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近、现代国家都有它的经济制度,而且可以说在实质上各国宪法都有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不过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且多采隐蔽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则比较详细而且都采用公开的形式。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的隐蔽性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从不公开确认其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性质。它的特点是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对私有财产加以精心的保护,并把这种保护涂上一层“人人平等”的油彩,使之更加隐蔽。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的隐蔽性的产生,归结起来有三种原因。
第一,历史的原因。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它和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私有制一脉相承。资本主义私有制尽管在剥削形式上和奴隶制、封建制的私有制有所不同,但利用私有财产剥削他人的本质属性却是一致的。这种以私有财产作手段进行剥削的共同性,决定着资本主义国家对私有财产的精心保护合乎历史传统,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同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成长过程中受到封建行会制度、封建专制制度的扼制,资产阶级对此深恶痛绝。这种在历史上形成的逆反心理,导致资产阶级一经掌握政权,便把自由竞争、自由发展看得高于一切。他们从自己的历史经验中所得出的结论是:只要私有财产受到保护,能够自由地进行竞争,就可以得到发展,国家对这种竞争的干预越少越好。
第二,政治的原因。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时候,它的经济势力已经膨大到足以统治社会国家的地步。在夺取政权以后,资产阶级面临的政治任务比经济任务要严重得多。他们在早期制定宪法的过程中,不得不把政治问题,如防止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等放在首位。同时,近代宪法的政治思想基础,渊源于社会契约论以及受它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这样的政治思想反映在经济方面,就是要求个人在经济上有自我表现的权利,有企业自由。而且在近代宪法最初制定时,马克思主义尚未产生,制宪者们还不能认识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更谈不上对国家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制度的理解。他们制宪的目的,在政治上只是要求表现自己的制度优越于封建制度,要求使工人农民在形式民主中得到抚慰;只是要求一个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并在其中确定永久不变的原则。根据这些政治任务、政治思想和政治要求,他们便把精力集中于安排政府的组织与政府权力的运用,考虑公民权利的范围与实现方式方面,关于经济制度的各种具体细节问题的规定就退居次要地位,留待普通法去解决。美国宪法和早期的法国宪法便是根据上述情况制定出来的。
第三,法律的原因。几乎是在宪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资产阶级的民法、商法以及其他有关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已问世。例如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就是在法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后十三年,即1804年颁布的。恩格斯称这部法典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它体现了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的基本原则,从而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然而这部法典却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其中还吸取利用了法国革命前颁布的某些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王室敕令。可见关于经济制度中的主观因素部分,完全可以在宪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总原则指导之下由普通法加以规定,并有一些以往的法律规范可以利用。(https://www.daowen.com)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已日见增多。在政府机关的职权方面,增加了组织经济工作的条款。如法国宪法规定议会有权制定有关国家计划的法律,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制定有关企业国有化和企业所有制从公有到私有的变化的法律。在宪法结构方面,设置专门章节加强国家组织经济工作的职能。如意大利宪法专设经济关系一章,确认“宪法规定适当计划,并实行监督,使公营与私营经济活动均须以此为指导,向社会共同目标前进。”该章还规定“财产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利益属于国家、团体或私人”以及“共和国承认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并在法定范围内参加各种经济企业的管理”等等。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增加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规定,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有的国家还把一些其他的权利和经济方面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如西德基本法规定结社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和改善工作条件。这些新增的宪法规范说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和以往相比已经发生变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改变;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性质没有改变;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的隐蔽性也没有改变。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的公开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公开地确认其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且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这种公开性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的隐蔽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且在形成的原因方面也有彼此相对应的三种因素。
第一,历史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这种公有制和以往的私有制不存在历史渊源关系。它不能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出来,只能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着手建立。同时,从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是一种伟大的历史变革,它冲破了人类的历史传统。它要求人们更新观念,摆脱千百年来的传统的私有制观念的影响和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只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达不到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目的,必须在宣布这项原则的同时,确认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经济制度的内容。
第二,政治的因素。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得政权以后,也面临着反对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任务,但这一任务能够完成与否,和经济制度的创建工作的成败有紧密联系。如果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发展国营经济,就没有足够的经济势力击败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如果不能很好地把个体经济组织起来,就会失去自己的同盟军,使一部分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在两极分化中坠入资产阶级反革命营垒。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政治斗争的需要,也有必要明确宣布和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
第三,法律的因素。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也需要用普通法促进其巩固和发展,也可以改造、利用某些旧的法律条款,但它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制度,若不首先确定其基本的原则精神,普通法的制定,旧法条款的改造利用,就可能发生失误。这种法律形式上的要求,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除了确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之外,必须明确规定其中的其他各种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