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事制度

一、医事制度

清代医事制度多沿袭明代旧制,主要由太医院、御药房、药库、社会抚恤机构四部分组成。顺治元年(1644年),设立太医院,为帝后及宫内人员诊治疾病、配制药物。初设院使1人(正五品),左右院判各1人(正六品),御医10人、吏目30人、医士40人、医生20人,分掌所属事务。顺治十年(1653年),设立御药房,供宫内炮制药物及各种成药剂型的加工制备。还设立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等机构,收养体弱多病无依靠的老人、遗弃或无力养育的婴儿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