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检察机关认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理由:

1.本案两名被害人体内单独一种毒物的剂量虽未达到重度致死量,死亡原因系酒精和毒品协同作用导致,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桑卓对二名被害人的死亡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https://www.daowen.com)

2.涉案具体毒品的特性、吸食数量均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桑卓对涉案毒品毒性有明确的认知。

3.本案两名被害人均系成年人,案发当天被害人辛在与涉案人员一起喝酒吸毒之前已经吸食大麻,死亡原因不具有唯一性。

4.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马尼士主观上明知被不起诉人桑卓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桑卓、马尼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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