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与课田的解释

二 占田与课田的解释

当屯田制度废止以后十余年,晋政府颁布了户调式,其中包括赋税、荫户、田客及占田与课田制度,这在《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上有详细的记载,今照录如下: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图示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以下每减一品则减五顷,至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根据上引法令,我们知道贵族官僚都享受多占田亩的特权,而且还可以荫庇其亲属享受免役特权。非现任的官吏但同属于世家大族的所谓先贤及士人的后裔也可以享受这种特权。同时政府承认贵族官僚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占有与其土地占有(法令上的数字)相当的佃客,并准许免役。

占田和荫佃客都有一定的数字。这个数字表示对于土地与劳动力占有的适当限制。我们知道从屯田制度破坏之后,政府所拥有的已开辟的耕地和劳动力正在不断的减少,而为了避免徭役而投靠大地主“保护”的农民却正在急速增加。上面所引《晋书》卷九三《王恂传》说:“武帝践位,诏禁募客,恂明峻其防,所部莫敢犯者。”晋武帝一面废除屯田制并继续以客户赏人,但他不能不禁止募客,赏赐者有度,召募者无限;如果让它发展下去,那么服役纳税的农民越来越少,皇帝的政府就要陷于贫弱。皇帝可以放弃屯田的利益,但他不能放任所有农民在大地主的“保护”下不服役、不纳税。禁止募客这个法令的执行似乎一度很认真,《王恂传》上就说他当河南尹时“所部莫敢犯者”。《晋书》卷三七《高阳王睦传》:

咸宁三年(公元277年),睦遣使募徙国内(中山国)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户。冀州刺史杜友奏:“睦招诱逋亡,不宜君国。”……诏曰:“……其贬睦为县侯。”乃封丹水县侯。

这一位宗室是盗取官田的老手,前几年曾和山涛等因占官田而被弹劾,皇帝没有问罪。[7]这一次他招募逃亡人民到他国内,私自占领,并利用各种办法取得“复除”,总之他使七百余户的逃亡者成为他的田客。皇帝有点着恼了,结果夺掉王国,降作了县侯。类似司马睦的事情一定还很多,皇帝不能不考虑处理的办法。占田荫户制度的规定便颁布了,这个制度首先是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加以限制,法令上容许一定数量的田客和一定范围的受荫亲属便是这个意义。至于土地呢,虽然也有数字限制,可是实际上似乎不太重视。司马睦占了官田可以不问罪,占了人口却受到处罚便是一个例证。《晋书》卷四六《李重传》,重驳恬和限奴婢数及禁百姓卖田宅议,有云:“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本传没有记年月,但从他的历官看来应在太康中,亦即是在占田制颁布以后,[8]这时田宅明明不是无限,可是他却这样说,可见连政府自己也没有承认这法令的效力。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贵族官僚的土地限制完全是空文,但田客限制却是比较认真的。

法令的别一意义在于满足占田不足、田客缺乏的贵族、官僚、士人等要求。在先禁止募客是不问你有没有客一律不准招收,现在有了法令上的条文,按照各级规定只要沾上一官半职都可以分别享受占田、荫庇亲属与募客的权利。如果他们占有的土地与田客少于规定数字的话,倒可以按法补充。

这个占田法令如果我们以之比较刘宋时期关于山林川泽占领的法令,就可以明了其精神。[9]因为宋时法令的精神也是一方面限制超额占领,但容许旧有的超额占领;另一方面又使未占或少占的人家得以补足其权利。

以上所述是法令上关于贵族、官僚、士人的土地、荫户、田客限制的解释。下面我们将分析关于一般人民的占田和课田制度。

关于占田和课田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比较传统的。他们认为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占田三十亩无须纳租,只要缴纳课田丁男五十亩,丁女二十亩之租而已。租额多少也有不同意见,或以为已经包括在绢三匹、绵三斤的户调之中,或以为另有田租,租额大概与东晋成帝时亩税三升的标准相去不远。

《文献通考·田赋门》认为汉代的田租与算赋在晋代业已合并为户调(见下),似乎以绢三匹、绵三斤的户调就包含了田租。可是马端临也没有坚持这个意见,在同书晋孝武帝口税三斛条下他又说:“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又像承认户调之外别有亩收二升至三升的田租,可见他也不能断言。马端临在这里把占田说成授田,而田租从占田征收,课田怎样呢?他没有说,可能他以为不纳租。

