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观点
侦查机关观点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为嫌疑人桑卓(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马尼士涉嫌包庇罪。
2015年11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法国籍公民桑卓、印度籍公民马尼士、土耳其籍公民梅斯以及与本案死者法国籍公民丹蒙、南非籍公民辛等人一起在酒吧喝酒。
11月28日凌晨,死者丹蒙带着桑卓、马尼士、辛及梅斯回其住处,即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加州华苑家里继续喝酒。
当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桑卓拿出毒品与死者丹蒙、辛一起吸食。丹蒙与辛吸食毒品后死亡。桑卓、马尼士与梅斯发现丹蒙、辛死亡后,一起商量隐瞒当天桑卓提供毒品给死者吸食的事实,并对外统一口径:不知道两名死者死亡,离开死者住处时两死者在睡觉。随后,上述三人离开了死者住处,并多次见面一起商量如何统一口径应对公安讯问。
1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嘉州华苑丹蒙家里发现了丹蒙、辛的尸体。随后福田分局多次询问马尼士核实该案件情况。马尼士均向福田分局否认了2015年11月28日桑卓提供毒品给丹蒙、辛吸食导致两人死亡的事实。
经鉴定,丹蒙符合因乙醇、冰毒及1-(2,5-二甲氧基-4-氯苯基)-2-丙胺等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辛符合乙醇、冰毒、大麻及1-(2,5-二甲氧基-4-氯苯基)-2-丙胺等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12月6日,福田分局电话联系桑卓、马尼士到局里配合调查,并于当日将二人拘留。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为,桑卓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马尼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
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证人证言
证人本丁克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晚和死者辛等四个朋友在香蜜湖酒吧喝酒,然后一起去了一个南非朋友卓恩家里抽大麻,并且四人平均分吃一颗粒红色的药丸ECSTACY(一种能让人销魂的东西)。之后四人前往购物公园酒吧继续喝酒一直到11月28日凌晨,准备离开回家时,死者辛还给了其一点大麻。剩下的大麻,死者辛放回了他的背包里。
证人马锐奥证言。其是犯罪嫌疑人桑卓的男朋友。证实11月27日晚21点马锐奥和桑卓在福田区金域蓝湾附近参加一个酒吧派对之后就分开了。11月28日晚上8点左右回到家里时发现土耳其人梅斯、印度人马尼士、女朋友桑卓三人在哭,且说法国人丹蒙和一个南非人死了。女朋友桑卓说不敢报警是因为他们当天晚上吸食了桑卓提供的毒品。毒品有DOC和BENZO两种,是桑卓在网上购买的。DOC是一种类似LSD的新型毒品致幻剂,直接吸食有生命危险,BENZO是一种类似开心果的毒品,有提高性欲催情的作用。
证人朱斯证言。证实在2015年11月27日晚其与本案死者南非籍辛、卓恩等四人在卓恩家里抽了大麻,然后到香蜜湖度假村酒吧喝酒一直到凌晨左右,之后另外三人去了购物公园酒吧继续喝酒,自己因为要回家没有继续参与。
证人卓恩证言。2015年11月27日晚其与辛和本丁克在自己家中抽了辛拿来的一包大麻,然后四人一起去了购物公园酒吧喝酒。之后各自离开了。
证人约翰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晚上,其与本丁克、卓恩、辛四人一起到香蜜湖一个酒吧喝酒,之后到卓恩家里抽了大麻,抽完大麻之后,卓恩还拿一片印有超人标志的红色片剂分成四份,每人吃了一份,之后四人又一起到购物公园酒吧喝酒,凌晨5点左右,离开回家了。
2.鉴定意见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认为,死者丹蒙符合因乙醇、冰毒及1-(2,5-二甲氧基-4-氯苯基)-2-丙胺等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者辛符合因乙醇、冰毒、大麻及1-(2,5-二甲氧基-4-氯苯基)-2-丙胺等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3.勘验、检查笔录
福田区嘉洲花苑丹蒙家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有两名死者。
4.书证
通话记录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在2015年11月28日至12月6日期间有频繁的通话联系。《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显示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15年12月6日。(https://www.daowen.com)
