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屯田制度的意义及其破坏
三国时期曹操曾经在他的统治区域内广行屯田,这种屯田制度的主要特点首先是所有屯田户都是政府的带着农奴性质的佃农。他们由政府配给土地、农具,一部分还配给耕牛,每年要向政府缴纳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租课;其次屯田户直属农官,不属地方官管理;他们也不服兵役。
就以上的特点看来,曹魏的屯田制实际上只是汉代边郡屯田以及官田出租办法的推广。汉代大规模边郡屯田在武帝时展开,《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说山东贫民被迁徙到“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贫民所迁之地本是由匈奴及附从匈奴的民族所占领的牧场,匈奴人迁移出去之后,土地没有了主人,成为汉朝皇帝及其政府所有;因此徙居到那里的贫民只是以佃农身份耕种政府的田,即是由政府贷与土地及其他“产业”。当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旧绥远部分)的黄河北岸有一片土地称为北假。《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称:“五原、北假膏壤殖谷,异时尝置田官。”又《地理志》论赵地云:“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徙。”可知北假曾立田官,五原又有山东徙民;那么北假的“假”字就是假税之“假”。这一片土地是假与徙民耕种的,才有这个名称。不单是北假,其他区域的民屯大概也一样。《居延简》有一条云:“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1]田是由长官管理的,所以一定是屯田。我们看它的租要二十六石之巨,这显然不是汉代向地主、自耕农征收的三十税一之法。汉时每亩收获量大约一石,六十五亩田要纳二十六石租相当于40%的收获量,而像边境新开辟的荒田可能收获更少,那么就接近于佃农向地主缴纳的50%的假税了。从居延一地的办法我们可以推想到所有边境民屯也适用假税的租额。
汉代边境屯田都由田官管理,而田官直属中央政府的大司农,《汉书》卷一○○《叙传》称班况为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可以为证。
从武帝以后,皇帝常常把皇室所有的土地、苑囿、陂、池“假与贫民”并“赁与田器”,给予种子,东汉时期在史籍上有更多的记载。这就是说政府将土地租给农民以封建剥削方式收租的办法从武帝以后已成惯例。只是内地出租官地的规模不会像边郡屯田的规模那样大而已。
一到三国时期,由于汉末的黄巾起义,起义的被镇压和军阀间的混战,许多土地在长期军事行动中陷于荒芜。这种荒田更由于主人的流徙而成为无主之田。《魏志》卷一五《司马朗传》:朗复井田议:“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可见无主之田很多。荒芜的无主之田是谁有力量谁占。所谓力量包括政治上与经济上的;于是大小军阀、豪门大族广占土地,同时纷纷招徕失去了土地的农民来耕种这些荒田。
曹操为了要建立以他为首的政权,首先必须要在当时生产力低落、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恢复生产,加强剥削,同时他不能容许土地与劳动力无限制地流到那些私家手中,因为这样他将不能组织更大的军队,也没有充分的粮食供应他的军队,从而也就不能控制那些地方割据势力。当时,以他的势力和地位可以将若干荒废的甚至有人耕种的土地收归他的政府所有,同时他也有充足的财力投在土地上。《魏志》卷一六《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所载表扬建议屯田者枣只的命令云:“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所谓“贼”是指义军,可见曹操兴立屯田的“资业”是从农民起义军那里掠夺来的;[2]所谓“资业”包括土地、农具、耕牛。正因为他掌握了土地、农具、耕牛,于是他得以招募或强迫农民作他的屯田户。在《三国·魏志》卷二一《卫觊传》中也有一段记载:
