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的对策研究
上海市原卢湾区人民法院课题组[1]
作为对审判行为和过程实施调控、评价与引导的一种司法工作机制,审判管理是基于对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2]。因而,正确评估和分析审判工作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今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保留现行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开展审判质量效率综合评估指数试行工作,选择27项数据,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得出综合评估指数,从而更加直观地评判和分析一个法院一定时期内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综合状况。综合评估指数的运用弥补了单项数据对法院综合性和整体性评估的不足,使审判管理决策更具科学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综合评估指数的导向性和风向标的作用,解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相关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在综合评估指数的构成中,“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所占的权重值最高,为4.8%。这表明法院不仅要定纷止争、依法裁判,更要做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而,如何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这是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十分关心的重要课题,实务性极强,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
一、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的解读与分析
1.概念与产生背景
一审服判息诉率是指,报告期一审结案案件没有提起上诉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结案数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审案件结案数—二审案件收案数]/一审案件结案数。其中,二审收案数包括因不服判决,管辖异议、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而上诉的案件数。
该指标是2025年高院在评估体系中新增的一项内容,在保留原有的“一审民事息诉率”的基础上,延伸至对刑事、行政、民商事所有案件服判息诉情况的考察,并将“一审民事息诉率”更名为“一审民商事息诉率”,列为副指标。
2.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地位与意义
在结构上,评估指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质量指标、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效果指标主要用于评估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包括审判职能目的的实现,以及社会对审判工作的评价。据此,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属于效果指标的范畴。由于该指标直观反映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及审判基本职能实现的情况,因而,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不仅是效果指标的重要内容,而且是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核心指标。这种重要性不仅表现为综合评估指数计算中权重值最高,而且一审服判息诉率的提高,将间接或直接带动申诉案件、向上级法院投诉案件等的减少,进而降低申诉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等其他效果指标,较好反映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评价。
此外,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也与上诉率、调撤率指标息息相关。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与一审服判息诉率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上诉案件数,即上诉案件越少,则一审服判息诉率越高,而调撤案件数量的增加,也会促使上诉案件的减少,进而提高服判息诉率。因此,一般情况下,调撤率越高、上诉率越低,则一审服判息诉率越高。据此,我们可以发现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以点带面”,影响评估体系中多项指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的实证考察
(一)2025年以来上海基层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的基本情况
从2025年至2025年上半年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数据所反映的指标来看,2025年基层法院的一审服判息诉率在近三年中处于最低谷,无论是最高值还是最低值,均有小幅下降。(见图1)
图1 全市基层法院2025年至2025年上半年一审服判息诉率走向图
(二)比较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一审服判息诉率
从2025年至2025年上半年上海全市法院服判息诉率的排名情况来看,位列后三位的绝大多数为中级法院,而位居前三位的法院大多数为基层法院。(见表1)
表1 2025年至2025年上半年全市一审民商事息诉率排名情况
就一审民商事服判息诉率而言,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形成如此差距的原因主要是:1.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量远远低于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一旦出现上诉的情况,则往往上诉率较高,严重影响服判息诉率的提高;2.根据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要么案件标的额较大、要么法律关系复杂、要么社会影响较大,此类案件当事人利益一般冲突较大,矛盾容易激化,调解难度较大,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机率也相对较高。
(三)比较中心城区法院与郊区法院的一审服判息诉率
从2025年至2025年上半年上海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息诉率来看,位居前两位的基层法院均为郊区法院,而位居末三位的则大多是中心城区的法院,其中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相差超过10个百分点。(见表2)
表2 2025年至2025年上半年上海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息诉率
造成如此大差距的原因主要有:1.中心城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不少为历史老案或涉及政策落实,还有的涉及新类型案件,法无明文规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矛盾容易激化,上诉率相对较高。2.中心城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争气不争财”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在一些以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公司因内部的严格规定不愿意调解让步,而更希望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导致案件调撤率相对较低。3.中心城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维权意识更强,大多以穷尽法律救济程序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上诉率也相对较高。
三、分析制约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的各种因素
(一)司法层面:影响一审服判息诉率的内在因素
实现司法公正是当事人诉诸法律寻求权利救济的最终目标,也是法院职能发挥的内在要求。若法官裁判不公,当事人将对司法失去信心,这不仅导致服判息诉率下降,也将导致社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司法是否公正还往往与司法是否廉洁,作风是否严谨紧密相关。一旦发生司法不廉洁的现象,司法就无公正可言。不严谨的司法作风也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判断。这些都会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并通过上诉或投诉等途径表现出来。
