我们不会将其撤销,也不会颁布其他的法律将之取代。”[110]1930年,欧莱玛颁布一份费特瓦,抗议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总课程中包括了外语、地理和绘画。但是阿卜杜勒·阿齐兹已经决定在现存的宗教学科上,建立一个现代的教育体制。阿卜杜勒·阿齐兹告知欧莱玛,伊斯兰教主张信徒接受知识,同时他要求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席哈菲兹·瓦赫巴在总课程中包含所有这三项科目。[111]沙特王族尽量避免与欧莱玛的公开对抗,而主要通过劝说的方式向欧莱玛贯彻沙特家族的意志。20世纪30年代,欧莱玛强烈反对引进电报和无线电广播,此事最终以妥协的方式解决,即广播只能用来播报有关《古兰经》的新闻和朗诵。国王费萨尔时期,沙特阿拉伯的现代化项目包括引进电视播放系统。欧莱玛论证了上演人体形象是不道德的,后来国王费萨尔向欧莱玛论证了电视能在教授和实践伊斯兰教中发挥积极作用,欧莱玛权衡之后表示赞成电视播放系统的引进。[112]

沙特阿拉伯王国穆斯林神职人员的另一个主要的阶层和群体是穆陶威。穆陶威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穆斯林神职人员的下层群体,其最初的身份是接受阿卜杜勒·阿齐兹和欧莱玛的派遣,到伊赫万定居点希吉拉中传播瓦哈卜派教义的宗教教师。他们是阿卜杜勒·阿齐兹向希吉拉的伊赫万成员灌输瓦哈卜派信仰和训练伊赫万为沙特国家进行圣战的重要工具。后来,穆陶威主要负责官方宗教机构“扬善惩恶委员会”的大部分基层工作。穆陶威人数众多,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他们既是宗教习俗的教导者,又是地方世俗事务的管理者,素有“宗教警察”之称。他们沿街巡视,负责监督市场秩序,督促人们按时礼拜和斋戒,并且有权惩处违反瓦哈卜派戒规的人。违反瓦哈卜派戒规的人,轻者遭到囚禁或当众鞭笞,重者将被没收其住宅和全部家产。穆陶威还负责监视经常发生违反瓦哈卜派戒律事件的地点,取缔娱乐设施和娱乐场所,取缔丧葬仪式和各种庆典中的异端行为。穆陶威还在男女之间设置隔离区,禁止人们吸烟和饮酒,禁止男性穿着丝绸服饰和佩戴饰物,禁止制造和出售乐器,禁止绘制和出售有人物和动物形象的绘画作品等。[113]穆陶威还负责在书店中查抄所有有悖于逊尼派和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穆陶威的资历和地位与欧莱玛大相径庭,他们大多出身寒微,一般识字不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上了年纪的文盲。进入穆陶威行列不需要接受任何专业上的训练,虔诚和严守戒规是成为穆陶威的必要条件。穆陶威通过规范沙特社会的公共道德和强制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教教义,对维护社会治安、捍卫沙特王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穆陶威依附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机构,受命于官方欧莱玛,是沙特家族政治统治和官方欧莱玛管理国家宗教事务的工具。