时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觊书与荀彧曰:“关中膏腴之地,顷遭荒乱,人民流入荆州者十万余家,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而归者无以自业,诸将各竞招怀,以为部曲。郡县贫弱,不能与争,兵家遂强,一旦变动,必有后忧。夫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放散,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益市犁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民闻之,必日夜竞还。又使司隶校尉留治关中,以为之主,则诸将日削,官民日盛,此强本弱敌之利也。”彧以白太祖,太祖从之。
卫觊眼见关中诸将的分割人口造成对政府的威胁,而要阻止这个趋势,必须有招徕“官民”的资业,过去的郡县不能和诸将争是由于贫弱,现在他建议控制盐的专卖,就可换得田器,于是政府获得了争取劳动力的本钱。
从各方面观察,曹操的政策是倾向于集权的,他有意于恢复两汉帝国时期的统一政权,因此他不能容许地方割据势力的过度膨胀;他的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裁制冀州豪强兼并,打击汉代高门弘农杨氏,都表现了他的政策;而屯田制度与士家制度是这个政策的重要一环。由于屯田制度与士家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他的政府永远拥有优势的人力财力以压倒各种地方势力。
可是曹操政策执行的结果,充其量只是暂时妨碍那些世家大族的发展,当他死后不久,屯田制度就被破坏了。(https://www.daowen.com)
屯田制度的破坏大概在曹叡统治时就已开始,到了曹芳时就很显著了。《三国·魏志》卷九《曹爽传》:
(何)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
这是司马懿打倒了曹爽之后加给曹爽党徒的罪状,但是司马氏父子当国期间却更加紧了对屯田制度的破坏。我们知道司马氏是河内的儒学大族,其建立政权除了拥有西边军队之外,主要的是依靠世家大族的拥护。司马氏政权是代表世家大族的利益的,他本身属于这一个阶层。也靠这一个阶层来共同组成统治集团,因此他为了世家大族的利益进行了一系列的措置,其中的一项便是把政府所有的土地和劳动力重新分配。
《晋书》卷九三《外戚·王恂传》:
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按千字疑当作十)。
租牛客户就是向政府租牛的屯田户,屯田户的身份本来是政府的佃农,此时由政府赐给公卿以下,他们就变为私家的田客。由于屯田户不服徭役,他们被赏赐给私家时仍然保存这权利,从而又扩展到私家所有的客户,于是害怕服役的小民很多投身于大地主之门,充当田客以求免役。[3]
屯田户之赏赐是在魏末,确切年代虽不知道,大概是在司马氏当国以后的事。《魏志》卷二八《毌丘俭传》注载俭讨司马氏表,其中有一条责备司马师“募取屯田,加其复赏”,这是说司马师召募屯田户当兵,是完全违反屯田户不服兵役的规定的,并且又将屯田户作为赏赐,并给予免除徭役的权利。[4]毌丘俭既然以此为司马师十一大罪之一,在此之前可能很少有将屯田户充作赏赐与召募为兵之事。《王恂传》所说大概就发生在此时。这样,曹操所建立的严格限制屯田户脱离屯田机构的制度就被破坏了。终于在司马炎称帝前一年明令废止了屯田制。《魏志》卷四《陈留王纪》咸熙元年(公元264年)书:“是岁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这条法令恰恰在此时颁布自然是有讨好大地主作为篡位条件的意义。但当时似乎并未完全实行,所以在晋武帝即位的第二年(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又重申前令,“罢农官为郡县”。[5]
屯田制的废止是为世家大族所欢迎的,虽然此时经过公开的赏赐与暗中的侵占,政府的屯田及屯田户已经大为减少。
余下来的土地与屯田户怎样处理呢?命令上没有提到,命令只说典农管理区域改成郡县,农官也当了郡县官,那就是说土地与屯田户都改属郡县了。至于屯田户所耕之地是否即属耕者所有,是否还要缴纳百分之五十或六十的租课,那就完全不知道,我们只知道改农官为郡县之后,原先的屯田户也要服徭役,所以命令上说“以均政役”。照理屯田户既然改属郡县,又和一般人民同样服役,就应取得和普通农民同样的身份,但这里似乎还有疑点,因为政府在屯田制废止之后还在继续赐客。[6]
屯田制的废止给予世家大族兼并、侵占的方便,这是符合于世家大族扩大经济基础的要求的。所以屯田制的破坏过程表现了以司马氏为首的世家大族统治集团取得胜利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