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宪法实施的发展趋势

四、监督宪法实施的发展趋势

由于两种宪法的监督实施存在着历史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又是建立在以法的强制力保障宪法的基础之上,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规范方面,两种国家从不同的角度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在各自不同的道路上走向了某些可以说是共同的发展趋势。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专门化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规范具体化。

(一)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专门化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已如前面所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多是最高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现在出现了主管机关专门化的趋势。全世界已有南斯拉夫、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埃及、智利、捷克斯洛伐克等三十多个国家设立了专门机关主管监督宪法实施工作。从其国家性质来说,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从主管机关名称来说,有的称宪法法院,如南斯拉夫,有的称宪法委员会,如法国;从总的发展趋势来说,设立专门机关主管宪法的监督实施的国家日益增多。目前在一些没有设立专门机关的国家里,也常常有些学者建议设立这种机构。这项建议应该受到重视。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由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曾经引起各种无休止的争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却又因其任务繁重而难于对这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细致的处理。若设立专门的主管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可以消除各种争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可以加强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工作。为了保持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理论原则的特性,资本主义国家的这种专门机关可以吸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的成员参加,社会主义国家可把这种专门机关设置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下,使之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领导和监督。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规范具体化

与主管机关专门化相适应的,是在宪法中对宪法的监督实施问题作出专章规定。而专章规定所产生的积极后果,则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规范具体化,使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更加明细。总结各国宪法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均包含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以及提起违宪诉讼的主体等。其中许多规定颇具特色,值得推广。(https://www.daowen.com)

在主管机关的组成方面:一般都由法官或委员若干人组成,并规定了一定的任期。组成人员的产生,有的由议会选举,如南斯拉夫联邦宪法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即由联邦议会选出;有的采任命方式,如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九名委员即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院长各任命三人,此外法国宪法还规定历届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组成人员的资格,有的规定须具有被选为联邦议会议员的资格,而且必须年满三十五岁、大学法律系毕业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性法令即作了这样明确规定。

在专门机关的职权方面:各国宪法几乎都把属于宪法监督实施的各项内容规定为行使职权的范围。其中包括对法规、法令、条例、政令等的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端的处理,还包括对宪法的解释。除此之外,奥地利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宪法法院有权裁定联邦国家所订条约的不合法性;法国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有权监督总统选举的合法性,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还有权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在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方面:各国宪法多规定专门机关行使职权时采公开审议、多数决定、只服从宪法的原则。南斯拉夫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通常在公开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决议;决议和裁决的通过须经全体成员多数投票赞成;持异议的联邦宪法法院成员有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陈述和解释自己的意见。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性法令规定:宪法法院成员独立作决定,他们只根据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联邦议会的法令作决定。

在提出违宪诉讼的主体方面:各国宪法的规定繁简各不相同,但归结起来不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三类。至于主管宪法监督实施的专门机关本身则是当然的主体。

监督宪法实施主管机关的专门化及其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说明一个中心问题,即各国的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正在日益加强,通过法律规范、运用法的强制力的实施日益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