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检察机关认定

2014年6月6日,XX市YY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载明:董良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良杰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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