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观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控方观点

被告人张国贤在任鹤峰县建设局局长、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及鹤峰县移民局局长、鹤峰县水利水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万某承揽监理项目,收受万某行贿款10万元。

指控张国贤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主要有:

1.张国贤供述:万某曾经给其送过两次钱,说是利润分配,其都没要。

2.行贿人万某供述:其给张国贤送这10万元人民币的事情,一共送给他两次,第一次张国贤没收,第二次给他送他才收。

3.证人卢某证实:万某确认过,张国贤的10万元利润他已经给张国贤了。

4.证人田某证实:因走马镇灌区工程,县水利局和走马镇政府有关人员开过一次协调会,召开会议的前一天、张国贤等人就到了走马镇。(https://www.daowen.com)

5.证人吴某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送张国贤去过回龙阁水库的工地检查工作,杨某或田某其中的一个人同去的,覃某去没去我记不清了。

6.证人杨某证实:2011年县水利局在走马镇成立了一个临时指挥部,其和田某被指派到那里办公。张国贤在2012年总共只到走马镇指挥部开了两次会,两次会议参会人员有走马镇水利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和我们指挥部的工作人员。第一次会议是在2012年2、3月份,第二次会议是在2012年8月。

7.证人郑某证实:以前其和万总不认识,是经过张国贤的介绍后,其与万某洽谈容阳半岛工程监理业务时才认识的。当时湖北清江公司又是张国贤介绍的,而张国贤又是容阳半岛工程主管单位的领导,其肯定要给张国贤一个面子。所以说,如果不是张国贤的介绍,湖北清江公司就不一定能承揽容阳半岛工程的监理业务。

8.证人凌某证实:其不认识卢某和万某,从来没有做过生意。没见过万某、凌某和卢某签订的合同。

9.证人覃某证实:2012年10月张国贤到走马镇工地上进行例行检查,所以就陪他一起检查了回龙阁水库,当时有杨某陪同,是开吴某的车。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早上,其和张国贤等人到走马镇政府会议室开协调会。他们是开协调会的前一天到走马的,因为其听别人说是因为张国贤的母亲不好,所以他在开会的前一天,由罗某开自己的车(天籁轿车,车牌号里有四个0)载着张国贤去走马的。

10.证人罗某证实:2012年11月,张国贤和其一起在走马镇政府会议室开了一次走马灌区工程的协调会,开会前一天中午,其和张国贤、覃某从鹤峰动身赶往走马镇,当时开着其自己的私家车(天籁,车牌号:鄂XX0000)载张国贤和覃某去走马的。

11.证人王某证实:开协调会时,张国贤和罗某是坐罗某的私家车(天籁轿车,车牌号里面有几个0)去的走马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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