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师概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节 教师概述

一、教 师

“教师是什么”是教育学的基本问题。教师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密切联系。而教师对自我身份与角色的认定,将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师生间的交往。

古代简称教师为“师”,是对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的专称。而具有现代意义的“师”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西周,其包含了军事统帅和王者导师的双重含义。真正将教书作为一种职业,则是在春秋时期随着孔子办私学而出现。近代,中国因受西方列强侵略,整个社会动荡不安。大批思想家和教育家本着救国救民的思想,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将教师和国家的前途联系在一起。1949 年之后,教师概念一方面体现了继承性,即认同传统教师扮演“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众多教育学者采用隐喻的方式对教师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比如将教师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蜡烛、春蚕、园丁等。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教师专业化和“终身教育”的思想,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2001年,我国推行的第八次新课程改革受到终身教育和教师专业化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学习型教师、与教师专业化相符的研究型教师等新型教师概念,以及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科学型教师、与国家培养创新型人才需要相适应的创新型教师等。

二、教师的角色、作用、地位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将人类社会所积累的生产劳动知识、科学文化思想和道德行为准则不断传承下去,当作为专门传播这种科学文化知识和道德行为准则的学校出现时,教师便应运而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负责传播活动的这部分传播者就是教师。教师的劳动对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教师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重要。

(一)教师的角色

教师的职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教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扮演着诸多角色,比如道德的实践者、人类文明的建设者、知识的传授者、课堂纪律的管理者、班级的领导者、人际关系的协调者和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者等。“你的学生或许需要基本知识,如数学和阅读,但他们也需要培养。如果你的目标是使学生的生活丰富多彩,那么你适合教学;但如果你只考虑节日和假期,你就没有充分的理由成为教师。”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在《人是教育的对象》中指出,“教师是克服人类无知和恶习的大机构中一个活跃而积极的成员,是过去历史所有高尚而伟大的人物,是新一代人之间的中介人,是那些争取真理和幸福的人的神圣遗训的保存者,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一个活的环节”。

(二)教师的作用

随着学校的出现,教师也成为一项职业。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教师发挥着诸多作用。

1.教师的社会作用

教师的劳动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教师对于个体的成长,对于人类社会的延续、发展和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是社会文化的继承者与传递者,人们总要把所积累和创造的社会文明继承和传递下去,且使之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工作主要是由教师完成的;教师是精神和物质财富的创造者,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取决于人的素质高低,而人的素质培养主要取决于教师的劳动;教师是学生潜能的开发者,潜能的充分开发依赖于社会生活条件和正确的教育,在社会生活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教育对人的潜能的开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教师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

教师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传授知识,开发学生的智力;二是培养品德,塑造学生的心灵;二是训练身体,发展学生的体质。总的说来,教育的作用就是全面地培养人,就是使学生获得最适合他自己的发展,就是为学生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师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作用是巨大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

(三)教师的地位

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我国古代教育家荀况说:“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由此可知,教师职业虽平凡但也崇高。(https://www.daowen.com)

1.教师的社会地位

古往今来,许多文人政客都认识到教师对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教师的社会地位是不相同的。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各国政府特别会议,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这一文件,随之在世界各国产生了强烈反响。近30年来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教师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任何国家都比以往任何时代清楚地认识到教师对民族、社会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目前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等形式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切实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从而奠定了教师在社会和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我国从1994乍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把教师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教师在学校中的地位

教师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地位问题是教育界一直争论的重大问题。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地位之争主要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教师是教育活动过程的中心,如赫尔巴特所强调的教师的权威等;另一种则认为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中心,如杜威提出的“学生中心论”观点。两种主张,一种过分强调教师的地位和权威,而另一种则又过分贬低了教师的地位和权威,都不正确。

从教育过程的本质和教师的作用来说,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占主体地位,教师处于主导的地位:首先,教师受社会委托,担负着为社会塑造新人的使命。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其次,教育本身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育人过程,人的发展是在教育过程中靠教育者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培养实现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培养训练,具有广博丰富的知识和教学经验,懂得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教育教学方法,任何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科书都代替不了教师在培养人当中的作用。

三、教师的素养

教师素养是教师具有的素质和修养,顾明远先生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对素质的定义是:“公民或某种专门人才的基本品质”。素养是以先天遗传为基础,由后天的养育、个体所受的各级各类教育、人生经历、个人已有生命实践积淀而成。所以教师素养可以理解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决定其教育、教学效果,对学生身心发展有直接而显著影响的心理品质的总和。教师素养首先包括教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品质,其次包括教师从事教育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一个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教师必备素养。一是理念素养:树立民主、平等、开放的教育理念,能倾听学生的心声。新课程改革要求对教师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树立民主、平等、开放的教育理念,广泛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倾听学生的心声;二是现代素养。即随着时代发展,教师要紧跟时代脉搏、与时俱进,现代教育要求教师要具有现代素养,一般应包含创新意识、世界意识、环境意识等;三是教育法律素质。教师应具有教育法规知识,熟悉和掌握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及相关理论,具体包括公民的基本法律常识、教师职业法规知识、青少年学生法律知识等;四是终身学习,学习化的社会给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教师,只有与时俱进,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改善学习方法,拓宽学习途径,不断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完善自己的文化知识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形成与时俱进的现代意识,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养,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做一个新世纪合格的教师。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教师权利和义务有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之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在与其他教育主体或社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中实现的。教师权利和义务实现的保障体系应由自我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构成。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指不同级类、不同地区学校教师特别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我国中小学教师和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高等学校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和义务;在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任教的教师具有与聘任学校约定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享有特殊补贴;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可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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