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式中的田租问题

三 户调式中的田租问题

然而这里就发生了问题。既然占田仅是空文;课田也没有严格地按丁分配,亦不是徭役地租;那么为什么《食货志》所载的户调式中没有田租一项?这岂非暗示课田即作为田租的支付么?如果别有田租,那么其租率是多少呢?总而言之,一个问题,西晋田租是怎样征收的?

从前传统的解释认为田租就包括在户调的三匹绢、三斤绵以内,上引马端临的意见便是这样,虽然他并不十分肯定。我认为田租包括在绵绢中的说法难以成立。曹魏时期有亩收三升的田租,晋代决不肯放弃,在户调式上连远夷不课田者还要每户缴义米三斛以至二十八文,岂有内地课田的人民反而免除之理?而且我们难以想象不收粮食,单收绵绢的赋税制度,我们知道土地的收获就是粮食,政府的支出也需要大量粮食,田租而不收粮食是以前及以后所无的怪事。

另外一种解释也认为西晋没有像汉魏那样的田租,有之就是“课田”,即徭役地租。此说之难取信,在上面已经提到了。

晋代应该有像汉魏那样的田租,这种田租是以课田为基础的。上面说过课田实际上没有严格地按丁分配,但在大量荒田存在的条件下,督课耕田并非不可能,而且统治者还可以假定适龄壮丁至少有符合于课田额的田亩,因此他可以按丁或按户征收。无田而从事于手工业及经商的称为“游食”、“末业”,他们不缴田租;田客、部曲是私家占有的劳动力也不向政府缴租,剩下来的便是有或多或少土地的农民与尚未取得特权的地主,他们都该缴田租。少地或无地而被认作有地的农民,政府是和超过田额的地主与占有较多土地的农民一律看待的,因为他以课田作为基础。现在我们引几个例子证明西晋自有田租,既非匀入绢绵,亦非采取徭役方式。

在《晋书》卷三《武帝纪》中有很多次提到免收田租。泰始六年(公元270年)七月“复陇右五郡遇寇害者租赋”,八年(公元272年)六月“诏复陇右四郡遇寇害者田租”,[16]这两条的时期还在平吴以前,可以认作仍魏之旧。太康三年(公元282年)十二月“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四年(公元283年)七月“兗州大水,复其田租”,六年(公元285年)正月“以比岁不登,免租贷宿负”,八月又载“减百姓绵绢三分之一”,以上便都在平吴之后了。《惠帝纪》上也有两条,永熙元年(公元290年)五月“复租调一年”,永兴元年(公元304年)十二月“户调田租三分减一”,这两条清清楚楚将田租与户调并列,而上面武帝太康六年(公元285年)正月免租,八月减绵绢,显然户调中的绵绢并不包含田租。

我们还有较原始的记载足以证明西晋田租是征收定额的谷物。《初学记》卷二七《宝器部》引《晋故事》云: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疋,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疋,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疋、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隋书》卷三三《经籍志》史部旧事类有《晋故事》四三卷,不著撰人名。《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并同。《晋书》卷三○《刑法志》称文帝为晋王时,命贾充等定法律,除律令外,“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成《律令》六○卷,《故事》三○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初学记》所引应即此书。但《刑法志》所载只有三○卷,《隋书·经籍志》有四三卷,而泰始三年(公元267年)还没有颁布课田制,不应有上引《初学记》转录之文。《初学记》所根据应为四三卷本,三○卷以后一定是后来续修,所以《太平御览》卷八一二引《晋故事》有东晋成帝咸康元年(公元335年)上元给赐众官事。这部书现已散逸,见于类书征引的也不多,上引《初学记》一条是很可贵的,因为这是部晋代官府档案的辑录,在史料上有很高的价值。

《初学记》所引像所有类书一样删节颇多,再加上传录版刻的讹脱,所以不易完全解释。这一条并不是说赋税制度,而是说诸侯王封户所缴赋税如何分配,但却明确了晋代田租是四斛谷,这四斛谷是以一夫五十亩的课田为征收基础的。这样就证明田租既非匀入绵绢,也不是以五十亩的全部收获缴纳给政府,因为五十亩的收获无论如何不会如此之少的。

可是不明了之处还是很多。第一,他没有说明丁女、次丁男的租率。第二,绢绵是按户征收的,但这一条从租四斛顺叙下去,仿佛也是按丁征收,而且由此连租是否按丁收也有了疑问,下文又说分民租户二斛,似乎又是按户收了。其三,关于诸侯奉的一段文义不明,他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这自然是指封户,但课田五十亩,收租四斛,平均每亩八升,决没有每亩减一斗以增诸侯的可能。而且为什么下面又有“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的与此不符的记载。第四,“旧调绢二户三疋”一语也很费解。[17]关于这些问题在无善本可校时很难作正确的答案。

