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明代官服与妇女礼服的变迁

明代官服与妇女礼服的变迁

时间:2023-05-22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服饰的变化1.官服上层社会的官服是权力的象征,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用“补子”表示品级也成为明代官服最有特色的一点,并直接影响了清代官服的形制。成年妇女的服饰,随个人的家境及身份的变化,有各种不同形制。凤冠霞帔是明代妇女的礼服,是后妃在参加祭祀等重大典礼时使用的服饰。

明代官服与妇女礼服的变迁

明代服饰的变化

1.官服

上层社会的官服是权力的象征,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自唐宋以来,龙袍和黄色就为王室所专用。明代皇帝的常服以黄色的绫罗制作,样式为盘领、窄袖,前后及两肩绣有金盘龙、翟纹及十二章纹。配合常服的是翼善冠,戴乌纱折上巾,玉带皮靴。

百官公服自南北朝以来紫色为贵。但因明朝皇帝姓朱,遂以朱(绯)为正色,又因《论语》有“恶紫之夺朱也”,紫色官服从此废除不用。

   

定陵出土的明思宗朱翊钧(万历皇帝)金丝翼善冠

明朝建国二十五年以后,朝廷对官吏常服作了新的规定,凡文武官员,不论级别,都必须在袍服的胸前和后背缀一方补子,文官用飞禽,武官用走兽,以示区别。自此,戴乌纱帽、身穿盘补服是明代官吏的主要服饰。用“补子”表示品级也成为明代官服最有特色的一点,并直接影响了清代官服的形制。

   

定陵出土的明思宗朱翊钧(万历皇帝)大碌带

补子是一块约40~50厘米见方的绸料,织绣上不同纹样,再缝缀到官服上,胸背各一。文官的补子用鸟,武官用走兽,同时配合服色,各分九等。

明代品官章服表

官员平常穿的圆领袍衫,则凭衣服长短和袖子大小区分身份,长大者为尊。这种袍衫同时也是明代男子的主要服式,不仅官宦可用,士庶也可穿着,只是颜色有所区别。平民百姓所穿的盘领衣必须避开玄、紫、绿、柳黄、姜黄及明黄等颜色,平民妻女则只能以紫、绿、桃红等色制作,以免与官服正色相混;劳动大众只许用褐色。

2.平民服饰

   

明代补服图样(文官一品)

明代普通百姓的衣服或长、或短、或衫、或裙,基本上承袭了旧传统,且品种十分丰富。男子一律蓄发挽髻,着宽松衣,穿长筒袜、浅面鞋。(www.daowen.com)

明代妇女服装主要有衫、袄、霞帔、背子、比甲及裙子等。与元代相比,衣服的基本样式大多恢复唐宋汉族的习俗,一般都为右衽。其中霞帔、背子、比甲为对襟,左右两侧开衩。成年妇女的服饰,随个人的家境及身份的变化,有各种不同形制。凤冠霞帔是明代妇女的礼服,是后妃在参加祭祀等重大典礼时使用的服饰。整个冠上缀着龙凤,搭配霞帔一起穿着。普通妇女服饰比较朴实,主要有襦裙、背子、袄衫云肩及袍服等。

明代女性习惯在裙子外罩一件背子衫或是云肩。明代背子,有宽袖背子、有窄袖背子。宽袖背子,只在衣襟上,以花边作装饰,并且领子一直通到下摆。窄袖背子,在袖口及领子都有装饰花边,领子花边仅到胸部。

明代比甲大多为年轻妇女所穿,而且多流行在士庶妻女及奴婢之间。到了清代,这种服装更加流行,并不断有所变革,后来的马甲就是在此基础上经过加工改制而成的。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开始,中国传统服装较多使用的纽扣。最初主要用在礼服上,常服很少使用,明末时才有所普及。

3.军服

   

明代武官一品麒麟补子图样

明朝建立之初就重视发展军工生产,提高火器和铠甲制造的水平,不断加强国防力量。

明代军戎大体与宋、元时期相同。盔、甲、护臂等全副武装,只是质地上大多采用钢铁,技术十分先进,因此比较前一代又进一步,种类繁多。

历史记载,明式军衣上衣是直领对襟式,也有圆领形式。制作比较精致,以衣身长短和甲片形制取名,如鱼鳞甲、圆领甲、长身甲、齐腰甲等。头盔的名目繁多,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便帽式小盔、可插羽翎较高的钵体式和尖顶形。明代兵士着罩甲,这种形制在明初时只限骑兵服用,是一种对称的“号衣”,头上包扎五色布扎巾。

明代军士服饰中还有一种胖袄,其制:“长齐膝,窄袖,内实以棉花”,颜色为红,所以又称“红胖袄”。骑士多穿对襟,以便乘马。作战用兜鍪,多用铜铁制造,很少用皮革。将官所穿铠甲,也以铜铁为之,甲片的形状,多为“山”字纹,制作精密,穿着轻便。兵士则穿锁字甲,在腰部以下,还配有铁网裙和网裤,足穿铁网靴。

明代军人在穿戎服时,既可戴盔甲,又可戴巾、帽、冠。帽为红笠军帽。冠有忠静冠、小冠等。

明代的下级军人一般只能穿履,而不能穿靴。

4.丧服

自周代确立了严格的丧服制度以来,中国的丧服制度一直未出现大的变化。按照古礼,子为父服斩衰三年。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唐高宗上元元年(674年),武后请父在为母终三年服,但并未实行;直到武则天称帝后的垂拱年间才付诸实施。玄宗开元七年(719年)经群臣集议,恢复旧制。二十年改修五礼,又依上元敕为母齐衰三年。宋、元沿用此制。明太祖朱元璋称帝以后,觉得父母对子女的恩情相同,而子女为父母服丧的差别如此之大,过于不近人情,故于洪武七年(1374年)决定,子与未嫁女为父母同服斩衰三年。媳为公婆、妻为夫、承重孙(父亲死后,代替父亲为祖父母尽孝的嫡长孙)为祖母也服斩衰三年。此后一直到清末均沿袭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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