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和报检资格的获取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和报检资格的获取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理报检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备案登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备案登记。自理报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失实,或不按规定办理更改手续,造成无法落实检验检疫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及申报行为承担法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和报检资格的获取

案例导入:

王娟于2009年11月参加了全国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2010年3月,获取了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2010年9月,王娟拟应聘专门从事家电出口的青岛进出口公司从事报检工作,请问该公司有无资格报检?公司首次报检应办理哪些手续?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报检手续的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1)其他报检单位。

二、自理报检单位报检资格的获取

自理报检单位可以通过备案登记的方式获得报检资格。其步骤一般包含三个环节:网上备案的申请、主管机构受理和取得报检资格备案登记。

(一)申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从2004年11月1日起,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须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www.eciq.cn)提出申请。具体流程为:

(1)申请单位登录www.eciq.cn。

(2)点击“业务在线”下“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进入申请界面。

(3)输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进行登陆。

(4)填写自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

(5)完成填写,保存或提交信息。

(6)点击“打印”,打印申请书(备案/注册登记/信息更改/报检员注册)。

(7)结束网上申请。

(二)受理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随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www.daowen.com)

(三)备案登记

对审核合格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取得备案登记号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码的编码规则为“四位局机构代码+6+五位流水号”。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应凭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原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知识拓展】

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对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的统一编码原则,即不同地区的报检单位以不同的代码标识:例如北京为1100******,天津为1200******,广东为4400******等,前四位为报检单位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五位是6,后五位为流水号,但第五位不得为“9”(注:“9”为代理报检单位标识)。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业务流程图

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的样表如表1所示。

表1 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三、自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

我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自理报检单位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信息更改、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

(一)自理报检单位信息的更改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信息如有变更,相关企业应及时向原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自理报检单位提出的更改申请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变更信息涉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收回《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如图2所示),并重新颁发新证。

图2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备案

自理报检单位需要终止备案登记的,应提供《终止备案申请书》和《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到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予以注销。

自理报检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备案登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备案登记。

自理报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失实,或不按规定办理更改手续,造成无法落实检验检疫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自理报检单位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5)自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二)自理报检单位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自理报检单位开展自理报检时,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聘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及申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及资料,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自理报检单位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自理报检单位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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