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

三、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

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它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一)理论上和人民主权原则相一致

从上面所说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可以看出:这个原则的运用是以人民代表机关为核心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具有最广泛的民主基础,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它虽然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权限分工的关系,但不存在什么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它高踞于其他国家机关之上,其他国家机关都处于从属地位,要受它的领导和监督。它是现代国家中体现主权的不可分割性的最好形式,也是体现主权属于人民的最好形式。

至于三权分立原则,就把国家权力分割开来,它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而且三权之间互相牵制、互相平衡。尽管西方国家的学者中有人辩解说,三权分立不是分割国家权力,而是实行国家的权能分工。但是,在三权分立原则指导之下,西方国家的号称为代表民意的议会要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却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民意机关要受非民意机关的制约,这和人民主权原则不能说不是一种无法辩解的、不可否认的矛盾!

(二)实践中便于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实现国家权力的统一

民主集中制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首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出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为数众多,他们都被吸引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同时人民代表机关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进行监督过程中,人民群众不断地得到实际政治训练,提高监督能力,从而更加广泛地被吸引到参加国家管理的行列。不仅如此,以民主为基础的人民代表机关通过其职权的行使,能够把国家权力集中于自己手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机关能够把本级地方的国家权力统一起来由它集中行使;最高人民代表机关能够把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置于自己的领导和监督之下,把全部的国家权力统一起来由自己集中行使。

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中,虽然也可由议会吸收数量众多的议员参加国家管理,但由于议员一般地说是不受选民监督的,因而它不能吸引住广大的人民群众;同时也由于议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还要受其他国家机关的牵制,因而它不可能树立自己的最高权威,不可能把国家权力统一起来由自己集中行使。

民主集中制原则比三权分立原则优越,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必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摈弃三权分立原则。当然,在阐述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的优越性的时候,也应看到由于在实践中不论是民主或集中的运用都还存在若干缺点,以致使这个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今后应引以为戒,努力改进。同时在确定摈弃三权分立原则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对这个原则全盘否定,其中某些具体环节和经验仍可为社会主义国家改造利用,以明确国家机关之间的内部分工,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注释】

[1]《列宁选集》第4卷,第168页。

[2]波丹:《国家论》第1卷,第8章。

[3]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7章,第2卷第2章。

[4]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7章,第2卷第2章。

[5]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25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18页。

[7]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7页。

[8]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87页。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297~298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298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298页。

[12]拉班德:《德意志帝国法律论》,第4版,第1卷,第90页。

[13]狄骥:《宪法学》,台湾“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853页。

[14]美浓布达吉:《宪法学原理》,1927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225页。

[15]美浓布达吉:《宪法学原理》,1927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226页。

[16]克拉勃:《近代国家观念》,1957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43页。

[17]克拉勃:《近代国家观念》,1957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71页。

[18]戴西:《宪法》,第8版,第504页。

[19]洛克:《政府论》下篇,1983年商务印书馆译本,第59页。

[20]洛克:《政府论》下篇,1983年商务印书馆译本,第6页。

[21]卢梭:《社会契约论》198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9页。

[22]卢梭:《社会契约论》198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6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https://www.daowen.com)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7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5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6页。

[29]参见美国《七天》杂志,第11卷第13期。

[30]《柏拉图对话集》,牛津大学英译本,第473页。

[3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69页。

[3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69页。

[33]派特逊:《法理学》,英文版,第10页。

[34]《潘恩选集》,198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5~36页。

[35]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96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53页。

[36]卢梭:《社会契约论》,198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51页。

[37]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96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53页。

[38]戴西:《英宪精义》,英文版第10版,第202~203页。

[39]参阅韦德,菲力普:《宪法和行政法》,英文版,第87~88页。

[40]《列宁全集》第17卷,第138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页。

[42]布奈克斯顿:《英国历史评论》,1809年英文版第2卷,第413~414页。

[43]卢梭:《社会契约论》,198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7页。

[44]美浓布达吉:《宪法学原理》,1927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256页。

[45]美浓布达吉:《宪法学原理》,1927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256页。

[46]柯尔文:《美国宪法》,1964年英文版,第9~10页。

[47]参见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1980年英文版,第124页。

[4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2~575页。

[49]《共产主义运动国际章程汇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1页。

[50]《列宁选集》第4卷,第311~312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0页。

[53]《列宁选集》第4卷,第181页。

[54]《列宁选集》第3卷,第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