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的国有经济和两种不同的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一般称国营经济。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归工人、劳动人民的国家所有;人们在生产的组织与活动中的关系是平等的;产品分配实行按劳取酬原则,消灭了剥削制度。这种国营经济是依靠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力量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方式有两种:一是无产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采取剥夺剥夺者的方式,直接没收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实行企业国有化;一是剥夺一部分剥夺者的企业,而对另一部分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实行限制、利用、改造政策,使之逐步被改造成为国营经济。前者是苏联方式,后者是中国方式。苏联完全采取剥夺剥夺者的方式,是因为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有剥削者阶级都反对革命成为革命对象。中国采取的部分剥夺剥夺者的方式,是因为在革命过程中,一部分资产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程度上,在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过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经济是保证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巩固工农联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物质基础,更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可靠保障。因此,单靠剥夺剥夺者、实行企业国有化所建立起来的国有经济,力量还很薄弱,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对它的要求。国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针、政策使之得以巩固和发展。而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就成为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范围方面为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创造条件。如朝鲜宪法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对象没有限制;匈牙利宪法规定,国家财产以及国家垄断的经济活动范围由法律规定。二是在经营管理体制方面不断地总结经验,改进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使之更有利于得到巩固和发展。三是在维护已经取得并争取更大成就方面,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罗马尼亚宪法宣布国家保卫社会主义财产,苏联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并为其增多创造条件。
在国家对国营经济的基本政策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中,各社会主义国家在一、三两方面的原则和做法大致相同,但在经营管理体制方面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它们都在不断地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经营管理体制,其中有的已经写入宪法,有的还在继续探索之中。
社会主义国家国营经济的经营管理最先出现的是苏联模式。它的特点是高度集中,主要地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这种模式对于苏联建立初期乃至于30年代的苏维埃国家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合适的。当时的情况是新生的苏维埃国家内有反革命暴乱,外有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急切地需要发展重工业、特别是国防工业,以增强抗拒国内外敌人的经济力量;在击退了国内外敌人的武装进攻之后,苏维埃没有具备全面进行经济建设的人力和财力,只能开展以重工业为重心的工业化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是必要的,它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但是,随着苏联经济的发展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的发展,苏联原先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日益显露出它的缺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决策过于集中,国家机关的经营管理权力太大,企业缺乏自主权,企业职工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已经受到阻碍,经营管理体制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首先进行探索和着手这种改革的是南斯拉夫。它从40年代末、50年代初就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独特的经营管理体制,并逐步从理论上加以充实,在实践中加以改善,然后用宪法加以确认。现在,南斯拉夫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为削弱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力量,改国家所有制的称谓为社会所有制,在宪法中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二是为了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政企分开,使企业(联合劳动组织)拥有决策权,成为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三是为了更好体现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实行工人自治制度,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和劳动产品的分配中实行自治,有权直接管理生产和支配劳动成果。
南斯拉夫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克服了苏联模式的缺点,增强了企业活力,取得了巩固和发展社会所有制企业的显著成效。但是,南斯拉夫模式在实践中也逐步显现出它的缺点,即权力过于分散,国家难于对各个企业作宏观控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南斯拉夫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南斯拉夫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正式确立并已取得初步成效的时候,从1956年开始,欧洲的人民民主国家,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等也开始改革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由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加紧了对这些国家的政治控制和军事干涉,以至见效甚微的改革即告停顿。及至70年代末,苏联对这些国家的改革的态度稍有松动,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才出现了新的改革浪潮。目前这个改革浪潮正在向前发展,而在这个改革浪潮中,匈牙利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革具有典型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匈牙利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称所有制为社会所有制,称其经济成分为国营经济;二是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和政企分工的基础上,使国营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它既拥有商品生产者的必要权限,又受国家的监督;三是实行决策分工,企业在微观经济、简单再生产方面拥有决策权,国家则对宏观经济、扩大再生产进行控制。匈牙利的这个模式从总体上说,既不高度集中,又不过分分散。它能够克服苏、南两国模式所产生的缺点,发扬苏、南两国模式所具有的优点。尽管匈牙利在改革中出现过一些失误,遇到过一些困难,若能进一步加以探索和改进,它是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中一种比较合乎理想的模式的。
目前,各社会主义国家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继续探索前进,不断总结经验。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出现许多完善的企业经营模式,将会使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更为巩固,更加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经济。这种国有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猛烈发展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发生对抗,要求承认它的社会属性,从而迫使资本家不能不把它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资本家阶级起初企图组织托拉斯解除这种矛盾,继而求助于国家干预。正如恩格斯所说:“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或者没有托拉斯,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4]促使这种国有经济的发展的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为适应战争的需要,迫使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实行军事工业的国有化和加速与军事有关的企业的国有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及其国有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导致改良主义思想抬头,资产阶级的政治家、经济学家企图引导他们的国家从国有经济中寻找出路;现代科学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发展,要求资本主义国家集中人力和财力承担创建那些投资多、风险大的企业的任务等。
国有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其形式如何,它的实质都是管理资产阶级事务的总委员会、理想的总资本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不过是国家以总资本家的身份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性质不能通过直观得出上述结论,但通过国家的法律规定与政策措施的分析,上述结论就一目了然。
首先,从建立的方式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或者是通过国有化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收归国有,或者是由国库支付直接兴建。前者都应根据宪法的规定给予企业以适当的、公正的补偿,即由总资本家给予个人资本家以补偿,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补偿往往高于企业的资产。后者则是总资本家直接投资。两者都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
其次,从建立的目的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没有改变原来的生产目的,都是为了剥削工人阶级、增加总资本家的超额利润。在这种国有企业里,雇佣劳动关系形式上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本质未变,而且和私人企业中的雇佣劳动关系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财产分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利益属于国家、团体或私人。这一规定和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所产生的雇佣劳动关系一样,它所产生的不过是总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一种新式的雇佣劳动关系。同时,这一规定还把通过雇佣劳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首先归于国家这个总资本家。
最后,从法定的可变性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呈现起伏不定、时长时消的状态。这种状况的产生常受执政党的政纲、政策措施与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如英国工党对国有化比较热心,而保守党则比较冷淡,法国社会党密特朗总统执政初期曾扩大企业国有化范围,但自社会党在议会选举中失去多数、希拉克出任总理之后,总统与总理之间常为国有化问题产生争执。为了使这种起伏长消的变化更适应资本家阶级总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便用法律形式确认国有企业的可变性,如法国宪法就规定议会有权制定关于企业国有化和企业所有制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