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类型的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根本区别和历史联系

三、两种类型的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根本区别和 历史联系

(一)根本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监督实施的宪法条款方面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一种虚虚实实,实中有虚、虚中有实的宪法。它的虚构的条款,如“增进全民福利”、“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等,是无法实施的;它的真实的条款,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叛国罪的惩罚等,是必须认真贯彻实施的。这就决定着资本主义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条款必然具有选择性,必然是局部的而不是全部的。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是和现实情况相一致的真实的宪法,从它的原则精神到每一个具体条款都必须贯彻实施。

第二,监督实施的手段方面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愿望,是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对劳动人民来说是一种压迫性的行为规则,必然为他们所反对和鄙视。这就决定着它的监督实施的主要手段是依靠强制力量。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无不通过非常明细的法律规范或数目繁多的具有法的强制力的司法判例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强制手段。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它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虽有敌对阶级或敌对分子存在,他们对宪法怀有敌意不愿遵守,但这些人只是极少数。占总人口中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衷心拥护宪法、愿意遵守宪法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监督宪法的实施固然也需要运用强制手段,依靠法的强制力量,但同时强调劳动者对宪法的自觉遵守,重视群众性的监督,更重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指导、工人阶级政党的政治领导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第三,监督实施的理论原则方面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进行宪法的监督实施。这个原则的要点之一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由三个部门独立行使。恩格斯在论述这个原则时曾经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2]把这个原则运用于宪法的制定与宪法的监督实施,则其实际的分工应该是前者由立法机关主管,后者由司法机关主管。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多由司法机关主管宪法的监督实施,就是运用三权分立原则的结果。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则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行合一原则进行宪法的监督实施的。这个原则的要点之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民主的选举方式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它代表人民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它既有立法权,又有组织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把这个原则运用于宪法的制定与宪法的监督实施,则两者均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管。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宪法的监督实施,就是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议行合一原则的结果。

(二)历史联系

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对宪法的监督实施有着原则的区别,这种区别是由国家、宪法的本质决定的。同时,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宪法的监督实施却又存在着历史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纽带是宪法监督实施的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及其监督手段的共同性。

宪法的监督实施几乎是和宪法同时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监督实施的制度化随着成文宪法的产生已有两百年的历史。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监督实施的制度化比资本主义国家相差一百几十年,只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地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3]列宁在这里所论述的是一条无产阶级思想体系的历史发展规律,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宪法的监督实施。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监督实施就是在吸取和改造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监督实施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

两种宪法的监督实施所采取的手段虽然有所差异,但同是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都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而这种国家的强制力量通常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的强制力。资本主义国家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地依靠法的强制力。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主要地依靠人民群众对宪法的自觉遵守、马列主义的思想指导、工人政党的政治领导,但是法的强制力仍不失为一种必要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可见两种宪法的监督实施所采取的手段在一定范围和某种程度上具有同一性。这种依靠法的强制力的同一性,正是产生两种宪法的监督实施的历史联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