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规建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法规建设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水文工作的服务质量和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文工作已由较单一地为防汛抗旱和水利规划设计服务,逐步转变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工程科学调度以及工业、农业、交通、国防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加强水文行业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亟需立法理顺水文工作需要立法理顺水文管理体制,明确投资渠道,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

一、水文条例的出台

(一)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对水文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从2000年起就开始着手《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起草工作。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大致分三个阶段。

1. 起草阶段 (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 2000年9月,省水利厅成立领导小组,水文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经征求厅内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由厅务会讨论修改后定稿,于2001年3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 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阶段 (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 省法制办自2001年3月接到《条例》草稿后,多次与水文局座谈了解情况,并分别在5月、10月、11月先后三次到所属保定、沧州、衡水、石家庄水文局的基层测站进行调研,并在衡水实验站与所在地乡村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批《条例》过程中,共征求了省直12个相关部门 (即: 省水产局、省军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邮政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了处理。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实际,进行了认真的修改达12次之多。《条例》(草案) 于2002年2月28日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报请省人大审议。

3. 省人大审查通过阶段 (2002年2月至2002年11月): 2002年7月和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和第30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 进行了初审和二审。在二次审议《条例》期间,征求了全省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以及水利部和部水文局的修改意见,并对初审中的几个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赴外省区进行了考察学习。11月25日,《条例》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水文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水文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是全省水文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条例》确立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的法律地位,“水文机构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水文的具体管理工作”。《条例》在依法规范河北省水文行业职能、投入机制、服务领域,加强水文管理,保障水文事业快速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国水文系统法制化建设积累了经验。《条例》提出要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条例》还提出对水文资料的监测、收集、整理、提供、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可行性论证等实行统一汇总、审定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活动,应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资格证书的规定承担业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从事水文活动的行为。

《条例》的出台对全省水文工作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明确了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加强水文行业管理,设立和规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管理制度与水文资料使用审定制度; 突出了对水文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的保护职能。(https://www.daowen.com)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第49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中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的颁布能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确立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级水文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是确立了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与义务;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水文投入机制; 四是明确了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五是规范了水文行业管理; 六是突出了对水文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的保护。

二、水文资料使用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水利厅对省直行政许可进行规范化办理,由水文局起草《河北省水文资料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

水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使用办法》,2008年上报到水利厅 (冀水文办[2008]4号),征求水利厅各处室以及直属单位的意见,几经修改,完成《使用办法》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经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冀法审〔2009〕13号),2009年3月18日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使用办法》规定,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活动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对其所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批。

《使用办法》还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工作。使用水文监测资料时,应当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水文机构提出申请。省及其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要使用水文资料的,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项目需要使用水文资料的,应当向派驻设区市的水文机构提出申请。

《使用办法》对违规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情形也做了处罚规定: 使用未经审批的水文监测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规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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