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伙伴关系

第三节 建立伙伴关系

为解决共同面临的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治理主体之间应该建立一种新型的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特长和优势,协调一致,共同行动,形成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协力治理的良好局面。伙伴关系是治理主体为处理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而建立的一种正式、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治理主体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能够增强相互约束力,促进协力合作。在梁子湖水污染跨域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要与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建立伙伴关系,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等非政府治理主体之间也要建立伙伴关系,通过相互合作,既各司其职,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密切配合,形成治理的强大合力,以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