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权利和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联系表现为两者的不可分割和相辅相成。

(一)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

中国宪法学者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见解,即资本主义国家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分离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才是统一的。其立论根据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由于存在资本特权,有人只享权利,不尽义务,有人只尽义务,不享权利,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会出现像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9]从政治生活实践来看,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公民享权利、尽义务的状况确有差别。但这一事实所说明的只是公民在享权利、尽义务的范围和内容因国家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并不能因此而得出资本主义国家权利与义务分离的结论。任何一个制定宪法、实施宪政的西方国家,公民只有享权利与尽义务的多寡之分,绝对不可能有只享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权利之分。在那里有产者享有较多的权利,但绝非不尽任何义务,如纳税就是有产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无产者担负的义务较多,也绝非不能享受任何的权利,在不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的前提下,劳动人民仍然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和自由。因此,以享权利和尽义务的主体说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分离的,这个结论并不完全符合事实。

再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客体来说,任何一种权利必然产生一种要求社会、国家或者其他公民承担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如公民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社会团体、其他公民就不得非法闯入某一公民的住宅,就应承担尊重这项权利的义务。同时,任何一种义务,也必然产生一种相应的权利。如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国家机关就因此而获得依法征兵的权利。因此,权利和义务的客体,也是不可能分离的。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并不否认权利和义务的差异性,更不否认剥削者国家公民享权利与尽义务之间的不平等性。

(二)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这种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着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便随着扩展充实,实现权利的保障条件也更加牢固可靠。因而可以使公民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心,提高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公民履行义务,可以促进国家的发展,进一步扩展和充实公民的权利。如此循环往复,国家日益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日益美满幸福。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的利益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互相冲突的,因而从总体上说,不能产生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确实存在。第一,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有产者阶级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这种利益的一致性虽然不决定资本家享受权利越多就越能自觉地履行义务,但一旦国家发生外患,多数的有产者还是愿意承担义务以保卫国家、维护自己的权利。历史上有过许多有产者毁家抒难的动人事迹,就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同时,任何一个国家除了决定其本质的阶级因素之外,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民族因素。由于民族感情的作用,在特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劳动人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反对法西斯侵略,参与反法西斯阵营的西方盟国中,广大劳动人民为维护自己的民族国家免遭法西斯蹂躏,主动地承担了义务作出了贡献。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角度来说也可说是在某种程度上的相辅相成关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2]《列宁选集》第4卷,第50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982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5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https://www.daowen.com)

[6]参见韦德·菲利普:《宪法和行政法》,第26、27章。

[7]参见《苏维埃国家法》,第13,14章。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8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7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