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的概念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各国学者对经济制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因而产生各种不同的经济制度概念的表述。中国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的作者称:“经济制度是指一国的经济结构,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1]并且认定:它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社会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而中国《法学词典》的作者则称经济制度为“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生产关系的总和”。[2]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经济制度条目的作者认定“一种经济制度可解释为组织社会中的经济活动的各种制度的总和”。他在这个条目中还指出:“现代经济制度间的差别实质上同下列三种主要特征有关:1.生产手段公有或私有的程度;2.对生产计划重视的程度;3.公共决策还是私人决策占优势。”

苏联学者马斯连尼科夫谓:“经济制度就是反映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社会生产目的,分配社会产品和管理国民经济原则的国家经济生活制度。”[3]

上述三种经济制度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若加以比较,便可发现:中国学者表述的概念具有片面性,未能概括它的全貌。作为一种制度,包括经济方面的制度,它不仅包含客观成分,而且还应包含主观成分。中国学者只论述了它的客观成分,即构成经济制度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及其所构成的经济结构,但没有涉及经济制度中所应该包含的主观成分。英国学者表述的概念,则具有和中国学者相反的缺点。英国学者对概念的总体论述中只有主观因素,即经济活动的各种制度,仅在解释经济制度的差异时才谈到生产手段的所有制这一客观因素。苏联学者表述的概念概括了经济制度的客观部分和主观部分,从总体上说比中国学者和英国学者的表述要好,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在客观因素的表述上,它只说明了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而没有明确表述由所有制所构成的经济成分。因为所有制的形式是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如果所有制不构成经济成分,它只能是马克思所说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不可能加入人们的主观因素。其次,在主观因素的表述方面,社会生产目的、分配社会产品的制度是比较明确的,但它和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却有重叠之处。

本书作者基本同意苏联学者马斯连尼科夫对经济制度的概念的表述方式,但认为还应作若干修改,把经济制度分为相互联系的三个组成部分。(https://www.daowen.com)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应该列入概念之首,否则经济制度便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

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构成的经济成分也应列入概念之中,以它作为从客观因素转入主观因素的中介,使两者互相衔接;

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作为概念中的主观因素,显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综合以上三部分,本书作者拟对经济制度的概念作如下表述:“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