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民间音乐与传统音乐的关系

民间音乐与传统音乐的关系

时间:2023-05-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道教音乐源于民间音乐,在其形成过程中,受佛教音乐的影响很大。中国近现代音乐家创造的民族音乐总是和传统音乐尤其是与其中的民间音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间音乐是中国民族音乐的魂。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无论是隋唐三百年间中外文化的大交流、宋元时期音乐的普及发展和南北音乐的大汇合、晚清以来西洋音乐在中国的大传播,都未能使传统音乐固有的稳定性有所动摇。

民间音乐与传统音乐的关系

20世纪20年代,我国音乐学家王光祈把德国的比较音乐学引入国内。他采用这种研究方法,将世界音乐分为三大音乐体系。即中国音乐体系、欧洲音乐体系和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当代音乐学者杜亚雄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并在《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的音乐体系浅析》(《中国音乐》1984年第1期)中从“乐音音成分的变化”、“调式基础”、“节奏节拍”、“织体”等四个方面,对这三个音乐体系进行了比较和归纳。他还在《中国少数民族音乐》(《音乐知识手册》第四集,中国文联出版社,1991年版)中对三个音乐体系作了更加详尽的阐述。

一、中国音乐体系

中国音乐体系的特征是:乐音的带腔性;调式构成的五声性;有板有眼的节拍非功能性和散板的大量运用;织体思维的横向性。

(一)所谓“带腔”,是指乐音进行中,有意识地使其产生或音高或音色或力度的变化。中国民族乐器演奏中的“呤、揉、绰、注”和戏曲中的叠腔、抖音效果等等,都能充分说明这一点。乐音的带腔性,是中华民族的一种音乐审美观念。

(二)五声调式的基础是由大小音程构成的“三音小组”如:

1.由小三度与大二度构成:

2.由大二度与小三度构成:

3.由两个大二度构成:123;456;567

以不同的方式将这些“三音小组”进行组合,就可以构成不同的调式,如:

中国音乐体系也有七声音阶,但它和六声音阶一样,也是五声性的。

(三)在节奏节拍方面,是有板有眼的均分律动(如二拍子、三拍子、四拍子等)和非均分律动的散板相结合。

(四)中国音乐体系的民间音乐作品大多数都是单声性。在这个体系中,旋律是“音乐的灵魂”。在多声部民歌中,虽然也有大小三度、纯四度或大二度的和声音程出现,但它的思维方式还是横线条式的。

在我国,除俄罗斯族以外的54个少数民族和汉族都采用中国音乐体系。王光祈认为还有朝鲜、日本越南、印尼等亚洲国家都采用这一音乐体系。

二、欧洲音乐体系

欧洲音乐体系的特征是:乐音的固定性;调式构成的基础是四音列;节拍方面以均分律动的功能性为主要特征;织体方面是纵向思维。

(一)乐音的“固定性”,即音与音之间存在着“空间”或“空隙”而且不用音腔来填满。其音乐中,既无“呤、揉、绰、注”,也无“叠音”“抖音”。虽然有的也偶尔运用音腔,但在观念上仍然是音的同定性。音腔并不构成主导性的典型特征。

(二)调式构成的基础是三种不同结构形式的“四音列”。即:

1.由全音、全音、半音构成:

2.由全音、半音、全音构成:

3.由半音、全音、全音构成:

用这些不同的四音列可以组合成12个调式,这些调式叫做“中古调式”或“教会调式”。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又分别由几个调式逐渐合为一组,演变成自然大调和自然小调。由于自然大、小调的相互渗透,而逐渐形成和声大、小调与旋律大、小调。

表1—3 世界三大音乐体系的简单比较(www.daowen.com)

注:均分律动是指有板(强拍)有眼(弱拍)的节拍。非均分律动指节拍中的“散板”。

从表中四个特征方面的比较,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位于其他两个体系之间。

(三)在节拍方面,不用散板。以有板眼的律动性为主要特征,强弱拍非常鲜明,交替很有规律。

(四)旋律具有功能和声的表层意义,许多不识谱的民间艺人都常用Ⅰ、Ⅳ、Ⅴ、Ⅱ、Ⅵ级音上构成的三和弦与属七和弦为旋律配和声,风格也很协调。

我国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的少数民族,除俄罗斯族以外,主要有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近百年来又有维吾尔族、锡伯族采用这一音乐体系。这些民族的民间音乐中,最常见的调式有自然大、小调,和声小调、旋律小调以及多利亚调式与混合利底亚调式。但在旋法上,却与欧洲民间音乐有所不同,因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风格。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这几个民族又同时采用了中国音乐体系的缘故。

表1—4 中国各民族采用音乐体系一览表

上表的归纳说明:

1.除俄罗斯族只采用欧洲音乐体系外,汉族和其余54个少数民族都采用中国音乐体系;

2.采用中国音乐体系和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的有:塔吉克和乌孜别克族两个族;

3.采用中国音乐体系和欧洲音乐体系的有:哈萨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等四个民族;

4.维吾尔族是唯一一个采用了3个音乐体系的民族;

5.除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哈萨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和维吾尔族等7个“复合音乐体系民族”外,其余包括俄罗斯族在内的48个少数民族和汉族都是“单一音乐体系民族”。

三、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

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是介于中国、欧洲两个音乐体系之间的音乐体系。

(一)除了用不带腔的音以外,也大量运用有条件带腔的音。这个音乐体系中把一个全音分成四等分,因此产生了小二度(42全音)、中二度(全音)大二度(全音)和增二度(全音)等4种不同的二度音程。带腔的音主要用在构成中二度和增二度的音上,此时,这个音在全音范围内向上或向下游移,也称为“颤抖音”或“润音”。这种有条件的带腔会给人以“音不准”的感觉。正是这种“不准的音”给音乐带来了神韵,并成为这一音乐体系的重要特征。

(二)调式基础为“四音列”,但不同二度的运用,使它的调式构成复杂化并产生了相当多的调式。在1932年的阿拉伯音乐会议上,阿拉伯音乐家们根据需要,规定的可用调式就有95种。除了不同二度的运用以外,经常在各种调式中使用变化音级也是调式构成复杂化的原因。

(三)在节奏节拍方面,既有“有规律的板眼组合”,也有“散板”,常常以固定的音型贯穿全曲。一百余种可以贯穿全曲的固定音型都有特定的名称。

(四)多声思维以横向为主,在固定音型出现时也有纵向的特点。

我国采用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的有维吾尔族、塔吉克族和乌孜别克族。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音乐审美观念也不尽相同,因此才有了各具特征的不同音乐体系。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多声思维的横向性、“旋律是音乐的灵魂”等等是一种落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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