总之,不论意见有何种分歧,第一类的解释是认为政府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其中有一部分可以免税,其他的一部分所缴也很轻,或者已包括在户调之中,或者每亩收二至三升。

第二种的意见是比较新的,他们认为课田是一种徭役地租。其收获物全部缴纳给政府,作为占田的租课。当然他们也认为占田即是授田;但对于授田多少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认为占田即授田,课田即包括在占田数内。在服役年龄时男子受田七十亩,其五十亩的收获物为政府所有;女子受田三十亩,二十亩的收获物为政府所有。这样算来一夫占田七十亩,一妇占田三十亩,合计百亩,而其中七十亩为徭役地租,等于一夫一妇授田百亩,与政府三七分租。这种解释的证据是:(一)税率与曹魏屯田制度中对分或四六分之制相近;(二)西晋时傅玄曾经反对佃兵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的办法;[10](三)前燕慕容皝曾以牧牛借给贫民在苑囿中耕种,规定“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公收其七,三分入私”,他的记室参军封裕认为“魏晋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应该像魏晋一样“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11]以上三个例证都证明魏晋时期三七分租是极普通的税率,最高可以达到二八,所以百亩之田以七十亩的收获当租在那时候是不足为奇的。

二、认为三七分租太重,傅玄所说的是佃兵,曹魏的屯田与慕容皝的苑田都是耕种官田,与一般农民有别,曹魏屯田固然四六或三七分租,但非屯田户的农民和地主却是缴绵绢与亩税三升的田租,晋代决不能不顾一切将所有不耕官田的农民一律按照屯田户的标准。户调式是普遍性的法令,不应该以官田租额普遍化。法令中明明有其外课田云云,可见课田在占田之外,所以应该解释为男子一人连占田、课田一起共分配到一百二十亩,女子分配到五十亩。课田虽仍是徭役地租,其收获物全部官有,但在总数上所占比例还不到十取其五。

以上两种说法在土地分配面积上,在租额比例上虽有不同,但都认为西晋没有像汉魏那样的实物地租,而是采取徭役地租的方式,课田就是政府勒令人民以无偿劳动来支付其占田地租的规定额。

过去我曾经赞同徭役地租的说法,近几年来经过一番考虑不能不放弃这个主张。

正如上面所说将全国农民都按照屯田户或官田户标准收租是不可能的,即使像较轻的说法不到十分之五也是汉代假税标准,还是官田的租率。这样一种全国性的高额田租,作为赋税而论是空前的。

我觉得我们应该将占田与课田的性质加以讨论。以上各种说法都首先承认晋代曾经实行授田,确确实实有男子七十亩,女子三十亩的分配额。《文献通考》卷二《田赋门》马端临加以按语,说:(https://www.daowen.com)

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

他显然以占田课田都是授田。主张徭役地租者也是这样认识,所以或云课田五十亩即在占田七十亩之中,或云在外,或云相当于三七分租,或云太重,一定要以授予土地之大小求得占田与课田的比例。

如果是普遍授田,那么法令上应该说明还授的办法,也应该有年龄的规定,可是占田只说男子、女子,不说丁男、丁女,还授办法一字不提。这是一件大事,可是除了《晋书》在《食货志》上录下法令以外,就不再提到了,《武帝纪》连颁布这件法令的事都不载,其他史籍也找不到西晋曾经实行授田的痕迹。这是大可怀疑的沉默。

我以为占田只是空洞的准许人民有权占有法令上所规定的田亩;法令上已经规定贵族、官僚的占田数字,那么也得规定一下平民的占田数字。至于占得到占不到,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占田的意义既在于“占”,不论自耕、出租、使用奴隶,甚至作牧场或任其荒废都不在考虑之中,所以无须说正丁、次丁。

课田是督课耕田之意。一般人民自十六岁至六十岁不论你是否自己有田,政府一定要你耕种五十亩(丁女则二十亩),这是所谓“驱民归农”的意思。占田规定七十亩,政府并不要求你全部耕种,但至少要有五十亩田不被荒废。我们知道当时是有很多人占田不耕的,也有抛弃了土地去从事工商的,政府就要加以督课。过去早经占了田的就耕所占的田,没有田的呢,可以垦荒,可以去“占”。

