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举诉讼

四、选举诉讼

选举诉讼是指选民、候选人、参与选举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公诉人对有关选举问题所进行的诉讼。这种诉讼的起因是在选举中出现贿赂、欺骗、暴力、威胁、歧视、渎职等妨碍和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这种诉讼的目的是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近代选举制度产生后,在选举中出现的舞弊活动五花八门,选举诉讼经常发生,妥善地处理诉讼案件、确定这些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十分重要。

选举诉讼发生于选举进行过程之中或选举结果宣布之后。发生于选举进行过程之中的诉讼,世界各国一般都由普通法院管辖,少数设有行政法院的国家由行政法院管辖。至于发生在选举结果宣布之后的诉讼,涉及议员、人民代表当选的合法性,其管辖权较为复杂,现代国家大致可分为由代议机关、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三种管辖情况。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代议机关管辖:议员、人民代表当选的合法性诉讼由代议机关自行处理。如美国宪法规定:各议院应自行审查各该院的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的报告以及议员的资格。西德基本法也有类似规定。代议机关管辖选举诉讼案件,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有它的缺点。在政党政治十分发达的今天,代议机关一般都由一个多数党或政党联盟控制,议会对议员资格的审定常偏袒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以至产生不公正现象。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这种不公正的现象不会产生,因为这些国家由一个政党领导,当选的人民代表都是党与非党联盟,或领导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竞选联盟提出的候选人,不存在党派偏见。现代各社会主义国家多由人民代表机关管辖有关代表资格的诉讼。如苏联现行宪法规定: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基于各院选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通过承认代表资格的决议;遇有违反选举法时,则通过个别代表的选举无效的决议。

普通法院管辖:议员当选的合法性诉讼由司法机关处理。采用这种管辖方式的国家很少,但英国却从议会管辖改变为法院管辖。英国从17世纪开始,即由议会自行处理议员资格的争讼,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逐渐显露出政党控制的不公允现象,从1868年颁布的《议会选举法》施行后,即改归高等法院管辖。

在代议机关管辖和法院管辖两者之间,德国l919年的威玛宪法规定了一种折中的管辖方式。这个宪法规定:在联邦议会内设置选举审查法院。议员资格的存在或丧失,由该选举审查法院决定。它还规定该院按公开口头辩论原则由议会推选的三名议员和由总统任命的两名法官进行合议判决。威玛宪法规定的这种管辖方式对西德基本法的影响非常明显。这个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负责(议员的)资格审查,并决定联邦议院议员资格是否失效;联邦议员如反对联邦议院的决定,允许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诉。

宪法委员会管辖:这是一种监督宪法实施的专管机关管辖。法国实行这种管辖方式。法国宪法规定: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法国的这种管辖方式也是从议会管辖方式中改变过来的。根据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议员的当选资格及选举的合法性是由议会两院各自审查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才改用现在的管辖方式。

【注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956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40页。

[2]西赛罗:《共和国》,第一篇,法译本,第25页。

[3]马基雅维里:《君主论》,1986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页。

[4]《列宁选集》第4卷,第42页。

[5]黑格尔:《历史哲学》,第79页。

[6]埃斯明:《宪法》,法文版,第1页。

[7]霍尔:《国际法》,英文版第3版,第18页。

[8]狄骥《宪法论》,1911年法文版第1卷,第22页。

[9]荷兰德:《法学原理》,英文版第6版,第4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11]《列宁选集》第4卷,第4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333页。

[14]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5页。

[17]《列宁全集》第2卷,第44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https://www.daowen.com)

[19]《列宁选集》第3卷,第199页。

[20]《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

[21]《列宁全集》第32卷,第477页。

[22]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83年版,下册,第81页。

[2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82年版,第5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8页。

[25]《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

[26]《列宁选集》第4卷,第51页。

[27]《列宁选集》第4卷,第54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5页。

[29]《列宁选集》第3卷,第181页。

[30]《列宁全集》第19卷,第501页。

[31]《列宁全集》第3卷,第216页。

[32]《列宁选集》第3卷,第232页。

[33]参见叶林涅克:《法与现代国家》,法文版第2卷,第15页。

[34]《加尔洪全集》,英文版第1卷,第196页。

[35]《联邦党人文集》,1981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83页。

[36]《联邦党人文集》,198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44页。

[37]弗里曼:《联邦政府的历史》,英文版,第4页。

[38]赖特:《法国政府与政治》,1987年英文版,第200页。

[39]《列宁全集》第15卷,第147页。

[40]《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页。

[41]《列宁全集》第20卷,第31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页。

[43]《列宁选集》第4卷,第55页。

[44]《列宁选集》第4卷,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