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办案手记

办案随笔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国庆律师

本案是一起因中纪委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嫌疑人出现翻供的情形,在中纪委调查期间,看守所有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于是,中纪委要求调查,相关的线索一层层移交到A区检察院侦办。基层反贪部门接到上级单位的指示,特别是有中纪委领导的签批,那重视程度就可想而知。既然嫌疑人翻供是由于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导致的,侦查机关就从所有的办理会见的人员入手,调查发现,是因为检察院没有书面通知看守所嫌疑人会见需要经过允许。这本是检察院工作失误的问题,直接向上级报告就解决了。但由于各种原因,笔者的当事人,一个刚刚入职一个多月的临时前台工作人员,就正好撞到这个枪口上,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之案侦查。

(一)接案经过

2016年6月初,像往常一样,笔者在办公室里做着自己的事情,突然电话铃响起,抬头一看,是蔡主任的电话。他的电话,我知道肯定有急事。

“蔡老师,有事吗?”笔者拿起电话说。

“国庆,你在所里吗?”电话那头问。

“在的,蔡老师,您有事吗?”笔者回答。

“你有没有空,帮我接待一下当事人。”蔡老师没有任何寒暄,就直接抛出主题。蔡老师做事喜欢直来直去。

“有空,您交代的事情,我怎么都会有空的,您叫当事人过来找我,我在办公室等她。”我也玩笑地回了蔡老师,当时快到吃饭的时间,所以自己就有些空。

过了20多分钟,一对母子来到所里,前台行政把他们引导到了小接待室,然后告诉笔者有当事人找。笔者放下手中的活,就直接到了接待室。刚进接待室,乍看这对母子,一个一脸惆怅,一个一脸委屈。

“陈律师,你要帮帮我,我儿子是冤枉的,他没有给我三万块钱。”不等笔者做自我介绍,妈妈模样的女士连忙说。

“我的确没有收王某的钱,都是我编的。”另外一位男士还没等他妈妈说完就补上这一句话。

“你们别着急,蔡主任已经打电话给我说了,叫我接待一下你们,你们慢慢说,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对我讲讲,我看看能不能帮到你们”,我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顺便叫前台工作人员小文端两杯茶过来。

“好的,陈律师,事情是这样的。”坐在旁边的男子打开了话题。

“你对律师说慢点,说清楚点”,他妈妈不放心地交代了一句。

“我叫刘大拿,是深圳某区看守所的临聘人员,刚刚上班不到一个月时间。9月1日下午,A区检察院的人过来把我带走,说要我去配合调查,我不知道什么事情,就和他们一起去了。到了A区检察院办案区讯问室,我就一个人坐在那里,没有人管我,就两个保安看着我。我就这样在那一直待到晚上。后来有人过来对我说,“你自己好好写写,你有犯什么罪没有?”。我说,我没有啊,我能有什么犯罪行为?我一直坚持说自己没有犯什么事。后来,到了深夜,他们一整晚都不让我睡觉,直到第二天,他们告诉我,你有没有送钱给王队长?我说没有。他们就说你不承认就别想出去,你如果承认了,把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我一整晚没睡觉,当时是什么时候我也不知道,反正我稀里糊涂的,我为了尽快出去,我就瞎编,王队长告诉我,帮忙安排律师会见贺某,然后王队长把我叫到他家客厅给了我3万元,第二天,我把这3万元给了我妈。第二天,我被送进了看守所,后来我被取保了,这就是事情的经过”,刘大拿话赶话地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时不时地还用眼睛看一下他母亲,生怕说错了什么。

我正要说话,坐在一旁的妈妈迫不及待地说:“我原以为事情不会很大,认了就没事,没想到,这事还要到法院,还可能被判刑,我就害怕了,我就着急了。我今天早上路过你们律师事务所,我感觉必须请律师才行,要律师替我们说句公道话。”

“我自己也很糊涂,检察院叫我去配合调查时,觉得事情不大,就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承认我收了我儿子3万元,并把这钱为我丈夫买药用掉了,后来我知道这事情不应该承认,完全没有的事情我不能违背良心承认,所以后来我就说我根本没有拿我儿子的钱。”张某某带着哭腔述说着自己如何违心地承认自己收了儿子3万元,以及后来不承认的来龙去脉。

母子俩你一言我一言地说着,笔者一边听一边做笔记,没忍心去打断他们。这时倾听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等到他们停下来时,我见有机会,就说:“案子到什么阶段啦?”

“案件到法院了。”张某某很快地回答。

“你是如何知道的?”我连忙问。

他从包里小心翼翼地取出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开庭通知书递给我看。

我说:“你这个案子,请律师有点晚,都快要开庭了。”(https://www.daowen.com)

“是啊,我开始以为这事就没了,没想到还到法院了,还要判我儿子坐牢,我就想啊,根本没有的事情,怎么就能到法院呢?我就不相信白的还真能变黑?”张某某气愤地说。

“在没有看到案卷证据材料之前,我不能随意发表意见,我相信你们说的都是真的,但律师的职业要求是,一切用证据说话,希望你们理解。”笔者说着看似不痛不痒的话。

“你们首先要做的是,你们要尽快委托律师,去阅卷,去了解案件,准备为你们辩护。”笔者很严肃地说。

“陈律师,请尚权的律师要多少钱?”当事人总算提到了律师费的问题。

“根据您刚刚介绍的情况,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我们收费×万元”。

听到这个律师费的报价,当事人就开始说他家里的经济条件是如何的艰难。我也耐心地听着,但我没有同意律师费减少的建议。他们很不情愿的离开了律所。

过了三四天,我突然接到当事人母亲的电话,她说她经过仔细地考虑,虽然律师费高了点,但还是决定请尚权律师办理他们的案子。第二天,他们再次来到所里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交了律师费。

