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既确认这个原则,又把这个原则加以具体化;有的则只是从若干条款中体现这个原则的精神,而没有对这个原则加以概括性的规定。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认

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在文字表述上有三种形式:苏联宪法表述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表述为“一切国家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活动”;民主德国宪法表述为“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实现劳动人民的主权,是国家机构的根本原则”。这三种表述形式从实质上说是相同的,但以民主德国宪法的表述形式最佳。如果单从社会主义国家体系的宪法加以比较,似乎难于分辨其优劣,但若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便会领悟到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人民主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主德国的表述形式,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形成鲜明的对照,更能表现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理,更能表现民主集中制优越于三权分立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化

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有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加以具体化的若干条款。这些条款有繁有简,范围角度不完全相同,文字表述也很不一致。同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又往往因为各个国家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不同,而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上不能不有所差异。例如国家权力机关采取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国家行政机关则采取首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相结合、在合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决断的方式。但是,尽管如此,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化仍然存在着若干必需具备的共同准则。这种准则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代表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名称各不相同,而且有中央的人民代表机关与地方的人民代表机关之别。但都是由人民代表所组成,而且都是根据各国的国情采取适当的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的。他们都是人民派遣到人民代表机关的使者。

人民代表机关一经组成,它就有权行使国家权力。各国的人民代表机关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本地方的重大事务。它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人民代表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对于不称职的代表,有权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予以撤换。(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通常都是由其最高人民代表机关组成的。如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联席会议上组成;波兰议会任免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长会议或其个别委员;匈牙利部长会议、部长会议主席及其成员由国民会议依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的提议选举和罢免。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均由各国的同级地方人民代表机关组成。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的组成人员,院长、审判员等,都是由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或其常设机关选举产生的。苏联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委员、人民陪审员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波兰最高法院由国务委员会选举。至于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组成人员,则有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的,也有由公民选举或由特别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的。如苏联区(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上级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波兰省法院、县法院审判员由选举产生,其选举程序依法律规定。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的总检察长通常由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或其常设机构选举或任命。如匈牙利、罗马尼亚的总检察长由其最高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苏联、南斯拉夫的总检察长由其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任命,波兰的总检察长由其最高人民代表机关的常设机关任免。至于地方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则多由总检察长任命。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除了以上所说的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之外,都要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要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

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是集中统一的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同时,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是承认各个地方有其各自的特殊性的国家,必须允许地方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它们的对立存在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中,闭着眼睛无视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某些矛盾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只是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它可以统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中,否认其间具有统一的基础也是错误的。

上述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地方的相对独立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是由宪法予以承认并加以解决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各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的职权。它们之间的权限划分十分清楚,应负的责任也非常明确。这样就能保证中央和地方机关各司其职,保证整个国家机关体系正常运转,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并因地制宜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紧密联系的,是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按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原则处理,即下级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上级国家机关应该注重发挥下级国家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应该承认,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国家较为普遍地存在权力过分地集中于中央的现象,没有很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未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在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