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的合作经济和两种不同的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它是由小商品生产者、即农民和手工业者实行合作化的结果。
小商品生产者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是劳动者,能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另一方面他们又是私有者,存在自发地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倾向。因为他们是劳动者,无产阶级在夺得政权以后对于这种人不能像对地主、资本家那样,采取剥夺剥夺者的方式,只能像列宁所说的那样,“不能驱逐,不能镇压,必须同他们和睦相处”。[5]因为他们是私有者,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通过长期的、缓慢的、谨慎的组织工作教育他们、改造他们。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农业、手工业合作化,必然产生合作经济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归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者以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的身份参加劳动;劳动产品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进行分配。
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是工人阶级引导小生产者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形式,它也是工人阶级巩固同农民的联盟的物质基础。所以列宁说:“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6]
合作经济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着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这项基本政策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国家保护合作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合作经济由城乡劳动者集资组建,它的产品是全体成员的劳动成果。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产所得都属于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保护。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农业、手工业和其他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的工具、机器、设备、建筑、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牲畜、以及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和合作社生产资料所得的成果,均为合作社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对合作社的财产完全适用。如波兰宪法规定:对于合作社的财产,视为公有财产,国家保证其获得特别支援和保护。合作经济的另一合法权益是经营管理权。如中国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国家指导、鼓励和帮助合作经济的发展。这里所说的指导是国家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指引方向,即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如匈牙利宪法规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和经济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为成员的利益服务。”保加利亚宪法也规定:“合作社财产得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合作社社员。”至于对合作经济的鼓励和帮助,首先是指国家为它提供资金方面的优厚待遇和文化教育方面的特殊条件。列宁曾经指出:“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使它不仅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拨给重工业等等的一样。”[7]为了使个体劳动者了解参加合作社的好处,自愿地积极地参加合作社,列宁认为需要经过一个整整的历史时代。他强调指出:“如果不经过这一历史时代,不做到人人识字,没有足够的理解能力,没有充分教会居民利用书报,没有这一切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保障,如防备歉收、饥荒等等的保障,——没有以上这些条件,我们就达不到自己的目的。”[8]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合作化过程中,在给予合作经济资财帮助和城乡劳动者的文明教育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少数国家作得不够,特别是文化教育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合作经济的创建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的合作经济的发展条件和以往不同,即它必须在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因而,一般的文化教育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国家必须为合作经济提供现代化的机器设备并且传播使用它们的知识和技能。波兰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支持与帮助的主要方式是:国家拖拉机站给予采用现代技术的可能和低利息的国家贷款。”
合作经济的发展的总方向是向国有经济发展。50年代初斯大林曾经谈论过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的问题。苏联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促进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的发展,并促进其同国家所有制接近。”这一规定符合合作经济发展方向的要求,但是否为时过早,以及用什么方法促进其接近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经济,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合作经济。它是由人们为避免商业资本的剥削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有各种形态:有生产供销合作社,它供给社员生产资料,并使之在有利条件下、出售自己的产品;有消费合作社,它直接供给社员较为廉价的消费品。这种合作社所获的利润大部分在年底分配给社员。这种合作社在形式上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和合作经济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在性质上却有根本差异。它的性质正如列宁所说:“毫无疑义,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9]
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虽然可以避免商业资本的剥削,把归于资本家的剩余价值让渡一部分给予社员,多少可以改善社员的物质生活;但是,这种改善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广大劳动人民的被剥削地位。正因为它有把归于资本家的剩余价值让渡一部分给予社员的作用,便有人对它存在幻想。列宁早就对此提出过批评。列宁说:“为什么说自罗伯特·欧文以来所有的旧日合作社提倡者的计划都是幻想呢?就是因为他们没有估计到阶级斗争、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推翻剥削者的阶级统治这样的根本问题,而幻想用社会主义来和平改造现代社会。因此我们很有理由把这种‘合作制’的社会主义当作彻头彻尾的幻想,把以为只要实行居民合作化就能使阶级敌人转变为阶级朋友、使阶级战争转变为阶级和平(所谓国内和平)的幻想,当作浪漫主义的,甚至是庸俗的东西。”[10]
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的作用是在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发生的,它必然受资本主义生产规律的制约,无法避免现存制度的一切缺陷。同时,这种合作经济为追求利润,常受资本的限制,为寻找资本,不得不使自己隶属于资本家并受其支配,成为资本家发财致富的手段。
资本主义国家对合作经济的政策决定于它的政治经济需要。当它需要利用合作经济缓和矛盾时,便扶助合作社的发展;当它没有这种需要时,便运用竞争的压力迫使合作社转变为资本主义性质更加明显的股份公司。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承认不以进行私人投机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社的社会职能。法律得以各种极为恰当的措施奖励和支持互助运动之成长,并通过必要的监督来保证互助运动能保持自己的性质和目的。”这里所说的奖励、支持和监督就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需要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