5.视听资料
主要是案发地福田区嘉洲花苑丹蒙家所在楼层的监控录像,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进入丹蒙家的时间和离开的时间。
6.犯罪嫌疑人马尼士的供述
马尼士共有8次询问、讯问笔录。在2015年12月1日至12月5日之间共有4次询问笔录,均没有供述其在离开丹蒙家时有两人死亡的事实。12月6日开始如实供述了三人在离开时,已经知道两名死者已经死亡的事实。
(1)马尼士询问笔录(共5次)
第1、2、3次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11月27日晚,我先和印度朋友在BASE酒吧喝酒,之后9点多和印度朋友去了购物公园的黑胡椒酒吧,又去了西西里酒吧喝酒。凌晨5时许,见到桑卓,旁边还有丹蒙,还有一个土耳其人梅斯加入,之后我喝醉了,去了哪里没有印象,之后在一个房子里,睡在卫生间,醒来之后看到丹蒙在沙发上睡着了,卧室床上躺着南非人,桑卓和梅斯比较清醒,之后各自回家。自己之前有在购物公园酒吧喝了16杯洋酒。不知道有两人死亡的事实。
第4次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2日。
主要内容和之前的内容一样。不知道有两人死亡的事实。
第5次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6日。
主要内容:马尼士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案件真实情况。2015年11月27日晚,马尼士与法国人桑卓、法国人丹蒙,土耳其人梅斯等人在购物公园一个酒吧喝酒,之后自己喝醉了,其他什么都不记得了,一直到11月28日中午13点左右醒来,看到南非人辛躺在床上,桑卓坐在床边,梅斯在卧室内走来走去,自言自语,可能是吸毒后的状态。桑卓告诉我说这是丹蒙家里。还看见丹蒙躺在沙发上,好像快不行了,桑卓就过来做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梅斯也突然大喊说辛死了,桑卓又给辛做急救措施。最后,我们确认两人已经没有心跳和脉搏,都已经死亡。桑卓说两名死者吃了类似致幻药的毒品,其他三人没有吃。因为不懂中国的法律,非常害怕,不知道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最后决定不报警。我们假装不知道两人死亡,离开了丹蒙家,去了桑卓家商量怎么办,三人共同商量决定:警察如果问的话,我们统一口径说我们离开时不知道两个人躺在床和沙发上,以为他们睡着了。11月30日警察发现有丹蒙和辛两人死了之后,我们三人又约在深圳北站见面商量怎么办,是否要对警察说实话,最后仍然决定不能让警察知道我们在离开前就已经知道丹蒙和辛死亡了,就说离开时只知道他们俩在睡觉,其他可以据实说。
(2)马尼士讯问笔录(共3次)
主要内容:离开出事的地方后,三人去了桑卓的家,桑卓说南非人辛在喝醉酒的时候拿出来毒品,辛、梅斯、丹蒙三个人吸了毒品。之所以要对警方撒谎是因为死了两个人。因为事发后,三个已经商量过了,不能告诉警察三人离开时知道有两人已经死了,否则恐怕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害怕,就同意了对警察说谎。并且三人商量好除了这两个人死了的事情不说之外,其他的事情都可以说。吸毒的事情因为是听桑卓说的,所以就对警察说不知道吸毒的事情。
7.犯罪嫌疑人桑卓的供述
(1)桑卓询问笔录(5次)
第1、2、3次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01日。
主要内容:11月27晚上至28日凌晨,我、丹蒙、马尼士、梅斯、南非人。
辛一起喝酒,凌晨六点多,分两台车去了丹蒙住处,继续在丹蒙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南非人辛说他有白色粉末毒品,可以加在酒里一起喝,我们几个都喝了,除了马尼士睡在卫生间没有喝。11月28日下午我、马尼士和梅斯一起离开丹蒙家到了我家,走的时候,两个死者还和我们挥手告别。
第4、5次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6日。
主要内容:11月28日,我们离开丹蒙家时已经知道丹蒙和南非人辛死了。死因是吸了我提供的LSD毒品死亡的。28日凌晨是我拿出毒品来吸食的,不是南非人辛。印度人马尼士睡着了,没有吸毒。之前不讲真话是因为害怕。11月30日,警察发现丹蒙和南非人辛死了的事情后,我们三人在深圳北站碰面商量如果警察问起来的话,就说那两个人睡着了,我们不知道他们两人死了。
(2)桑卓讯问笔录
主要内容:11月28日凌晨,我们去了丹蒙家,在他家我们五个人开始喝了一些伏特加酒,大概八点多的时候,我拿出了一种叫LSD的毒品,除了印度人马尼士喝多了醉倒在洗手间里没有吸食之外,其余四个人都吸食了一部分LSD毒品。我只知道LSD是一种致幻剂,是一种白色粉末,每次最多吸食0.2毫克。我带到丹蒙家有0.5克的量,我们吸食了大概有0.1-0.15毫克的毒品。当我们发现他们两人不行的时候,我有给他们做心肺复苏急救,但是没有成功,因为害怕也不敢报警,所以没有说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