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情同意

二、知情同意

捐献者在活体器官捐献之前必须接受全面的医学和精神心理学的鉴定,并征得知情同意。捐献者必须能够理解被告之的所有内容,并自愿做出捐献的决定,不能存在任何外在的压力。

医疗机构在摘取捐赠者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如下内容:①活体肾移植并非唯一的选择,还可以等待接受尸体供肾移植或其他肾脏替代治疗;②供者接受肾脏摘取手术可能造成的医疗风险,甚至死亡,以及可能造成对其就业、保险以及家庭和社会适应性的影响;③受者移植手术后有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事件(如移植肾排斥反应、严重感染、移植肾无功能,甚至死亡);④告知途径应该是书面资料和多次正式面对面交流。捐献者和接受者及相关人员必须能够理解被告知的所有内容,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捐赠者需填写《自愿捐献书》和《手术同意书》等相关文件。捐赠者有权在捐赠供肾前的任何时间终止捐赠意愿。

从事活体供肾移植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国内外活体肾移植状况和可能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并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据报道供者围手术期并发症发病率为4%~7%。主要有出血、伤口感染、脾损伤、肾上腺损伤、肾血管损伤、气胸、肺部感染、深静脉血栓、股动脉血栓等。远期严重不良事件有肾功能减退、高血压和蛋白尿等,严重者甚至出现肾功能衰竭。美国的研究统计显示活体供者围手术期病死率为0.02%~0.03%。其中,最常见的死亡原因是肺栓塞、肝炎和心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和心律失常)。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应有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活体肾移植术后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随访系统对供、受者进行长期随访,并有责任鼓励供者长期随访和给予方便。

(一)活体肾脏移植的发展现状及其优越性

目前,供肾供者器官来源严重短缺是世界医学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极大地限制了肾脏移植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上许多国家已建立了“脑死亡法”,脑死亡供体器官的利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体短缺问题,而我国的脑死亡概念却刚刚在形成中。国内脑死亡器官捐赠的积极性在逐年提高,有限的 “边缘死亡供者”的器官得到了利用。在此情况下,借鉴国外移植领域的经验,亲属活体供肾移植作为家庭自救的主要方式之一亦日益成为治疗尿毒症的主要手段。

国内外文献指出活体供肾移植具有明确的优越性:①活体供肾扩大了供肾来源,缩短了受者等待时间;②尤其是亲属活体供肾较尸体供肾更容易获得较为理想的HLA配型,组织相容性比较接近,可降低术后出现排斥反应的可能性,因此,免疫抑制剂的使用量一般也较尸体供肾用量小,同时免疫抑制剂的毒副作用也降低;③术前可以全面对供肾质量进行检查,可选择恰当的手术时机;④供肾切取是在有充分血流灌注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供肾热缺血时间明显缩短,同时由于供肾摘取术可以和受者手术同时进行,因此供肾冷缺血时间也明显缩短,组织再灌注损伤轻,质量有保证,由于供肾冷、热缺血时间延长而引起的移植肾不良事件发生率将明显减低;⑤允许在移植术前对受者进行免疫干预。(https://www.daowen.com)

(二)活体供肾摘取原则

1.活体供肾切取基本原则 ①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供者病死率;②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术并发症;③保护供肾的解剖完整和功能。

2.活体肾移植供体手术方式的选择 手术方式的选择原则:供肾切取方式有开放手术、腹腔镜手术和手辅助腹腔镜手术。在减少术中及术后的并发症和保证供受者安全的前提下,应选用本移植中心和术者熟练的供肾切取手术方式进行。

3.活体肾移植供体供肾的选择 供肾选择建议如下:①将GFR相对较好的肾脏留给供者;②选用供肾血管容易暴露,且为单支的一侧肾脏;③未婚年轻妇女右肾在今后妊娠时可能发生肾积水,优先选择右肾;④首选解剖上利于切取和移植的肾脏。

总之,知情同意需向捐赠者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供关于活体供肾的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必须充分说明活体供者捐赠肾脏后可能的致死率、短期和长期并发症;并在详细医疗评估后,提出活体肾脏捐赠的可能性,并对可能会增加受者患病率和致死率风险的因素,与供受者讨论,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