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的必要与限制

一、宪法修改的必要与限制

(一)修改的必要

早期的西方学者认为宪法是一种国家成立的契约,它基于人民的相互承诺,人民若改变自己的意见,要变更立约的条件,应该是被允许的。因而宪法的修改也是被允许的。由于人民的全体同意难于实现,西方学者中便有人主张宪法可由多数人决定修改,并且允许少数不同意修改宪法的人脱离国家,解除契约对他们的约束。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明,难于在现实生活中付诸实现。尽管如此,他们承认宪法可以修改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现代西方学者多不承认宪法是一种契约,不承认制定宪法是一种订约活动,而认为宪法是一种法律,制定宪法是一种立法活动。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可修改,宪法是法律的一种,自然也可修改。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定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世界上没有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发生变化的国家,因而也没有不可变更的宪法。宪法如果不随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修改,必然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最终将成为一纸空文,甚至引起剧烈的阶级冲突,为不同的质的宪法所取代。

(二)修改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宪法必须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修改,但它作为国家根本法,又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频繁修改。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因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无时不在变化之中,并非一切的细小变化都必定产生修改宪法的后果。宪法的修改要受某种程度的限制。

在修改范围方面:以往的宪法和现行的宪法中均可发现一些关于某种事项不能修改的限制性规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关于政体和领土方面的规定。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革命斗争的胜利制定出来的。革命的胜利在许多国家里宣布君主制政体的覆灭与共和政体的诞生。其中有的国家却发生了封建势力复辟、君主政体死灰复燃的现象。在这样的国家里,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如法国过去有几部宪法曾经这样规定,现行宪法仍然保持着这一规定。另外,近代意义的宪法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在一些从殖民主义者压迫和统治下获得独立的国家中,对于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特别重视,因而在自己的宪法中特别规定,当国家领土完整遭受损害时不能对宪法进行或继续进行任何修改,如阿尔及利亚宪法就作了这样的规定。除政体与领土方面的限制以外,也有个别国家的宪法将某些特定的宪法的原则精神列入限制修改的范围。

在修改时间方面:为了求得宪法的稳定,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初期的立宪者曾在时间上对宪法的修改进行限制。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曾规定该宪法颁布施行之后的第一、第二届议会任期内不得由议会提议修改,当时每届议会的任期两年,即四年之内议会不能提议修改宪法。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当准予入境之人,其迁徙或入境时,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在宪法制定之后21年之内不能改变美国存在的奴隶制度。直到1864年希腊宪法还规定宪法在公布后十年内不得修改。20世纪以来,除了修改宪法在程序上需用的时间以外,各国宪法一般不专作时间上的限制。因为这时候国际交往频繁,各国内部的发展变化迅速,若再作时间上的限制,立宪国家便难于适应国际国内随时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

在修改程序方面:各国宪法均有限制,刚性宪法的限制更为严格。下面专门谈论刚性宪法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