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  论

五 结  论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结论:

一、宗部的意义是以宗族为核心的武装组织。

二、宗部组织目的是为了保障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除了防止与镇压起义之外,也抗拒政府的无限度的征发,特别是徭役的征发。

三、宗部与山越有密切的关系。山越是指原居山中的人民与逃亡入山的人民。他们之中虽也确有古代越族的后裔,但此时与一般人民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只能认其为山居的江南土著。

四、山民是由大族控制的,这些大族组成的宗部往往在山险之地据守,因此山越与宗部构成密切关系。

五、孙吴的建国乃是以孙氏为首的若干宗族对于另外各个宗族集团即宗部的胜利。

六、因此之故,孙氏建立了宗族间分配利益的领兵与复客制度,这种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分封制度。孙氏统治集团以若干大族与将领为代表拥有世袭的军队,占有巨大数字的田客与土地,有的还享有食邑与委任食邑长官的权力;这样就构成南方大族的经济基础及其政治特权。除以上六点之外,我想附带地加上一些说明。

我们知道东汉末年以宗族、乡里为核心的武装组织是极其普遍的,南北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南方有一个特殊的“宗部”、“宗伍”的名称而已。曹魏建国同样的是代表若干宗族联盟对于其敌对宗族联盟的胜利,但就魏吴建国的制度来比较却有显著的差别。我们知道曹魏初期也有诸将领兵的情况。《三国·魏志》卷一五《梁习传》:

领并州刺史,时承高干荒乱之余,胡狄在界,张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兵家拥众,作为寇害。

这一条所说的是“胡狄”与“兵家”二类,兵家自然是指拥兵之家。[19]卷二一《卫觊传》称关中“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又卷二六《满宠传》称:“时郡内李朔等各拥部曲,害于平民”,都说明这种情况。至于曹氏部下的宗族乡里组织如田畴、任峻、李典、吕虔、许褚等都拥有部曲,在这里不再列举。但是在曹魏方面我们却没有看到父子兄弟世袭领兵的记载。这些武装组织逐渐被解散或吸收到政府军队中去,例如梁习就曾将并州兵士家属数万口送到邺都,不消说并州兵家之众就变为曹魏政府的军队了。

其次,魏吴两国都有屯田,但曹魏初期并没将屯田户赏赐给私人的事,也没有承认田客的免役。[20]曹操建立屯田制度的目的正是要扩大以曹氏为中心的政权在经济上的绝对优势,这一点《卫觊传》说得很清楚。孙氏建国之始与宗部的斗争自然也有这种意义,但是从山中迁移出来的用以补户的老弱却像兵一样分配给私家。

领兵制度与复客制度是孙吴所独有的,这里说明曹操有意于恢复秦汉帝国的专制政治,而孙权却没有这样做。

可是曹操的政策也执行得不久,一到曹叡以后代表大族利益的司马氏掌握了政权,屯田户也像孙吴一样作为赏赐了。[21]大族的经济在此时有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皇权不能不向他们低头,最重要的让步便是政府亦即是皇帝所占土地及劳动力的重行分配,屯田户的独占就成为不可能了。

魏、晋以后是世家大族在经济上、政治上取得最大限度发展的时期,而在最初却表现在孙吴的制度上。

【注释】

[1]见《义门读书记》、《后汉书》卷三《刘表传》。

[2]严格说来图示人应只限于巴郡的板楯蛮,他们最早居于宕渠,即今四川的达县、大竹一带。但《晋书》、《魏书》都以廪君后裔为图示人,廪君传说据《后汉书》卷八六《南蛮传》和《水经·夷水注》乃在今建始、恩施、宜都一带。均在今湖北西部。

[3]见《华阳国志》卷一《巴志》及《后汉书》卷八六《南蛮传》。(https://www.daowen.com)

[4]如《陆逊传》之丹阳贼帅费栈,鄱阳贼帅尤突,会稽山贼大帅潘临。《贺齐传》之名帅,歙贼帅金奇、毛甘,黟贼帅陈仆、祖山。《吕岱传》之会稽东冶五县贼帅吕合、秦狼。《周鲂传》之名帅、民帅、鄱阳大帅彭绮、贼帅董嗣等。

[5]《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传》:“南海民在庐江界中反,淮南吏卒击之”,南海民即越人。又云:“庐江王边越,数使使相交,故徙为衡山王,王江北。”西汉初期的庐江跨有长江南北,《水经·江水注》称豫章为庐江南部。《史记》中的庐江国并不等于《汉书·地理志》在江北的庐江郡。所以与庐江相邻的南海民或越人也即是三国时豫章、鄱阳山越的祖先。

[6]见《史记》卷一一四《东越传》。

[7]《三国·吴志》卷四《刘繇传》注引司马彪《续汉书》略同,但无首数句。

[8]如《三国·吴志》卷一五《钟离牧传》称“建安、鄱阳、新都三郡山民作乱”,同卷《全琮传》称“丹阳、吴、会山民复为寇贼”,卷一二《虞翻传》称“邻县山民,或有奸变”,都直称山民。

[9]见《燕石札记》山越条。

[10]《文选》卷二八陆士衡《吴趋行》。李善注引张勃《吴录》曰:“八族,陈、桓、吕、窦、公孙、司马、徐、傅也。四姓,朱、张、顾、陆也。”

[11]《文选》卷五。

[12]见《三国·魏志》卷一八《许褚传》。

[13]《后汉书》卷七四《刘表传》作十五人。

[14]此疏陈寿认为可疑,所以不录入传中,但他也认为所述为当时情况,可能为同时人拟作。

[15]见《三国·吴志》卷六《孙静传》。

[16]在晋代孙氏曾几次起事,宋朝还有过一次。《宋书》卷五二《褚叔度传》称“富阳县(即富春)孙氏聚合门宗,谋为逆乱”,蔓延甚广。

[17]《顾雍附子邵传》注引《文士传》称其孙顾基“为吴偏将军,统家部曲”,以所领之兵为家部曲,意更明显。

[18]按张与诸葛两家均获重罪,周瑜子以罪徙。

[19]《三国·魏志》卷一六《杜畿传》:“太祖既定河北而高干举并州反。时河东太守王邑被征,河东人卫固、范先外以请邑为名,而内实与干通谋……于是遂拜畿为河东太守……固欲大发兵,畿患之,说固曰:‘……今大发兵,众必扰,不如徐以资募兵。’固以为然,从之,遂为资调发,数十日乃定。诸将贪,多应募而少遣兵。”本条云卫固要大发兵,又称“诸将贪,多应募而少遣兵”,则发兵即发诸将之兵,诸将贪得资,所以宁可应募而不肯受征。本条可与《梁习传》参观。

[20]《三国·魏志》卷一二《司马芝传》:“太祖平荆州,以芝为管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条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这里所谓宾客包括田客而言,可见私家之客不能免役。在《魏志》中也没有准许某人享受复客权利的记载。又司马芝称曹节为大宗,亦可证宗族单称宗与单称族相同。

[21]见《晋书》卷九三《外戚·王恂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