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产生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产生

(一)工人政党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产生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中推演而来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英国宪章派、法国布朗基四季社、德国正义者同盟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1847年6月正义者同盟在伦敦召开代表大会,大会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提议,决定改正义者同盟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同时大会还通过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章程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章程规定:全盟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部、支部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果领导人不适宜,可以随时撤换;有关同盟的重大问题,首先要给下面各支部讨论,然后作出决定;盟员要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如果不遵守,就要看情节轻重或暂时离盟或开除同盟。[48]

1864年第一国际建立后,马克思亲自参加了第一国际章程的起草工作,这个由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一步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增加了一些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所没有的条款。例如在集中方面,规定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章程;总委员会(即中央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总委员会监督各支部严格遵守国际的章程,并且根据斗争的需要可于听取下面的意见之后,开除某一支部。在民主方面,规定总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任命);每一个国际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19年3月在列宁的倡议下建立的第三国际,在它的章程中正式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章程第五条明确规定:“共产国际及其支部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无论基层机关或最高机关都由选举产生(由全体党员大会、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和国际代表大会选举);2.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选举人报告工作;3.上级党机关的决议,下级必须服从,保持严格的党的纪律,共产国际及其机关以及党的中央机关的决议必须立即执行。”[49]在1920年7月发表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一文中,列宁强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50]自此以后,凡是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共产党和工人党都以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

(二)国家机关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产生(https://www.daowen.com)

共产党、工人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党,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它的国家机关来实现的。因此,共产党、工人党的对国家的领导也就主要地体现在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上面。既然共产党、工人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领导的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组织和活动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社会主义的基本含义之一就是实行真正的民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51]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决不是为民主而民主。恩格斯在其所著《共产主义原理》中说过:“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末,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52]这就是说,无产阶级必须运用已经夺得的国家政权、已经争得的民主,向私有制发起猛烈的进攻,以达到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

消灭私有制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既要战胜已被推翻的国内资产阶级的凶猛顽强的反抗,战胜与国内资产阶级发生联系的国际资本的力量、习惯的力量、小生产的力量,又要逐步改造现实社会,创造出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既要完成自己面临的阶级斗争任务,又要完成自己面临的经济建设任务。列宁在总结俄国的经验时指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胜利经验向那些不善于思索或不曾思索过这一问题的人清楚地表明,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53]当然,列宁在这里所指的“无条件的集中制”,是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为前提的,实际上是一种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制。

以上的说明概括起来,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镇压国内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的反抗,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工作,防止外来侵略颠覆活动,有必要扩大民主的规模,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与劳动热情,也有必要实行高度的集中,汇集人民的集体力量,发挥人民的集体智慧。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根据这种必要性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的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进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尊重多数人的意见。用列宁所说的“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54]一语来衡量,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的运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