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原则与选举程序
(一)选举原则
现代民主宪政国家多采用以下原则:
第一,普遍选举权。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它的含义是:凡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除因患精神病或受刑事处分之外,都取得该国的选举资格,都有选举权。
西方学者如前面所说过的多从人民主权学说解释这一原则产生的根源,认为选举权是公民固有的权利。但也有一些学者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和利益,而普遍选举权的运用则直接涉及各人感受最深切的幸福和利益,因此,它是一种功用问题,而不是权利问题。从理论上说,以人民主权说解释普遍选举权较为妥当。
普遍选举权在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中都有一个实现的过程。西方国家一般都经过从直接的财产限制和与财产有关的住所、教育程度的限制、性别限制和民族种族限制到逐步消除这些限制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也要经历一个从对敌对阶级的限制到逐步缩减和消除这种限制的过程。
第二,平等选举权。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而言的。它的含义是: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个选票,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平等选举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口号和反特权思想。它的实现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西方国家经历了以财产为中心的复数投票和等级投票制,直到近几十年才取消这种公开表现的资本特权。社会主义国家有的已取消了工人、农民之间选举权的实际效果的差别,有的还保存着这种差别。
第三,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和它相对称的是间接选举,即由选民选出选举人或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举被选举人。
现代国家中对议员和代表的选举多采用直接选举原则,少数国家实行间接选举。总统制国家里总统的选举一般采用间接选举办法,少数国家采用直接选举办法。
第四,秘密投票。它是由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秘密投票的优点在于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能够消除顾虑,打破情面,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现代国家通常都采用这种投票方法。(https://www.daowen.com)
判断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否民主,在通常情况下,应以是否真正实现了普遍选举权、平等选举权、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为标准。但又不可把这些标准加以绝对化。对待这个问题应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首先,要把实行选举的国家的政权性质和它的选举制度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从本质上了解这个国家的选举制度所体现的民主的性质。同时也要分析实行选举的国家的国情,诸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交通信息条件等,从形式上了解这个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否适应它的国情、达到了它所能达到的民主要求。运用这种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考察问题,就会发现选举制度中的例外情况,即现代国家中有的国家虽然还没有完全实现普遍选举权、平等选举权和直接选举,却比某些在形式上实现完全选举权、平等选举权和直接选举的国家更为民主。当然,对于这种国家来说,还是不能放松要求,它仍然有必要使自己的选举制度进一步民主化。
(二)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包括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制造选民册、提出候选人、竞选、初选预选、正式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等。
设立选举机构:各国在进行选举之前均设立选举机构。它们的名称不同,但都是办理选举事项的工作机关。西方国家除政府设立的选举机构之外,各政党也为筹措竞选费用开展竞选活动而设立选举机构。
划分选区:即划分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这种区域单位常和人口数量相结合,它和各阶级、各政党的势力范围常有密切联系。各国执政党常常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划分选区,因而西方国家中选区时有变化。选区的划分按其选出议员的人数,分为单选区与大选区两种,每个选区只能选出议员一名者为单选区,能选出数名议员者为大选区。美国众议员的选举采单选区制,法国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采大选区制。
制造选民册:这一程序的进行在于确定选举权,保障选举权,防止无选举权的公民参与投票,保障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参与选举的权利。各国的选民册多由选举工作人员或管理户籍的地方官员制定。公民如有异议,可申请更正,倘经申请仍不得地方官员或选举机构更正,可以诉请法院裁决。
提出候选人:即由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或公民提出供选举人选择的被选举人。西方国家多由政党提名,而且在两党占绝对优势的国家里多由两党各自单独提名,在许多政党都具有一定势力的国家里多由政纲相近的政党联合提名。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多以工人党、共产党为核心组织竞选联盟,提出候选人。
竞选:竞选是候选人为争取选民信任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它是西方国家选举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西方国家的竞选耗资巨大,热闹非凡,宣传机器一齐出动,宣传手段花样翻新。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对竞选不作规定,虽然在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生活中都有竞选事实,但似乎并不提倡。其实西方国家的竞选固然和其选举的本质密切关联,流弊很多,但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并非毫无意义,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因西方国家竞选活动的流弊而舍弃这一程序,可以根据自己的本质特征采取新的竞选方式。
初选和预选:初选是指间接选举中的第一阶段的选举,即由选民选出选举人;预选是指在选举中因候选人太多,由选民经过选举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在选举前对候选人进行预测性投票。初选和预选的重大区别在于初选是间接选举的必经程序,如美国的总统选举就必须经过初选阶段;而预选则不是选举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正式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前者是选民或选举人对候选人进行赞同与否的正式发表意见的程序。后者是根据当选制度和计算票数宣布当选人。
选举程序在选举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代各国的选举制度在选举原则方面一般都趋向民主化,如规定普遍选举权、平等选举权等。但这些民主化的选举原则能否真正实现,却与选举程序有极大关系。如西方国家在选区划分方面所运用的所谓选举地理学,实际上造成选民投票的效力不平等的结果,破坏了平等选举权原则;西方国家的候选人保证金制度则在事实上限制了被选举人资格,破坏了普遍选举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