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的方式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有两种,即部分修改与全文修改。部分修改是指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新增若干条款;至于全文修改则是指以一部新的宪法取代旧宪法,而新旧宪法所体现的是相同的或者同一类型的国家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

两种方式比较起来,在通常情况下,部分修改优于全文修改。部分修改的优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易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地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变化;第二,它能够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以美国宪法为例,它是1787年颁布、1789年施行的,在两百年的时间里,只有26条已经生效的修正案而没有经历过一次全文修改,一直适用到现在。瑞士宪法是1874年颁布的,它也是只经过一些部分修改一直适用到现在的。美、瑞两国宪法得以长期适用,有多方面的因素,但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无疑是重要因素之一。(https://www.daowen.com)

部分修改固然具有优点,但不能绝对地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因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存在着根本区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它可以在封建社会中孕育成长起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不论怎样发展变化,始终不会改变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只要对私有财产加以精心的保护,就能够适应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需要,就能够适应整个资本主义时代的历史需要。至于社会主义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这种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不能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自发地产生出来,它必须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得政权以后,依靠政权的力量建立起来。同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它的发展过程中还必须经过一个改造小私有经济的漫长的过程。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早期的宪法必须规定关于实行国有化、没收资本主义企业、改造农业和手工业个体经济的条款,有的国家还要在宪法中规定改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条款。及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建立并且获得发展,对私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早期宪法中的上述条款便没有必要再加以保留,于是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的措施就必须有新的规定。这种经济制度方面的重大变化是应该通过宪法的全文修改加以确认和规定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过全文修改宪法的方式,原因就在这里。

资本主义国家历来就有两种修改宪法的方式,社会主义国家已由原来只采用全文修改的方式到开始采用部分修改方式。从利弊得失和发展趋势来看,采用部分修改方式的国家将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