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选制度
选举制度以选出代议机关的议员、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为目标,被选举人的当选办法应是选举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在选举中所采用的办法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别:
(一)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
凡在一个选区内由获得票数最多的政党独占全部议员名额的称多数选举制;由各政党按其获票数目的比例分配议员名额的称比例选举制。在单选区内只能采多数选举制,在大选区中才有采取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的可能。如某选区有选民六万,应选议员六人,A、B、C三党竞选,A党得票三万、B党得票二万、C党得票一万。按多数选举制,六个议席全由A党获得,按比例选举制则A、B、C三党分别获得三、二、一个议席。但在选举实践中,各党获得的选票远不如上述例子这么简单,各党获得票数往往按比例分配议席之后,尚有余票,于是在比例选举制中又有“最大残数”、“最大均数”等比较复杂的分配议席的计算方法。比例选举制的理论创导者是19世纪的美国的吉尔品和英国的密尔等人。比利时于1899年首先采用。现代各国采用此制者逐渐增多,但西方学者对此仍有争论。主张者认为议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应当恰如其分地反映各种力量,只有采用比例选举制才能做到这一点,而且他们还认为采用比例选举制能防止议会为一个政党所垄断,能防止专制;而反对者则认为政治问题应该取决于多数,比例代表制与“多数政治”原则相违背,且难于在议会中形成多数党,使政党内阁制不易确立。本书作者认为比例选举制更符合民主宪政的要求和代议制度的本意。
(二)一轮多数联盟制(https://www.daowen.com)
一轮多数联盟制的含义是:在选举中允许几个政党结成联盟参加竞选,竞选联盟只要获得过半数选票即可独占选区内全部议员席位;如果没有任何一个竞选联盟或政党获得过半数票,则在各竞选联盟或政党之间按其获得票数比例分配议员席位,不需要再进行选举。此制实行于多党制而又采用大选区制国家。竞选联盟多由政纲相近的政党组成,并用以对抗政纲不同的政党。西方国家最初实行此制的目的是为了对抗比例选举制,排斥进步政党进入议会。例如: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时采比例选举制,法国共产党按获得选票比例分配得到183个议席,成为国民议会中第一大政党;1951年第二届国民议会的选举采一轮多数联盟制,法国共产党获全国选票的26%,而所得议席却只占议员席位总数的16.1%。但政纲相近的进步政党也有组织竞选联盟、争得选举胜利的可能。
(三)二轮多数选举制
二轮多数选举制的含义是:在选举中第一轮采绝对多数制,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的有效选票过半数才能当选,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采相对多数制,得票最多者当选。此制为多党制国家所采用,因为在多党制国家里,第一轮选举中能获过半数选票者为数极少。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国民议会的选举开始采用此制,并且在第二轮选举中各政党可以结成竞选联盟,其用意也在于排斥进步政党进入议会。在这次选举中戴高乐的保卫新共和联盟得国民议会议席的196个,法国共产党全国范围内所获选票多于保卫新共和联盟,却只获得10个议席。但进步政党亦可组织竞选联盟使自己在选举中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