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程
诉讼进程
张某,男,1981年出生在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其是家中独子,家境较富裕。2002年,张某中学毕业,父母让其到加拿大留学。其后,张某在加拿大学习、工作,生活稳定。
2009年,为了照顾身体不好的父母,张某回国就业,在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作。起初由于不了解相关产品知识、国际贸易规则和行业惯例,工作很吃力,但是,张某凭借在国外留学工作生活积累的经验和语言优势,很快就与国内外客户建立了融洽的工作关系,升任国际业务部项目经理。
张某回国后,工作渐渐步入正轨的同时,也和旧时的同学们恢复了联系。大家经常会约在一起吃饭唱歌聚会。李某是张某初中同学,现在是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治安民警。
2011年夏季的一天,李某给张某打电话让其帮个忙。李某告诉张某,派出所的工作很辛苦,并且每个月都有任务指标,这个月的指标可能无法完成了,所以为了能够完成这个月的任务指标,李某让张某扮演嫖客“钓鱼”执法卖淫女,进而帮助抓获卖淫女完成案件指标。张某起初不太愿意做这事,但是经不住李某再三以“帮助派出所的忙”“可以成为警察的线人”为由相劝,碍于朋友面子并想着还能帮助警察抓坏人成为警方的“卧底”,张某最终还是答应了帮李某的忙。
大约过了一周,李某给张某打电话,让其到某宾馆房间找他。张某到后,李某告诉他,卖淫女已经联系好了,约定的地点在隔壁房间,让他冒充嫖客,等卖淫女来了让她先去洗澡,李某会算计好时间进去抓人,同时给了张某一个装着嫖资的白色信封,里面是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
张某到隔壁房间,卖淫女来到后,张某按照计划让她先去洗澡,卖淫女洗完澡出来刚上床,李某就带着几个人敲门进来,简单询问后就把人分别带走了。张某被带到隔壁房间,整理了一下衣服就离开了。走出宾馆,张某压抑着自己内心的冲动,但还是不自觉的笑出声音来,原来作卧底是如此紧张又刺激。
这之后,张某又帮助李某用同样的方式对卖淫女钓鱼“执法”过几次。有一天,李某约张某吃饭,给了张某5000元人民币,说是经过领导批准给的奖金。再之后,张某以同样的方式帮助李某“抓嫖”三四次,获得奖金2000元。
2012年9月4日,张某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张某到派出所一趟,张某如约在下午两点到派出所。民警询问张某关于李某抓获卖淫女的事情,张某都一五一十地向民警进行了说明。说明完情况后,民警并没有让张某离开派出所。
张某在派出所度过一夜后,2012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2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2013年1月,张某父母聘请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巩志芳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赶赴看守所会见张某,张某将相关情况告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告知了他享有的法律权利。张某很关心案件最终会是怎样的结果,辩护律师根据他所说案件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
根据张某所陈述案件事实,其本人并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如果所说属实,应该无罪。但是,目前为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不知警方掌握证据情况。检察院既然批准逮捕,说明警方可能还是有一些对张某不利的证据。建议张某在以后的审讯中,实事求是地说明案件情况并核实笔录,一切到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再根据案卷情况进行分析。
本案后因“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原因,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3年3月12日。(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3月12日,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终于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本以为终于可以到检察院阅卷了,但事与愿违,二分检工作人员告诉辩护律师本案的管辖问题尚未确定,暂时不能阅卷。后来,二分检将本案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其后,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7日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至此,辩护律师终于可以去复制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了。
复制卷宗后,首先查看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发现起诉意见书载明的本案犯罪嫌疑人共有三名,张某、李某、王某。其中,李某未与张某、王某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而是另案处理;张某、王某同案处理。
王某何许人也?张某为何在律师多次会见过程中从未提起。辩护律师内心不免疑惑丛生。
律师通过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背后另有隐情。
原来,王某曾是李某所在派出所辖区的居民,几年前王某家被盗,报警后,李某是出警办案人员。这样一来二去,两人慢慢就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仅维持了三四个月。之后,两人就互相不再联系了。
2011年夏天,李某再次主动联系王某。王某来到李某工作的派出所,李某告诉王某,他需要破案指标,问王某是否认识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人员,如果有知道的话就告诉他,他好破案。王某说别的不太了解,但是可以帮他找到卖淫的“小姐”。他们商量好由王某负责找“小姐”到酒店卖淫,由李某负责找“嫖客”和抓人。李某还告诉王某,不会少了她的好处。此后,李某、王某多次实施设局钓鱼卖淫女的行为,并获得成功,而张某就是李某所设局中的“嫖客”。
李某抓获卖淫女后,并没有依法对她们进行处理,而是将卖淫女带至派出所后向她们索要钱财,否则就对她们依法处理。
李某、王某的犯罪行为,设计很巧妙,也很难被发现。这次之所以案发,是因为很偶然的因素。李某再次设局钓鱼抓获了高某,向高某勒索20万现金,高某无奈以母亲生病为由向朋友借钱。高某朋友警觉地认为高某被绑架,向110报案,本案遂案发。
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到上述案件情况后,辩护律师即作出判断,张某客观上是被李某利用,成为了李某犯罪的作案工具,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张某是无罪的。
辩护律师及时地形成书面辩护意见递交给承办检察官。同时,多次向有权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因为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张某是无罪的,不应该对其继续羁押,即使暂时不能作出法律上的结论,也应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的这些意见和申请,都犹如石沉大海一般。
检察院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6月27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但均未补充到任何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在此期间,李某、王某均被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公诉至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决定,对张某不起诉。2013年8月20日,张某走出看守所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