(二)当事人层面:影响一审服判息诉率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提出了过高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导致即便法院的裁判结果对其有利,但只要裁判结果不能满足其诉讼请求,仍不愿罢休,而以提起上诉的方式进一步要求上级法院满足其非理性的诉求,这无形中增加了案件的上诉率。本课题以法院干警为主体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而深入的问卷调查活动,共发出调查问卷130份,回收121份,有效回收率达93.08%。经分析,当被问及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法院裁判的原因时,相当一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当事人诉讼期望值过高是其不愿接受法院裁判最主要的原因。(见图2)
图2 当事人不愿接受法院裁判的原因
此外,有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并不是为了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而是抱着其他不正当的动机。比如,有的当事人怀着博弈心理,将诉讼视为其谋取利益或讨价还价的工具,期望通过上诉,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当事人怀着从众心理提出上诉,通过“抱团”诉讼给法官施加压力,这在群体性纠纷中比较突出;有的当事人怀着拖延诉讼的心理,通过提起上诉以推迟案件生效日期,拖延执行,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见图3)
图3 当事人提起上诉抱有的心态
(三)社会环境层面:影响一审服判息诉率的外在因素
1.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超出司法的职能范围
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缠诉缠访,其中有一部分是因特定历史遗留问题或落实特殊政策而产生的历史老案。对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已经超出了法院的能力范围,而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当事人为此提出上诉或申诉,显然不是法院能够避免的。
2.信访终结难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目前普遍存在的信访终结难问题,任何人只要对法院的裁判不满意,都可以通过信访来挑战和否定不利于自己的裁判,司法权威将不断被挑战被突破。信访不终结不仅不利于法院树立司法权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当事人随意提起上诉或申诉,将穷尽司法救济途径作为信访的前提,期望在诉讼中寻求更多满足自身诉求的砝码,以便在信访中进行利益博弈。
四、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的对策研究
1.加强调解工作,源头上化解矛盾
调解是化解纠纷的有效手段,也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司法目标的有效方式,更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与判决相比,调解的优势是回避某些容易激化矛盾的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促进案结事了。民商事案件要切实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落实各项调解措施,注意调动一切调解力量,力求通过调解促使息诉止争。此外,还应积极探索行政与刑事案件和解机制,作为一种柔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行政与刑事案件的和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与此同时,要积极借助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诉前调解,促进案件分流,努力构建多层面、多渠道、多角度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借助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各方社会力量,妥善处理医患、劳动、物业等各类涉诉纠纷,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2.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当事人对审判的认可度
审判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关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审判质量的提高涉及各方面的工作,不仅需要承办法官规范审判过程,也需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开庭前,法官要充分地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诉状送达、证据交换、财产保全、了解案情、排期等,以期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开庭时,要注意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做到胜负皆明;庭审结束后,法官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制作裁判文书,做到查明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说理充分以及论证严密。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检视法官心证结果的正确性、可靠性,保证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裁判理由知悉权,以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3.做好判后答疑,消除疑惑取信于民
法官在宣判后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并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推广实施意见》,该文件对“判后答疑”制度做了规定,明确“判后答疑”是法院作出案件裁判后,当事人对案件的证据采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分析说理等方面仍不理解,存有疑惑,需要相关审判业务庭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与解释,使之接受裁判,息诉罢访而实施的一项工作。通过判后答疑的方式扭转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的偏差,弥补裁判在法律释明方面的不足,促使当事人理解并接受裁判结果,切实减少上诉率和申诉率,并将重复信访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答疑方式上,可结合案件的繁简程度、当事人的情绪等因素,采取随时答疑与预约答疑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当面答疑、电话答疑和信件答疑等多种形式。在答疑人员上,在一般情况下可安排原审承办法官实施答疑,如果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意见较大,或情绪严重对立的,则可由审判庭安排合议庭其他成员答疑。
4.强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是将司法制度、过程、结果置于社会公共空间,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随着互联网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公开面临载体多样性、内容丰富性以及时间及时性的新挑战。主动向主流新闻媒体公布典型性案例,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加强舆论引导能力;畅通民意收集和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便民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继续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网络直播,借助网络微博的优势,以公开促引导,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5.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之一,也是提升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官司法能力直接决定着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保障。法官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而且要学习政治理论,加强自身修养,扩大知识面,丰富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廉政教育和司法礼仪文化学习,这也是全面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司法能力建设是有层次性的,这就要求我们区分不同级别的法院和不同岗位的法官,有针对性地开展。只有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并确保司法公正,才能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注释】
[1]课题组成员:王秋良,尹学新,傅朱钢,沈洁,杨颖,方遴,刘金妫。
[2]公丕祥:《关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初步思考》,载《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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