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元首的产生和任期
(一)国家元首的产生
君主制国家元首的产生办法比较简单,采世袭制,根据血缘关系由君主的后裔继承王位。共和制国家元首的产生办法比较复杂,总的说来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办法。
国家元首的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决定元首的产生。如阿尔及利亚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直接、不记名的普选选出,获得登记选民的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当选。埃及宪法规定,由人民议会提名总统人选,并提交公民投票。这种直接选举是直接民主形式。目前采用这种直接民主形式、由选民直接选举国家元首的国家多是西方的总统制国家。这种产生办法有利于强化国家元首的权力。
国家元首的间接选举是指由代议机关投票决定国家元首的产生。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新加坡等实行议会政府制的国家一般采用这种办法。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办法。资本主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是为了加强议会的控制能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全国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均应受它领导和监督。在代议机关选举国家元首的办法中,联邦德国独具特色。它的宪法规定:联邦总统在无需讨论的情况下,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全体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各州根据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它的特色在于选举中除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作为选举人以外,还适应联邦制的特点吸收了各州的代表作为选举人。
在国家元首的间接选举中,还有一种由选举团或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投票决定国家元首产生的办法。如法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选举团包括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市镇议会所选出的代表。这种办法可说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但又属于完全的间接选举办法。1962年,法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改用直接选举办法,共和国总统由普遍的直接的选举产生。这一修改使其国家元首的产生更符合现行的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体制。再如美国,它的宪法规定选举总统的程序为:由各州选民按州议会所定程序选出各该州选派到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同等数量的总统选举人;再由各州的选举人在国会决定的同一日期投票选举总统。美国宪法所规定的这种国家元首产生办法,学者们通常称之为间接选举,其实应该说它是一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因为在选举选举人时,候选人必须向选民保证其政党倾向,而总统候选人是由政党提名的。选民在直接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之后,总统由哪一个政党的候选人担任即已确定。这就说明在美国总统的选举中,选民选举总统选举人的阶段是一个决定性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美国国家元首的产生办法是间接选举,不如说它是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选举。
国家元首的选举通常都有当选资格的限制。各国的限制条件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两种:一是公民资格的限制。其中又有除享有选举权之外,不附加任何条件者,如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均可当选。也有附加其他条件者,如新加坡宪法规定非出生于马来亚的公民不得当选,美国宪法规定非出生于本土的公民,在合众国居住不满十四年者,不得当选。二是年龄的限制。此项限制是因为国家元首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经验,而政治上成熟与否又和年龄有一定关系。各国宪法对国家元首当选年龄的起限,大都为三十岁至五十岁之间,如委内瑞拉为三十岁,意大利为五十岁。此外,个别国家的宪法还规定有其他的限制,如法国1946年的宪法规定前法国王室之后裔不得当选为总统,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当选为总统的人必须是未担任教会职务的人。
(二)国家元首的任期(https://www.daowen.com)
君主制国家元首一般地说是终身任职的。共和制国家元首通常情况下有一定任期。
关于共和制国家元首的任期,各国的宪法有不同规定。最短的每届只有半年,如圣马利诺;最长的每届长达七年,如法国;此外,其他各国大都规定为每届四年、五年或六年。
按照通常的理解,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其任期可以和议会议员的任期不同。如美国总统是由选民举出的,其任期为四年,它的国会议员中参议员任期为六年,众议员任期为两年。两者的任期不同,可以说是宪法的规定,选民的选择。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其任期似应与议会的任期相同。因为议会议员系选民选出,他们在任期之内代表选民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这种代表权的行使期限自应以其任期为限度;超期行使权力应该说是不符合民主制度的。可是现行的各国宪法中却有议会选举国家元首,国家元首的任期和议会任期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议会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众议院任期五年,参议院任期六年,总统任期七年。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在意大利,总统的任期和议会的任期相一致,似乎存在困难,因为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不一致。但现代民主宪政的通例是以众议员的任期为议会任期的,而且众议员也都是以全国的民意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国家元首和议会任期的一致,可用众议院的任期为定限。
西方国家由议会选出的国家元首和议会的任期不一致的现象,和它们的分权制衡体制、政党政治的影响等有着密切联系。其产生原因非常微妙。但不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如何,从实现民主政治的形式来说,终归是一种缺陷。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议行合一制的运用,全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元首由它选举产生,其任期和它一致。如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性法令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总统的任期,议会中人民院和民族院的任期都是五年。
在国家元首的任期中,除每届的任期以外,还有一个连选连任的问题。现代各国宪法对于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的连选连任问题,有的明确规定可以连选连任,有的不作明确规定。不作明确规定者由于并未禁止连选连任,实际上是允许连选连任。
至于国家元首连选连任的届数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先以美国宪法和美国宪政历史为例加以说明。美国宪法本没有关于总统可否连选连任的规定。1789年华盛顿被选为第一任总统以后,接着被选为第二任总统,两届共任美国国家元首八年。第三届总统选举期间,华盛顿又被推定为总统候选人,但他以维护民生制度为理由,拒绝参加竞选。亚当斯当选为第三任总统。自此以后,美国总统的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一次,便形成宪法惯例。迄至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总统之后,由于战争的原因,打破了以前的惯例,他蝉联三届总统,病逝于第四届的任期上。战后美国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职位不得超过两次。任何人继任他人所当选的总统职位或代理总统职位已超过两年以上的任期,以后当选总统职位将不得超过一次。该修正案于1951年生效。美国的这段历史过程说明了美国宪法从不规定国家元首连选连任到明确规定其连选连任的过程。这个过程进行得十分自然,非常合乎逻辑。美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连选连任的届数限制不论其处在不成文宪法时期或发展成为成文宪法时期,对近代和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乃至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民主制的发展,都有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