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中国战国时期变法运动及其影响

中国战国时期变法运动及其影响

时间:2023-12-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战国七雄中最早实行变法的国家是魏国。魏国之所以能在战国初期称雄一时,是与上述变法、改革措施分不开的。当时楚国贵族势力强盛,吴起的变法即从剥夺贵族特权利益入手。但楚国的变法运动也因此受挫,未能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运动,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推行最彻底、实际影响最大。商鞅变法的具体措施主要是分两次颁行的。公元前350年,在商鞅主持下又颁布了第二次变法令。

中国战国时期变法运动及其影响

春秋以来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推动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昔日以等级分封制为基础的相对封闭的小型社会逐步演变为大型复杂社会,要求建立更加严密的管理体制。同时,兼并战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也要求各国实行君主集权,提高统治效率,改变春秋后期卿大夫专权纷争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各国纷纷进行变法,最终各自建立起君主集权的官僚制政治形态,为以后大一统专制帝国的出现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

战国七雄中最早实行变法的国家是魏国。魏国第一任国君魏文侯礼贤下士,以儒门弟子子夏、段干木、田子方等人为师友,又任用李悝吴起西门豹等人治国。这些人都来自下层贵族或平民,不属于国君的近亲集团,但却在魏初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魏国的这种用人方针标志着传统贵族政治的终结,代表了新的历史发展方向。

魏国变法的主要主持者是曾被魏文侯任为相国的李悝。他兼采各国法律,编纂并颁行了《法经》一书,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有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法经》共六篇,其篇目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前四篇都是对盗(偷窃、抢劫者)、贼(杀人、伤人者)进行惩罚、捕捉、囚禁的有关规定。此外的犯罪行为列为杂法,根据具体情况对刑律的增减调整列为具法。总体来看,《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君主权威,对侵犯私有权、反抗君主统治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其中还规定禁止人民议论法令,违者处死,这已与西周、春秋时期国人议政的传统大相径庭,反映出专制倾向的显著加强。

李悝推行了一些新的经济政策。首先是颁行尽地力之教,通过鼓励与强迫相结合的方法增加农民的劳动强度,促使其更多地发挥劳动积极性,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库收入。其次是实行平籴法,丰年时向农民征购余粮以充实仓储,到荒年时出售。这样国家通过对粮食流通过程的干预来控制粮食价格,稳定市场,防止商人囤积居奇,保护农民不至破产流亡。这些政策行之魏国,国以富强9其基本精神长期为后代王朝所沿用。

魏文侯还任用卫国人吴起为将,推行武卒制,即考选精锐以为常备兵,国家予中试的武卒以优待,免其徭役,广其田宅,使军队战斗力大为提高。又任用西门豹治邺(今河南安阳北),兴修水利,使魏国的河内地区成为富庶的粮仓。魏国之所以能在战国初期称雄一时,是与上述变法、改革措施分不开的。

在魏国变法稍后,楚国也开始实行变法,其关键人物是曾仕于魏国的吴起。吴起是战国前期著名的军事家,曾参与魏国变法,后因受人排挤而奔楚,被楚悼王任用为相,负责制定并推行变法措施。当时楚国贵族势力强盛,吴起的变法即从剥夺贵族特权利益入手。他宣布废除对疏远公族的优待,封君子孙传三世者即收其爵禄,另外裁撤无用、不急之官,用节约下来的费用供养为国出力报效的战斗之士。吴起还将一部分贵族迁徙到边远地区从事开发,整顿吏治,用人唯贤,禁止私门请托。吴起变法在打击贵族势力、富国强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了来自贵族的强大阻力。变法实行一年,楚悼王去世,贵族攻杀吴起于悼王灵堂。肃王即位,以伤害王尸的罪名惩罚作乱者,夷灭宗族者70余家,贵族势力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但楚国的变法运动也因此受挫,未能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其余诸国都在推行法治、加强君主集权方面进行了变法。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大力整顿吏治,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结果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10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实行以(即权术)为核心内容的君主集权统治,加强对臣下的控御,提高行政效率。赵、燕二国也均逐步采取了相类似的政治改革。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运动,以秦国商鞅变法推行最彻底、实际影响最大。商鞅原名公孙鞅,出身于卫国贵族,少好刑名之学,曾游宦于魏国,而魏不能用。当时秦国国势相对较弱,时常受到魏、楚诸国的侵迫。秦孝公即位后,大力招揽人才,希望变法图强。公孙鞅遂应召入秦,以霸道说秦孝公,陈述改革主张。秦国大臣甘龙、杜挚等提出反对,认为智者不变法而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公孙鞅则主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11辩论结果,公孙鞅最终获胜,得到了孝公的赏识和重用,开始推行变法。后来秦封公孙鞅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因此史籍称他为商鞅。

商鞅变法的具体措施主要是分两次颁行的。公元前356年,第一次颁布变法令,以厉行法治,强化君主集权为主要内容。变法令规定:在百姓中实行什伍连坐,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什伍之内互相纠察告发,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罪。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生产粟帛多者,免除其本身徭役,不认真从事农业生产、改事工商末业者,籍没为官奴婢。强制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民有二成年男子不分家者,加倍征收其赋税,希望以此来充分发挥个体农民的生产潜力。奖励军功,发展武备,平民可因军功拜爵,并因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奴隶,严禁私斗,犯者各视轻重受刑。贵族无军功者要降低待遇,不得再享受过去的特权。为保证上述法令的顺利执行,还特别采取了焚烧儒家经典、禁止私门请托的措施。(www.daowen.com)