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宗教政治的重要表现是神职人员和宗教机构对沙特政权的依附,其中经济的依附性是神职人员非独立性的根本原因。欧莱玛对国家财政支持的依赖源于瓦哈卜派宗教原则,瓦哈卜派禁止欧莱玛接受赠与和捐赠或是以瓦克夫的收入为生。[114]阿卜杜勒·阿齐兹重建沙特国家之后,瓦哈卜派欧莱玛的生计完全依赖国家的财政补贴,沙特政府定期向他们提供实物和薪金,只有希贾兹地区的一部分地位稍低的欧莱玛还必须依靠捐赠、朝圣贡品和宗教基金维持生活。获得王国的定期补贴是欧莱玛尊贵身份的标志,享有此殊荣的都是在王国具有较高地位和宗教权威的教界上层人士,他们对王国财政补贴的依赖决定了他们相对于沙特政权的依附地位,高额的津贴换取了他们用自身的宗教权威为沙特家族的统治服务。政府行政改革之后,欧莱玛成为由国家支付薪水的公职人员,其生存依赖于国家,其活动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治需要。有些欧莱玛在宗教公职之外,还经营着其他独立的事业,甚至还有欧莱玛因为大规模的商业活动而变得十分富有。经济上的富有通常能够提升欧莱玛的社会威望和政治地位。沙特王国也有很少一部分欧莱玛根据中世纪的神圣传统,宁愿保持经济上的独立性,甚至不惜以农业为生。他们不与政府和政治权威接触,而将大部分的时间用于教育工作。他们还拒绝担任卡迪,唯恐被迫滥用伊斯兰教和法律。[115]沙特王国的穆陶威以政府提供的薪金为生计,他们完全听命于“扬善惩恶委员会”,忠实地执行监督沙特国民行为的任务,没有任何自主的宗教权力。

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宗教政治的发展实质上经历了教界成员影响力降低和独立性下降的历史过程。伊赫万叛乱得到了一些著名的欧莱玛和许多穆陶威的支持,伊赫万运动的失败剥夺了欧莱玛主动干预国家事务的权力和军事力量,侵蚀了他们的政治权威,欧莱玛的权力急剧下降。20世纪30年代最终镇压伊赫万叛乱的必然结果,是宗教集团势力范围的缩小和欧莱玛影响的全面降低,而沙特王族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1930年之后,尽管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仍然在国内事务的重大问题上与欧莱玛商议,但他在有关王国统一和发展的根本问题上,常常忽略欧莱玛的反对意见。[116]欧莱玛并不会轻易接受他们权力下降的现实,他们激烈地反抗君主的“革新”,例如占领希贾兹后引进的汽车、电话、电报和无线电广播。阿卜杜勒·阿齐兹毫不犹豫地否决了欧莱玛的反对意见。一些激烈反对国王政策的狂热的纳季德宗教学者被迫隐退到他们自己的家乡和乡村,而其他的欧莱玛尽管在言辞上猛烈抨击阿卜杜勒·阿齐兹,最终还是接受了他的统治。

阿卜杜勒·阿齐兹时代,神职人员官僚化和宗教机构并入国家行政体系的历史进程启动。当沙特国家的疆域拓展接近完成时,欧莱玛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他们曾经享有的有限的自主权。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统一沙特阿拉伯王国之后,立即着手建立王国的行政机构来提高政府的效能。复合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导致沙特阿拉伯王国教权和俗权的传统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沙特政府控制原来由宗教势力掌管的广泛领域逐渐成为统治的惯例。欧莱玛领导人由国王指定产生,欧莱玛成为领取国家薪水的公务员,他们的地位、收入和活动都受到国家规章和政治目标的支配。[117]欧莱玛由此丧失了许多传统的权力和地位,他们可以向政府活动和政策施加压力,但再也不是一个自治的权力中心。国家利用宗教和宗教当权派为沙特家族的统治提供宗教政治合法性的源泉,这一举措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教俗合一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和惯例,欧莱玛影响政府政策和活动的传统职责已经减小。20世纪50年代以来,只要欧莱玛仍然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对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日常生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他们大都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他们在“沙特家族—欧莱玛传统联盟”中的从属地位。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机构是王国政治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构的有益补充。阿卜杜勒·阿齐兹建立沙特国家的初期,希贾兹地区和纳季德地区不仅在经济和社会方面,而且在政治和宗教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希贾兹地区长期以来深受奥斯曼帝国正统信仰和官方意识形态的影响,尊奉沙斐仪教法学派,同时允许各个教派的共同发展,实行宗教宽容的原则。纳季德地区是沙特家族政权和瓦哈卜派伊斯兰教运动的发源地,罕百里教法学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并排斥其他诸多教法学派,宗教政治具有极端的倾向。按照伊斯兰教的传统,各个地区的欧莱玛分别掌管该地区的宗教、司法和教育领域,清真寺是欧莱玛行使权力的主要场所,地方法律事务和教育事务则是欧莱玛传统宗教权力的重要势力范围。

