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捐赠税收立法现状
根据《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及个人依照该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个原则性规定表明: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捐赠行为依法能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是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若要该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还要依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对教育捐赠政策上的支持也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来调节,相关规定散见于税法、社团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颁布的规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3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https://www.daowen.com)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教育捐赠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采取的措施。例如,美国2003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Income Tax Amendment)第27条对私人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根据美国法律,向学校、研究所、图书馆、教会等享有免税待遇并获得免税代码的非盈利性机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3年布什总统的减税方案,美国收入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的高低划分为10%、15%、25%、28%、33%和35% 6个档次,收入水平越高,税率越高。公民个人向大学等非盈利机构捐赠时,捐赠数额在收入所得税的计税金额中扣除,税率根据扣减后的基数确定。因此,捐赠人不仅计税的数额减少,而且税率档次也有可能降低。此外,向大学捐赠的企业在缴纳收入所得税方面也享有与公民个人相类似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美国还通过征收高额遗产税鼓励富有阶层向大学等非营利机构捐赠。2001年,美国联邦对67.5万美元至300万美元之间的遗产按照37.5%的税率征税,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税率高达55%。联邦政府允许向教育、慈善等公益机构捐赠遗产以冲抵计税金额,引导和促使美国富人向公益慈善机构捐赠。为了提高捐赠人的积极性,增强捐赠人的荣誉感,政府对个人捐赠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算在个人捐赠者名下。佛罗里达州政府为向州立大学的教育、图书馆、艺术和奖学金事宜捐赠的大额捐赠者提供75%的“佛罗里达州大额捐赠信托基金”。“佛罗里达/爱里克科特里斯重点设备推动拨款计划”,向为校园学术设备建设和改进事宜捐款的捐赠人提供100%的配套资金。此外,一些公司也提供公司配套资金(Corporate Matching Pro-grams),鼓励员工向大学等公益机构捐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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