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兰州市法治论坛:公安执法办案实现效果统一

兰州市法治论坛:公安执法办案实现效果统一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坚持“法律至上”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办理案件,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单位的活动效果。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是评价社会效果好坏的衡量标准和参照物之一。

兰州市法治论坛:公安执法办案实现效果统一

浅议如何把握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实现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相统一

张江武 安晓苑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概念和相互关系的论述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认识误区的阐述,以达到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如何实现有机统一的目标,对基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公安执法办案中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办案效果宽严相济

法律效果即法律的执行、适用所产生的结果。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坚持“法律至上”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办理案件,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单位的活动效果。法律效果是以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具有法律特性。

社会效果即法律实现的效果,是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规范由应然转变为已然,在人们的行为中权利被享受、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律规范得以具体落实变为社会现实的效果。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以下关系:第一,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办案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办案的作用和效果,办案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办案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效果。第二,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方式,评判是非曲直,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信度为主要内容。第三,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执法目的的实现。

作者简介:张江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局长。

     安晓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法制室副主任。

综上说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

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认识和把握上的误区

(一)过分注重法律效果,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实践中我们一些民警存在单纯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注重职权的行使,工作思路单一,思维保守陈旧,方法简单,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忽视了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与我们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与法律制度的特点相适应,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械地套用法定程序。二是不能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而机械地适用法律,单纯地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办案,而忽略了社会层面。三是过分强调案件的客观事实,忽略了社会影响。四是不考虑社会效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实践中一些民警没有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考虑,没有标准、没有原则地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做出了降格处理。滥用自由裁量权办案,不仅没有达到法律效果,反而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了法律的权威公信力(www.daowen.com)

主要表现在:一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当前一些同志认为群众满意应当体现在当事人满意上,这是一种功利的、庸俗的、狭隘的思想,这种观点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了社会效果的内涵,具有本末倒置、以牺牲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的倾向,不仅可能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破坏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这也是“人情案”、“关系案”产生的社会原因。二是片面强调“维护大局”。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是评价社会效果好坏的衡量标准和参照物之一。在社会现实中,同时存在局部稳定和全局稳定的问题,把握好稳定的“度”非常重要,它可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避免对形势判断错误。不能把握稳定的“度”,就会受制于所谓的“稳定要求”,时时处于被动局面。在当前市场经济建设中,利益冲突的加剧及多样性,使一些同志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妥协,以满足某些不合理的要求。这种无原则的妥协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当前的“稳定”影响长久的“稳定”,以部分“稳定”影响全局的“稳定”,这是不可取的。近年来,有些地方重点强调公安机关“大信访”的工作,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调节社会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片面强调“稳定”的工作思路,助长了一些不合理诉求的上访,为达到“案结事了”和“停访息诉”,公安机关不断地对信访人让步给予补偿,有时为防止信访人作出过激行为,还要调配警力进行劝解;甚至为信访人加派警力“盯死看牢”,使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不断增加。

三、实践中如何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公安机关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公安机关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我们要摒弃错误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做到明确一种认识,把握好两个尺度。

(一)明确一种认识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含义和实质。我们必须摒弃错误的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从党政工作大局和公安机关性质所决定应达到的社会效果这两个层面来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涵义和实质,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执法规范、加强执法管理,自觉地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人民群众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广大公安民警应当认识到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社情的深刻变化,面对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严峻考验,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大限度地防止脱离群众、丧失民心的危险,变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因此,我们应当按照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把“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警务阳光进万家”等一系列活动开展好,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把公安工作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永远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二)把握两个尺度

一是准确掌握和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的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办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009年,城关公安分局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特别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减少未成年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后的交叉感染机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讲求办案艺术,关注办案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

第一,注意结案方式的选择。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较大的,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和对于劳动纠纷、管理失当原因引发的轻微犯罪以及对于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犯罪,酌情作出从宽处罚。对于已采取了强制措施但侦查查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撤销了案件,案件处理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城关公安分局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例如,2009年,分局法制室受理冯某(李某某之母)申请李某某国家赔偿一案。受理后,民警认真接待,及时调取卷宗,核实案情,室领导亲自督办,责成主管副主任和审核民警从速认真审理,力争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经过审理查明: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的决定系错误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赔偿并赔礼道歉。此举深受冯某感动,她激动地说:没想到今天在城关公安分局的法制室得到了她期盼已久的结果,而且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她真没想到。第二天,冯某再次来到城关公安分局,手捧锦旗,表达她心中的感谢之情。又例如,2010年初,“3·09”持枪袭警案发生后,为抓捕犯罪嫌疑人付某,民警先后采用了施放震爆弹、摧泪瓦斯、强行破门、紧急征用居民住宅等措施,给周边个别住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事后,为保持良好的警民关系,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城关公安分局领导代表分局对受到损失的住户进行慰问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受到当事人的感谢和当地群众的称赞。当地群众表示今后会一如既往地配合、支持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新的工作标准,我们必须要更加全面透彻地理解。我们不仅要学会适用法律,更要学会在办案过程中,解决和处理各种矛盾,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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