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违宪活动的种类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二、审查违宪活动的种类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一)审查违宪活动的种类

监督宪法实施的任务是制止违宪活动,因而必须对各种可能产生的违宪活动进行审查。

第一,要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原则性。它往往需要由普通法加以具体化。如果普通法背离了宪法的原则精神,而又让它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损害了宪法的权威,妨碍了宪法的贯彻实施。因此,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是否合乎宪法,便成为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

第二,要审查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各政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规范的另一特点是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体公民和一切社会组织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在立宪国家中发生了背离这个准则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出自个人或者出自社会组织,都属于损害宪法权威、妨碍宪法实施的行为。因此,审查全体公民和一切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

和审查国家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相联系的,是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宪法既赋予各个国家机关以职权,又要求它们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实现国家的职能。当国家机关之间发生权限争议时,争议双方必有一方因企图扩展自己的职权,或者放弃自己的职权,而违反宪法的规定。如果对这种权限争议不加处理,势必损害宪法的权威,妨碍宪法的实施。因此,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也属于监督宪法实施的一项内容。

另外,对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的审查,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的处理,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但是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却又往往会对宪法的真实含义发生争执。为解决这一争执,各立宪国家多在宪法中授权某一机关对宪法进行权威性解释。这种权威性解释虽然不直接构成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却和监督宪法实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现代世界各国主管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时,首席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违宪的法规不是法律”,并且宣称“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首次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自此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均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主管宪法的监督实施,而且多仿效美国,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

第二,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协调立法工作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这个宪法还规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而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属于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可见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赋予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的。现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它们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办法,一般是根据理论原则审查确定普通法是否违反宪法。

第三,由专门机关主管。1799年的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予它以撤销违宪的法律的权力。这可说是由专门机关主管监督宪法实施的开始。目前,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都有采用专门机关主管监督宪法实施的。它们的名称或为宪法委员会,或为宪法法院。它们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办法兼采司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所采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