伊赫万叛乱结束以后,沙特国家表现出控制宗教信仰的强烈倾向,瓦哈卜派伊斯兰教走上制度化的发展道路。阿卜杜勒·阿齐兹宣称,只有少数由国家提名的宗教学者才有权给予宗教意见和颁布费特瓦。这些受到政府指派的宗教学者成为官方宗教政治的核心势力。阿卜杜勒·阿齐兹还规定,没有获得利雅得欧莱玛支持的学者就不允许讲道或者解释经文。获得沙特官方支持的宗教学者有:阿卜杜拉·伊本·阿卜杜·拉提夫·谢赫、萨阿德·伊本·阿提克、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拉提夫·谢赫、阿卜杜拉·安加利、阿卜杜拉·伊本·苏莱姆、阿卜杜·拉赫曼·伊本·萨利姆。这些官方宗教学者构成了一个最忠诚于沙特家族的欧莱玛核心集团。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决定,受到以利雅得欧莱玛为基础的忠诚于沙特家族的欧莱玛的大力支持。

随着沙特阿拉伯王国行政机构的发展,一些原来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宗教机构逐步并入国家行政体系。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的内外政策,王国又新建了一些以服务于政治为目的的宗教机构,因其不同的地位和权力分为不同的类别。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机构都直接由国家出资创建或接受国家大量的财政资助和支持,其主要的使命是:对内捍卫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正统信仰,为沙特家族的统治提供宗教政治合法性;对外传播伊斯兰教,扩大沙特阿拉伯王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维护沙特阿拉伯王国在伊斯兰世界的重要地位。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权威机构直接服务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统治集团,其主要的使命是在总体上指导和捍卫伊斯兰传统的纯洁性,遏制各种背离伊斯兰教基本原则的“异端”倾向,保持和维系沙特阿拉伯王国“纯正的”伊斯兰特征,为沙特政权提供宗教咨询,赋予沙特王权宗教政治合法性。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权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颁布费特瓦,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统治政策提供宗教法律说明。

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初期,王国最重要的欧莱玛机构是一个由10~15名纳季德和希贾兹的宗教法官组成的非正式组织,以利雅得的大穆夫提为最高领导。这15名欧莱玛包括最高的宗教领导和一个大约由10名欧莱玛组成的单独组织,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利雅得帮助国王统治国家。[118]1953年,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法律意见发布和宗教事务监督协会”建立,由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谢赫担任主席。“宗教—法律意见发布和宗教事务监督协会”主要处理宗教仪式、神权问题、妇女的地位和个人事务等方面的问题。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第二类宗教组织主要面向王国广大的穆斯林民众,其宗旨是用《古兰经》和伊斯兰法规指导、监督和规范穆斯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使他们成为恪守伊斯兰教教规的虔诚信徒和顺从沙特家族政权的驯服臣民。这类宗教组织中影响最大的是“扬善惩恶委员会”和“宗教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

