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2016年5月1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https://www.daowen.com)
撤回起诉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叶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