公元前350年,在商鞅主持下又颁布了第二次变法令。这次变法在第一次变法的基础上更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即彻底废除古老的农村公社井田制,铲除其田界封疆,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田制、亩制,由国家将土地授予个体农民耕种,统一征收赋税。普遍推行县制,其官员受君主任免,集权于朝廷。统一度量衡,以便利收税与商业经营。将都城由雍(今陕西凤翔)迁至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为东向扩张进行准备。另外,还革除国内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商鞅在秦国历任左庶长、大良造等要职,当政近20年,因此他的上述变法措施在秦国得到了长时间和比较彻底的推行。由于变法严重损害旧贵族的利益,受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和阻挠,连太子也在贵族唆使下故意违犯新法。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严厉镇压反对派,将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逮捕处刑,全国大为震动,无人再敢公开反对。新法推行十年之后,秦民大说(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2秦的国力迅速上升,商鞅亲自统兵击败魏国军队,夺回被魏侵占的大片领土,周天子和其他诸侯都来致贺。秦从此成为战国七雄中的强国。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卒,太子即位,是为秦惠文王。惠文王与商鞅有宿怨,因此以谋反之罪诬陷商鞅,用车裂的酷刑将他处死,并灭其族。商鞅虽死,但新法在秦长期行用并取得显著成效,改革的趋势已不可逆转,故而惠文王以下历代国君仍遵行新法不废。秦国亦因而得以长期保持强盛的国力,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商鞅所着力建立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成为即将出现的大一统专制政体的社会基础。商鞅所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虽然与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相违背,但却成为以后历代王朝的基本国策。商鞅废除公社所有的井田制,建立新的授田制度,虽然原则上仍为土地国有,但由于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以及国家直接管理基层土地存在困难,实际上大大助长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为以后土地兼并、贫富不均社会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总之,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通过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各国的政治制度先后由宗法分封制转变为专制官僚制。居于行政位置上的不再是拥有封地的世袭领主贵族,而是由君主任命、领取俸禄、可随时罢免的国家官吏。官僚制是中国古代王朝最主要的政权形式,其最初建立就是在战国时期。

各国都在君主下面形成一套官僚机构。其中职位最高的官吏为相,或称相邦、丞相、令尹等,综理行政事务,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又有将,或称将军,是统帅军队的长官。将下面的次一级武官为尉。协助君主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之官为御史。此外,还有大量负责具体职掌如民政、工程、刑法、工商、山林川泽等方面事务的中央官吏,其名目繁杂,各国不尽相同。地方上普遍设立县一级行政组织,大凡有城的都邑基本都立为县,取代了过去贵族的封邑。县设令、丞、尉等官,以下有乡、里、什、伍等管理单位,君主的政令可以通过县一直贯彻到最基层。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往往又设郡以统县,大郡有统十几、几十县者。郡设守为长官,兼掌边地军政与民政。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由君主任免。任命官吏时要授予玺印,作为权力的凭证,上下来往的各类行政文书都必须加盖玺印,官吏任满或因罪免职时将玺印缴回。对统兵的将领发放虎符,虎符呈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将领只持有右半,左半则存于君主处。调动军队时,传令者持左半虎符与将领合符,命令方才生效。君主通过围绕玺、符的一套严密管理制度,将文武大权集中在自己手中。君主还要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即如荀子所称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13最主要的考核方法称为上计又称计书,即统计籍册。官吏每年将自己主管范围内的各种预算数字,如垦田、赋税、户口、仓储数字等写成文券上报君主,到年终持实际完成数字前去报核,如成绩不佳,君主即可当场将他收玺免职。这种考核制度是当时各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虽然西周、春秋以来任人唯亲的方针仍未完全消失,但任人唯贤的确已成为战国时期比较普遍的现象。战国七雄的名臣名将,绝大多数都不是君主近亲,而往往来自下层贵族或平民,完全是凭借自己的能力被拔擢,受重用。故《韩非子·显学》云: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求贤于他国的情况也相当常见,特别是秦国,尤以善于使用外来的客卿著称。人才被选拔的方式大约有几种,或是由大臣荐举,或是通过自己上书自荐、游说,或是积累军功得官。一旦被任命为官吏,即可享受俸禄的待遇。俸禄大多为实物,以石、钟等单位计算,数量多少因官位高低而相差悬殊。由于战国时期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雇佣劳动现象的普遍,人们也将官吏领取俸禄为报酬看做一种雇佣关系,称之为主卖官爵,臣卖智力14另一方面,国家也通过法律对官吏进行严格的约束、监督。根据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国法律条文来看,当时的行政法规已经比较发达,官吏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就会构成犯罪,轻则被罚缴纳财物,重则下狱服刑。如果贪污受贿,有意舞弊,更将受到严惩。

战国各国仍有爵位和封君,但其制度已与春秋时有较大区别。就爵位而言,总的来说分等级更细。上等爵位授予贵族、官员,下等爵位授予平民,以供奖励军功之用。如秦国的爵位共分20等,凡战士斩得敌国的一颗甲士首级,即由国家赏赐爵位一等,以后还可逐级递升。政府有时也向普通百姓直接赏赐爵位,以达到移民、征兵、征粮等目的。有爵位者按等级各自享受不同的特权待遇,可用来赎免自己或家人的奴隶身份,也可在犯罪时折免刑罚。李悝《法经》中对不同爵位的尊卑等级及其相应能够占有的田宅、奴隶数量都有规定,违者称做逾制,为法律所严禁。商鞅变法也有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15的内容。与春秋不同,战国的爵位一般不能世袭。另外,各国亦有受封的封君,包括王族、外戚和功臣。这些封君虽各自拥有封地,但在封地内必须遵循国家统一的法令。他们通常只享有衣食租税之权,不能直接治民,而且位只终身或传数世,很难长期世袭。在官僚制的基本政治形态下,一切社会身份都要受国家限制,这是对春秋时期世卿世禄制的重大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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