沙特国家建立初期,游牧民构成沙特人口的主体。游牧社会的历史传统和游牧民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导致游牧人口普遍具有不服从管束和本部落利益至上的狭隘观念,这种弊端严重影响了新兴沙特国家的安定和团结,阻碍了沙特国家中央集权的建立。为了克服游牧人口思想和行为的离心倾向和建立有效的政治权力结构,阿卜杜勒·阿齐兹复兴了瓦哈卜派伊斯兰教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并通过弘扬瓦哈卜派的一整套戒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以维护国家的秩序。1903年,谢赫阿卜杜勒·阿齐兹·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谢赫在利雅得强制执行瓦哈卜派原则。当沙特国家领域扩大到整个纳季德和哈萨时,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正式建立了多个强制推行瓦哈卜派原则的机构。这些机构由谢赫阿卜杜勒·阿齐兹·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谢赫领导,其重要成员包括谢赫阿卜杜勒·拉赫曼·伊本·伊沙克·谢赫、谢赫欧马尔·伊本·哈桑·谢赫和谢赫阿卜杜勒·拉提夫·谢赫。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授权这些机构逮捕、审判和监禁违反瓦哈卜派教义的人。这种机构在利雅得等城镇中建立了许多分站,每个分站由一名主管和一名警官领导,并下属许多具体执行任务的人员“穆陶威”。每个分站的主管通常也由一名瓦哈卜家族成员担任。这些机构的所有关键事务都由其总管决定,委员会的总管则直接接受国王的指示。

1926年夏,阿卜杜勒·阿齐兹在麦加和麦地那自古存在的非正式机构“市场监督处”的基础上,在希贾兹建立了“扬善惩恶委员会”。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委任总卡迪阿卜杜勒·阿拉·布莱伊德负责希贾兹“扬善惩恶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总卡迪阿卜杜勒·阿拉·布莱伊德又授权谢赫阿卜杜勒·阿拉·沙伊比具体领导在希贾兹各地建立分站的工作。尽管谢赫阿卜杜勒·阿拉·沙伊比是希贾兹地区扬善惩恶委员会的领导人,但该组织最初在希贾兹地区的建立实际上依赖于希贾兹总督费萨尔亲王的大力支持,费萨尔亲王则直接对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负责。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将“扬善惩恶委员会”作为一种控制沙特社会的机构,但许多“扬善惩恶委员会”的成员则将他们自己视为瓦哈卜派教义的监护人,而无视于国王对该组织的控制权力,时而反对国王的政策。1929年夏,阿卜杜勒·阿齐兹在利雅得建立“扬善惩恶委员会”的理事会。1930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王室法令,将“扬善惩恶委员会”并入警察机关的总理事会,并且解除了该委员会的逮捕权,规定国王是“扬善惩恶委员会”总管和警察机关总管的仲裁人。这份王室法令规定了“扬善惩恶委员会”在沙特行政管理结构中的地位及其职能的性质。[119]“扬善惩恶委员会”最初建立的目的是强制执行瓦哈卜派教义和宗教戒律,控制沙特民众的社会行为,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社会道德、日常生活和行为的标准,负责监督宗教法律的实施,强制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教的各项要求并服从瓦哈卜派的训诫,管理道德事务,监督穆斯林履行宗教义务,稽查违反沙里亚的行为。[120]“扬善惩恶委员会”建立时即颁布公告,要求穆斯林恪守伊斯兰法规,公平买卖,禁止哄抬物价,禁止吸食麻醉剂和传播“异端邪说”,严格履行穆斯林的宗教功课,按时礼拜等;对于屡犯禁令、劫掠商旅者,要依照伊斯兰教法严加惩处,或断手,或断足,或终身监禁,或处以极刑。[121]“扬善惩恶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深入到沙特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对沙特民众的各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扬善惩恶委员会”强迫执行瓦哈卜派原则和暴力镇压等手段,阿卜杜勒·阿齐兹在较大程度上控制了沙特民众的行为,在沙特阿拉伯初步建立起安定的社会秩序,由此巩固了他的统治权力。

“扬善惩恶委员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半司法性宗教组织,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范畴。“扬善惩恶委员会”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了地方分会、省级委员会、大穆夫提和首席卡迪、国王层层从属的管理制度[122],凡是委员会的重大问题,都须得到国王的指示。“扬善惩恶委员会”在沙特全国各地共有大小分会2000多个,每个分会的成员人数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不等,其成员主要是一些公共的雇员和自愿者。“扬善惩恶委员会”的势力和控制范围延伸到了沙特阿拉伯的各个角落,有利于王权的巩固和国家的统一。“扬善惩恶委员会”是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瓦哈卜派的重要机构,长期由瓦哈卜家族成员控制,是欧莱玛影响沙特社会的主要工具,通过强制国民恪守伊斯兰教教义和瓦哈卜派戒规来控制国民的行为,遏制外来文化和思想意识在王国的传播。