我想绢绵应该按户收,可以无疑,《晋书》卷二六《食货志》既有明文,而下文“旧调绢二户三疋、绵三斤”也只是衍了个二字,与《食货志》相同。[18]田租照开头所说“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之文应该是按丁收的,而且还有旁证,《晋书》卷一二一《李雄载记》称雄据有巴蜀之后定制:“其赋男丁岁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李雄定制时去颁布户调式时不远,他大概是沿袭晋制而略予减轻,其田租既按丁征收也可推测为晋制如此。那么《晋故事》在下文说“绢户一疋,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又作何解释呢?这一点我只能作一个迂曲的推测。在上面说过《晋故事》这一条乃是记述诸侯所食封户租调的分配。既然食封以户计算,分配租谷也只能以户计算,所以虽然按丁收租,却仍合户共计。《宋书》卷四○《百官志》:“晋江左(此指东晋)诸国并三分食一,元帝太兴元年(公元318年)始制九分食一。”[19]人民每户应缴绢三疋,以一疋为诸侯秩,恰好三分食一,租谷每户交给诸侯作奉的是二斛,如果四斛之租是按户征收的,那就是二分食一了。若按丁征收则通常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租每夫四斛,以李雄之制为例,丁女减半应缴二斛,一户合计租谷六斛;以二斛为诸侯奉,也恰好是三分之一。这样解释当然近于附会,而且《晋书》卷一○四《石勒载记》上云:“勒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石勒之制也应继承西晋,而他却与李雄不同。关于这个问题,我只能说倾向按丁,但不敢妄断。

关于“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的解释,我想斗可能是升之讹,隶书升斗二字常常相混,但其意义仍不明。

上面所说可能有错误,但从课田五十亩之文及三分食一之制看来(绢的三分食一是很明显的),《初学记》所引这一节确是西晋旧制,因而可以证明西晋时有田租,其租率为四斛。这样也可以解决课田是否徭役地租的问题了。

【注释】

[1]参看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一一本《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

[2]《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载邓艾《济河论》云:“昔破黄巾,因为屯田。”可见破黄巾与屯田的关系。

[3]曹魏初期,不承认私家之客可以免役,见《魏志》卷一二《司马芝传》。当时屯田户可免兵役,《魏志》卷一五《贾逵传》:“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因为屯田户不服兵役,所以人民逃亡到屯田都尉那里去。又卷二八《毌丘俭传》,俭为洛阳典农,曹叡取农民以治宫室,俭上疏谏云云,似典农所属之屯田户亦在征发之列。此事已破坏屯田户只管耕田的原则,故毌丘俭不以为然。(https://www.daowen.com)

[4]“募取屯田,加其复赏”亦可解释为募取屯田户为兵,并赏给复除的权利。但屯田户本来免除徭役,当了兵正是服役,如何能说复除,不如解释为两件事。

[5]见《晋书》卷三《武帝纪》。

[6]《晋书》卷四四《华表传》:“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子)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华表死在咸宁元年(公元275年),这一年袁毅的贪污案揭露因而牵连到这件事,此时屯田制已经废除了十一年,我们难以假定袁毅当了十一年的鬲县令,所以华表受赐三客必在屯田制废止以后。可见此时政府仍有客户,并以之赐人。

[7]《晋书》卷四一《李熹传》:“熹上言故立进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睦(睦先封中山)、故尚书仆射武陔各占官三更稻田。”结果武帝将此事完全归罪于刘友,山涛等都免罪。

[8]李重此时正作尚书郎,他起先为始平王文学,始平王裕于咸宁三年受封,不久即死,他又做了一任太子舍人,才转尚书郎,咸宁一共五年,下一年即是平吴之岁。此后至太熙元年亦即武帝卒年,重始迁廷尉平。可见他作尚书郎在太康中。又此始平王或即楚王玮,则当于咸宁三年后始封。

[9]见《宋书》卷五四《羊玄保传》。

[10]见《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11]见《晋书》卷一○九《慕容皝载记》。

[12]按此殆即《王恂传》所云“诏禁募客”。

[13]《三国·魏志》卷二一《刘廙传》注引《廙别传》上表论治道云:“以为长吏皆宜使小久,足使自展,岁课之能,三年总计,乃加黜陟。课之皆当以事,不得依名。事者,皆以户口率其垦田之多少及盗贼发兴,民之亡叛者为得负之计。”刘廙上表还在曹操时,他建议地方官的考课要“以户口率其垦田之多少”作为标准,晋代课田即是其制度化。

[14]这里课田之田作佃,正说明课佃是空荒的土地,属于官有,劳动者只是佃种。

[15]见本书《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篇。

[16]《册府元龟》卷四八六引此条田租作租赋。

[17]古香斋本作二疋、三疋,同样费解。

[18]或者是旧调绢户二疋、绵二斤之误。绢本三疋,以一疋交给诸侯,绵本三斤,以一斤交给诸侯,输入于官的便只有二疋、二斤了。

[19]本条所云江左,照《宋书》的习惯语即指东晋,但下云太兴元年即元帝之初,三分食一非江左之制甚明。今考《通典·职官》一三云“初武帝践祚……诸侯并三分食一。东晋元帝太兴元年始置九分食一”。可证三分食一为西晋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