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元首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国家元首简单地说就是国家的首脑。他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代表国家。近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十分频繁,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如果没有国家的最高代表,难以想象能够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因此,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国家元首的规定。如罗马尼亚宪法规定: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并且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内和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权力。意大利宪法也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即使在一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元首的国家里,通常也能按其政治制度推论出谁是国家元首。如美国宪法没有国家元首问题的规定,但美国总统是美国的国家元首却毋庸置疑。

国家元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对内领导国家、享有特殊礼仪待遇等等。但各国的国家元首职权不尽相同,有的实际上起着领导国家的作用,有的却徒有虚名。至于国家元首所享有的特殊礼仪待遇,虽已构成国际惯例,但毕竟不属实质问题,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特征而已。

(二)国家元首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元首从形式上说,多种多样。(https://www.daowen.com)

按政体形式,可分为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一般地说前者世袭,终身任职,后者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前者只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和欧洲的一些王国的国家元首即君主制国家元首,后者则是分别出现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如资本主义的法国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都是共和制国家元首。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存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两种国家元首,是由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是否产生和封建主的妥协决定的。英国有这种妥协,因而保留君主制,出现君主制国家元首。法国没有这种妥协,废除了代表封建势力的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制,因而出现共和制国家元首。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则因在无产阶级进行革命的时期,绝无和封建势力妥协的余地,所以在取得革命胜利以后,也绝没有保存代表封建势力的君主制的可能。一切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共和制国家,它们的国家元首都是共和制国家元首。

按组成人员,可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前者由个人担任,后者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集体担任;前者多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后者多出现在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可因袭封建制国家机器,沿用封建制国家的个人元首制,社会主义国家重视集体领导,采取集体元首。但也不可一概而论,资本主义的瑞士采集体元首制,社会主义的南斯拉夫曾采用个人元首制,这些都是例外。“瑞士在历史上除了受拿破仑征服的一段时期外,没有经历过君主制,也没有采用过其他形式的个人元首制,而基本上一直实行集体元首制。”[1]南斯拉夫1953年宪法采个人元首制,由在革命事业中作出卓越贡献的铁托担任国家元首。铁托逝世以后,南斯拉夫于198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改为实行集体元首制。

在集体元首中,有由一个机关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也有由两个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前者如苏联,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后者如中国,它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2]

按实际职权,可分为有实权的元首和处于虚位状态的元首。前者出现于资本主义的总统制国家和属于资本主义体系、但封建色彩比重浓厚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美国、尼泊尔王国等。后者出现于议会政府制国家和一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意大利、英国等。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多具有行政控制权,如美国总统即是行政首长,他可运用手中所控制的行政权力和立法司法权力相抗衡,并利用各种机会冲破和它们之间的制衡关系,扩展自己的权力。尼泊尔国王也具有行政控制权,而且总揽国家的其他权力,大权独揽。处于虚位状态的国家元首,不论其宪法规定的形式如何,都不具备行政控制权。英国女王根据英国的宪政原则是有权控制内阁和政府的,但实际上她临朝而不执政,没有这种控制权,因而也没有立法、司法方面的控制权。意大利总统实际上也是一种共和虚君。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元首的职权也因宪法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都根据宪法行使职权,一般说来不产生美国总统那种扩大权力和英国国王那种不依宪政原则而处于虚位状态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