沙特政府通过欧莱玛阶层及其不同层次的宗教机构,自上而下地建立了一个庞大而完整的宗教政治网络。欧莱玛还按照沙特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瓦哈卜派宗教原则,控制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司法和教育等社会政治领域。然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行政机构完善的必然结果是行政机构权限在社会领域的扩大和宗教势力控制领域的缩小。1924年建立的麦加地方委员会就包含了审查麦加的司法体制、发布有关朝觐和瓦克夫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宗教教育等职能,传统上由欧莱玛独立控制的司法、朝觐和宗教领域,现在受到费萨尔亲王领导的国家行政机构的监管。虽然欧莱玛在该委员会中拥有代表席位,但仅限于2名,因此该委员会的职能极大地限制了欧莱玛的活动和影响。

欧莱玛掌管国家司法体系是沙特国家重要的宗教历史传统。沙特国家建立之初,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一种是在希贾兹地区实行的奥斯曼传统的法律体系,其中哈奈斐和沙斐仪教法学派占据统治地位;第二种是纳季德地区的法律体系,最严格的罕百里教法学派占据统治地位。纳季德的每一个地方长官都由一名卡迪协助解决法律争端;第三种法律体系是部落法体系,由部落领导担任仲裁人,解决法律争端,部落领导仲裁的依据是部落传统和习惯法。1927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王室法令,批准希贾兹地区现存的法律体系继续有效,这一时期沙特国家的法律体制呈现多种教法学派并存的局面,而不仅限于罕百里教法学派。1929年沙特国家统一之后,阿卜杜勒·阿齐兹再次重申这一原则:“我们并不局限于一种教法学派而排斥其他法律体系。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采用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的教法学意见。”通过维持奥斯曼法律和指示欧莱玛不仅限于罕百里教法学派的教法学说明,阿卜杜勒·阿齐兹表示出法律体系要适应不断变革的环境的意愿。沙特阿拉伯王国正式成立之后,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多次修改国家的法律制度,最终确立了坚持以罕百里教法学派为基础,同时参考和利用其他教法学派法律意见的法律制度。

沙特阿拉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发展涉及所有领域的政府活动,也包括司法领域。伴随着司法体系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进程,欧莱玛在司法体系中的传统地位逐渐丧失。1927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法令,鼓励沙特民众直接向他提出法律诉讼。他鼓励民众向放置在麦加和利雅得政府大门口的“投诉箱”中投放诉讼申请,而国王将亲自审理“投诉箱”中的诉讼案件。阿卜杜勒·阿齐兹的“投诉箱”体制使国王成为司法体制的最高仲裁人,凌驾于司法体制传统的领导欧莱玛之上。1932年,另一份王室法令宣布,公民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表达他们的冤屈和对个人或者政府部门的不满。1933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王室法令,启动了沙特阿拉伯王国司法体制组织结构的改革,将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庭、沙里亚法庭和司法监督委员会三个等级。其中司法监督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三名成员组成,他们都由国王从欧莱玛中挑选并任命。司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庭的工作,有权批准或者推翻沙里亚法庭的判决,并且有权为沙里亚法庭管辖权限之外的事件提供法律意见。三级法院体系的范围局限于麦加、吉达和麦地那。纳季德继续由单一的法官掌握所有的司法案件。