(二)辩护思路的形成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笔者就给深圳A区法院的法官打电话,预约阅卷,阅卷很顺利,但是没有同意笔者拷贝同步录音录像,笔者也没有与法官争辩,想等阅完卷后,看情况再说。

接下来大约一周的时间,笔者将所有的案卷材料,先粗略地浏览了一遍,发现当事人和笔者说的内容,与案卷记载的内容一致。当事人在检察院调查阶段,做了两份承认有受贿事实的陈述,后来在正式立案后,便全部否认。他的母亲也是一样,开始承认收到了刘大拿给的三万元,后来又全部否认。看来,母子俩没有欺骗笔者。

看样子这个案子的确有问题,作为刑事律师,发现有问题的案子,内心会莫名的兴奋。这个案子,案卷不多,笔者开始把每份证据都读过一遍,对案卷了解越深,越不解这个案件的侦查机关办案为何会如此粗糙。

疑问一,本案指控刘大拿受贿,可是自始至终都没有看到他收了谁的钱?起诉书指控说刘大拿受王某(刘大拿的上级)的指使和请托,违规办理律师会见?王某一个与嫌疑人贺某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他有什么理由会请托或指使刘大拿去办理律师会见贺某呢?

疑问二,王某在案卷中,并没有承认有请托或指使刘大拿办理律师会见,并送刘大拿3万元的事实。既然这样,刘大拿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就不确实、不充分,如何指控他受贿犯罪呢?

疑问三,作为贺某的妻子李某,最有可能请托的人,却也自始至终没有提到自己或委托其他人去办理律师会见的事情。

本案的受贿事实从何说起?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显然刘大拿一没有索贿事实;二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三没有为他人牟取利益。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罪,这几乎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必须有的罪名,但我感觉,这个案件,检察机关增加滥用职权罪,似乎是为了确保起诉成功,而增加的一个兜底罪名。

那滥用职权的事实到底有没有呢?起诉书指控滥用职权的事实就是刘大拿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就这一简单的事实,通过阅卷,笔者也有几点疑问。疑问一,刘大拿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显示侦查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通知看守所,贺某会见需要经过批准;疑问二,安排律师会见的人除了刘大拿之外,在此之前,还有看守所的其他人员也办理过律师会见贺某?刘大拿被追究,其他人却不被追究?疑问三,如果有滥用职权,那么本案的所谓严重后果是什么?如起诉书说的,嫌疑人贺某翻供是滥用职权的后果,那么侦查机关的嫌疑人翻供是经常的事情,这算不算刑法上严重后果?疑问四,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是不是因为刘大拿安排律师会见引起的?

笔者阅完卷后,就打电话叫刘大拿来所里做一份笔录,了解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与他沟通了辩护意见,明确告诉他,认为他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母子俩对笔者的意见表示认可。

后来,案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深圳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案的程序性问题

案件的结果是B区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本案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B区检察院是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B区检察院是否需要重新制作起诉书?

关于第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七条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律赋予了接受移送的检察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既然有审查权,当然在新的检察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案件因为受理法院认为本院不适宜审理该案,向上级法院申请将该案移送到其他同级法院审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指定其他人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那么管辖改变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要将案件材料退回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再由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下,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改变了,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改变了,如果不重新制作起诉书,仍然使用原起诉书显然不符合变化了的公诉主体和审判主体,因此,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当重新制作起诉书。

(四)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笔者从A区法院得知案件被改变管辖,移送到B区法院管辖,案件已经退回A区检察院了。后来确定案件被移送到B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笔者立刻带上手续,及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希望面见检察官。到B区检察院后,检察官虽未面见笔者,但是进行了电话沟通,告诉她笔者的辩护意见,希望引起她的重视,检察官告知她会认真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过了大概半个月时间,笔者又电话联系了检察官,问及案件情况,检查官告知笔者,该案件要上检委会,让笔者不要着急,有消息会通知我的。笔者得到这样的消息,就知道案件的结果肯定是不起诉,但没有敢告诉当事人,担心自己判断出错。

到2016年年底,也就是快过年了,笔者接到了检察官的电话,得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在电话中对检察官说了许多赞许的话,感谢她的认真负责。我挂了检察官的电话,立刻打电话给当事人,我只记得当事人连着问了我三遍,是真的吗?我也连续回答了他三遍是真的。他才缓过神来说了声“谢谢陈律师”。过了几天,他们母子俩又来到所里,还带了点东北的特产给我,并告诉我A区反贪局还叫他去做侦查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评价,我问他如何评价的?他告诉我:“不让睡觉,逼我认罪”,我笑一笑,还批评他太直接了。

从接这个案件到办结这个案件,最深的体会就是,刑事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对任何一个人或家庭来说,都是不可承受的灾难。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办理粗糙,也许是因为上级院交办的案件,但连基本的案件事实认定都有问题,为何能移送审查起诉,为何能移送审判?幸运的是B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这样的案件是否还会继续发生?或者下一个当事人还有没有这么幸运?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指导案例的通知》《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载http://www.spp.com.gov.cn/flfg/gfwj/201212/t20121228_5219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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