就当时情形看来,荒地还是很多。《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咸宁四年(公元278年)杜预上疏云:

今典虞、右典牧种产牛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可分种牛三万五千头以付二州将吏、士庶……其所留好种万头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属养之。人多畜少,可并佃牧地。……此又三魏近甸岁当复入数千万斛谷。

此疏上时在平吴前三年,当时三魏区域内牧牛之多如此。这种情况在统一以后没有多大改变。《晋书》卷五一《束皙传》:

又州司十郡,土狭人繁,三魏尤甚,而猪、羊、马牧布其境内,宜悉破废,以供无业业少之人。

束皙上此疏已在惠帝时,而魏郡还有广阔的牧场。魏郡是地狭人稠之区,所以一再有人建议开放牧场为耕地;然牧场之存在,即表现那里有很大的荒地,至于其他区域荒地自然更多。《晋书》卷三八《齐献王攸传》,攸于武帝时奏议云:

今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加附业之人,复有虚假。

说明当时不耕之地很多,占了土地的人任其荒芜,附属于农业的人口有些也是虚假的,因为实际上他们不从事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要增加粮食生产,扩大征发赋役的对象,曾经力图使地方官发动人民垦荒。《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云:

(泰始)五年(公元269年)正月癸巳,敕戒郡国计吏,诸郡国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其休假者令与父兄同其勤劳;豪势不须侵役寡弱,私相置名。[12]十月诏以司隶校尉石鉴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道化有方,督劝开荒五千余顷……其赐谷千斛,布告天下。

这还是平吴(公元280年)前十年的事,当时政府已经在命令地方官禁止游食商贩,并奖励督劝开荒的地方官,但此时并无一定标准,课田制的颁布就规定了丁男、丁女耕田的数字。这个标准是给予地方官的,按照每郡每县应课田的人口数应该共垦地若干,地方官必须负这个责任。[13]《束皙传》载惠帝时皙上议曰:

今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较计九州,数过万计。可申严此防,令监司精察,一人失课,负及郡县。

束皙的话正是说明占田、课田制度的实际效果;游食之人还是那么多,占田只是空占并不实际耕种,所谓课田也毫无实效。可是他的建议仍然是老办法,他要叫地方官负责作到人人照法令课田。

就上面所说,课田制的颁布其精神在于规定人民必须从事农耕。丁男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就是一个适龄壮丁应耕田的标准。所耕的田可以是私有的——地主的或是农民自己的;但主要是官有土地的开荒。

我们还可以引两个例子来说明课田的意义。《晋书》卷七○《应詹传》东晋元帝时詹上表云:

都督可课佃[14]二十顷,州十顷,郡五顷,县三顷,皆取文、武、吏、医、卜,不得挠乱百姓。

应詹建议地方官从都督以下都该课佃,所课之人是吏(这是相当于兵的差役)和医卜(二者也是受差服役的职业)。他所说的课佃规模不大,又限于特殊身份的人,与西晋课田行之于一般人民者不同,但其为督课耕田,并给予地方官一个标准是相同的。以后当北魏孝文帝施行均田制以前还有类似的法令。《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三月诏:

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这个命令也叫地方官(在所)负责督课,并规定一夫四十亩,中男二十亩,和西晋课田“丁男五十亩,次丁男半之”相似。其意义也仅仅在于将一个标准交给地方官,使劳动力与土地相配合。我们不会将北魏课田看做徭役地租,因为在此以前或以后北魏都有很重的以户为单位的田租。[15]

假使我们把课田的意义只限于督课耕田,驱民归农,那么就不必与占田扯在一起,从而也不发生徭役地租、三七分租的问题。就齐献王攸的话看来,晋初的问题是在于耕地面积的缩小与农业劳动者的不足,政府为了要控制足够的劳动力以开发荒土(主要是官有荒土),所以一面限制大小地主的募客,同时命令地方官督促人民耕田,这就是课田制的目的。从法令上所表示的,政府希望能够做到规定的标准,虽不致人人落空,但决没有严格地按丁分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