石油经济的发展导致许多法律案件超出了沙里亚法庭能够处理的范围,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将特定范围的司法权力委托给一些委员会、调查团和特别法庭,这些机构最初都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与王国的司法体系相区别。许多这种法律实体,特别是“冤情委员会”和“商业审理委员会”,都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它们与沙里亚司法体制同时运作,其表面的目的是作为沙里亚司法体制的增补,实际上却限制了沙里亚司法体制。这些实体不受沙里亚的限制,它们有权自主做出司法判决或者根据西方法律和国际法律作出判决。这类机构的负责人和职员都是接受世俗教育的人士,他们几乎没有沙里亚法律的专业背景。后来这类机构中的冤情调查委员会、商业纠纷调查团、作假案例中央委员会等都获得了永久的地位,它们合并到司法体系中,成为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替代了官方欧莱玛的一些司法权力。[123]20世纪50年代,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司法体系变得高度复杂。从国外引进许多世俗法律之后,欧莱玛的司法权力仅限于解释沙里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由政府和国王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断增加,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削弱了沙里亚的实际效力。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改革是在商业和财政法律方面,社会法律和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已经制定,而且商业法、劳工法和国际法大都是由受世俗教育的人士来阐释。1952年的王室法令明确划分了法官的类别,增加了法院体系的复杂性。许多准司法的实体逐步建立,表面上是作为沙里亚法律体系的增补,但实际上限制了沙里亚法律体系的权力。这些委员会掌控着一些法律权力,特别是关于商业和劳动争议等方面,根据伊斯兰教、西方法律或者国际法律做出判决。[124]

沙特国家建立之初,教育领域处于欧莱玛的控制之下。20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宗教教育在教育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宗教学校是国家最基本的教育形式,主要讲授《古兰经》、“圣训”、伊斯兰教法及相关宗教知识,培养宗教法官“卡迪”是宗教学校的主要目标。希贾兹地区在20世纪初已经存在少量的世俗学校,但是1938年以前,纳季德地区并没有开展世俗教育。[125]1952年,沙特阿拉伯的初等学校每周授课28节,其中宗教课程占80%,世俗课程包括地理、绘图和外语。[126]1953年,沙特政府成立教育部,由亲王法赫德领导,取代希贾兹的教育董事会。世俗教育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蓬勃兴起,使欧莱玛在基础教育领域的地位和权力不断丧失。宗教势力仍然主导着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初级教育,但是世俗教育的发展使宗教势力丧失了对中级教育或者更高级教育的控制,宗教学科在总课程中的比例不断下降。1949年和1952年,教育董事会在麦加创办沙里亚学院和师范学院,开设宗教课程与世俗课程,开沙特阿拉伯王国高等教育之先河。随后,瓦哈卜派的大穆夫提在利雅得创办伊斯兰法学院和阿拉伯语言学院,不仅讲授宗教课程,而且增设世俗课程,旨在抗衡教育董事会,维持瓦哈卜派欧莱玛在教育领域的垄断地位。[127]欧莱玛集团一直掌握着对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学院和研究机构的领导权,并以这些学院和机构作为扩大宗教势力影响的重要基地。然而,宗教学院的经费主要来自王国的财政拨款,实际上宗教学院和研究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服从沙特政府领导的教育机构,并以扩大官方瓦哈卜派意识形态和向全世界提供伊斯兰教育和研究为主要的办学目的。

【注释】

[1]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本·费萨尔·沙特,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建立者,以下简称“阿卜杜勒·阿齐兹”。

[2]Vassiliev,Alexei.(2000).The History of Saudi Arabia.p.213.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3]王铁铮、林松业著:《中东国家通史:沙特阿拉伯卷》,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0页。

[4]Abir,Mordechai.(1993).Saudi Arabia:Government,Society,and the Gulf Crisis.p.3.London;New York:Routledge.

[5]Natasha,Alexander.(1999).Saudi Arabia:Country Study Guide.pp.74‐75.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 Business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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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注:阿卜杜勒·阿齐兹的长子图尔基死于1919年。Huyette,Summer Scott.(1985).Political Adaptation in Saudi Arabia:a Study of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p.57.Boulder:Westview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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