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观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控方观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有两起受贿犯罪事实:

(一)受贿30万港币

被告人叶某于2000年至2013年7月担任东莞市大岭山镇外经办主任,全面负责该镇外经办工作。东莞大岭山双叶机械厂(以下简称双叶机械厂)和东莞双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金属公司)分别系位于大岭山镇内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大岭山外经办负责(审)核颁发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协调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关系。(https://www.daowen.com)

2006年11月,双叶机械厂因擅自将37台保税设备交付双叶金属公司使用等问题,被黄埔海关长安办事处调查,上述保税设备可能要被查封,工厂可能要停业,该两家企业的董事长寺某(日本人)意识到这将影响到该两家企业的存亡以及双叶品牌在制造业的信誉。同年12月21日上午,寺某、双叶金属公司总经理天某(已死亡)、朴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大岭山镇政府外经办被告人叶某的办公室。寺某通过朴某翻译向叶某陈述了双叶机械厂和双叶金属公司被海关调查的问题,请求叶某继续为该两家企业审批颁发《生产能力证明》等许可文件,并请叶某协调黄埔海关长安办事处不要查封双叶机械厂和双叶金属公司涉嫌违法挪用的保税设备以及希望得到减免处罚,使企业不要降级,叶某承诺尽力帮助。寺某将事先准备好用信封装好的港币30万元放入一个礼品袋交给叶某。叶某当场收下。事后,叶某明知双叶机械厂因擅自将37台保税设备交付给双叶金属公司使用等问题被海关查封,仍默许双叶金属公司继续使用该37台保税设备进行生产,并为其核实颁发《生产能力证明》。

(二)受贿3万港币及一个古奇女包

2007年12月17日晚,寺某在东莞市寮步镇金凯悦酒店二楼桃源轩中餐厅VIP包(房)宴请叶某,朴某在现场翻译。期间,寺某向叶某表示感谢其对双叶机械厂和双叶金属公司被海关调查处理的帮忙,并请求叶今后继续帮忙,协调海关不要给予双叶机械厂过重的处罚,以及在处罚决定做出之前不要再来查厂等,然后寺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港币3万元,一个女装皮包(价值人民币9700元)以及一瓶威士忌洋酒送给叶某,叶某当场收下。

起诉书认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莞双叶金属、双叶机械厂谋取利益,收受港币33万元和价值人民币9700元的女装皮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时,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某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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