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一、基本概念
(一)伦理一词的由来
“伦理”一词在中国古代早期是分开使用的。“伦”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的本意为治玉,带有加工而显示其本身纹理的意思。加以引申,“理”就是道理、规则、秩序的意思。“伦理”二字连用,在我国最早见于秦汉时期所写的《礼记·乐记篇》,其中说:“乐者,通伦理也。”意思是,音乐的作用可以使社会生活与人际关系规范化和合理化。这里伦理一词已经有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循道理和规范的意思。
(二)伦理的含义
(1)伦理,就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如:“天地君亲师”为五天伦;又如: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为五人伦。忠、孝、悌、忍、信为处理人伦的规则。
(2)从学术角度来看,人们往往把伦理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
(3)伦理是指人们心目中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伦理也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只是它调整的范围包括整个社会的范畴。管理与伦理有很强的内在联系和相关性,因为管理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形式,当然离不开伦理的规范作用。
(4)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涉及美德、罪恶、责任、正当、应该、善或恶一类的词句的评论或陈述,都表示站在“伦理学”的角度进行伦理判断的工作。
(5)西方的“伦理”一词是从希腊文ethos,即“风尚、风俗、性格”演绎而来。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首先使名词的ethos成为一个形容词etikos,才使之具有道德品行和道德行为规范的含义。
二、伦理学
(一)伦理学的概念
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伦理学是对人类道德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一门学科。
(二)含义
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理论,是研究道德的产生、发展、本质、评价、作用以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规律的科学。而道德则是社会与自然一切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关系中,善与恶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活动的总和。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是通过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反映的。伦理学则是通过善与恶、权利与义务、理想与使命,即人们的行为准则等一切范畴和体系来反映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
(三)伦理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人类伦理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历史。从整个伦理思想史看,主要有3种不同的发展形式。
1.中国传统伦理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建立了以“仁”和“礼”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秦汉时期形成了以“孝”为主要内容,重视个人品德修养,把修身与齐家、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
2.西方传统伦理思想 从古希腊罗马到现代西方的伦理思想,形成了以强调个人幸福,即人的至善为特点的伦理思想传统;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是最早提出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幸福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认为至善就是幸福,人与动植物的区别在于有理性。
发生在古代埃及和印度的伦理思想,以探讨人生意义和人的精神生活为主要内容,并往往与宗教相结合,从中贯彻着宗教戒律的要求,得到宗教势力的强力支持。
(四)伦理学的分类
现代伦理学形成许多分支学科,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1.理论伦理学 主要研究理论学的基本理论,是分析道德名称的概念,作出道德的判断,并加以推理的伦理学。
2.规范伦理学 是立足于价值及其规范的研究,为各种正当的行为提供行动指南,使人可便于鉴别和选择的伦理学。它是研究人的行动准则,规定人们如何行动的理论。
3.描述伦理学 是对道德行为和信念体系或理念及某种道德行为在社会间的差异进行经验性描述和再现的伦理学。
除上述三大类型外,还包括比较伦理学、实践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
三、医学伦理学
(一)定义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研究医疗保健和医学科研中的道德规范和理论的学科。
(二)含义
医学伦理学归属于理论医学的范围。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问。
(三)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医学伦理学属于医学交叉学科,它是医学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四)医学伦理学的特殊性
医学伦理学来源于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患者求医时一般要依赖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常常不能判断医疗的质量。患者常要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医务人员,这意味着患者要信任医务人员。这就给医务人员带来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采取相应的行动使自己值得和保持住患者的信任。
所以,刻画医患关系基本性质的是信托模型:信托关系基于患者对医务人员的特殊信任,信任后者出于正义和良心会真诚地把前者利益放在首位。
(五)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及主要内容
1.医德 医生的职业道理是医学伦理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医德是医学伦理学的同义词,是一门学科。现代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有: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医学职业道德、现代医学技术中的伦理问题、卫生政策中的伦理问题和医疗法规中的伦理问题。
2.传统医学伦理学 所有过去的医学伦理学的文献一般都含有美德论和义务论两个内容。美德论讨论有道德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哪些美德、哪些品质。许多文献都认为医生应具有仁爱、同情、耐心、细心、谦虚、谨慎、无私、无畏、诚实、正派等美德。义务论讨论医务人员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传统医学伦理形成了生命神圣论、义务论、美德论三大理论体系。
(六)现代医学伦理学
1.现代医学伦理学两个新的方面 ①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已经从医生与患者间一对一的私人关系发展为以医患关系为核心的社会性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性事业,就要考虑收益和负担的分配以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尤其是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尽可能利用这些资源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佳医疗服务等涉及卫生政策、体制和发展的战略问题。这构成了医学伦理学一个新的内容,即公益论。②以往的医学伦理学提出的医生的道德义务或道德价值和信念都是绝对的,是一种“至上命令”,因为它们的权威被认为来自神圣的宗教经典,或来自不朽的医圣。因此,不管是以法典还是案例体现的这些规范或价值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情况。
但由于生物医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医疗费用的飞涨,以及价值的多元化,现代医学伦理学更多地涉及患者、医务人员与社会价值的交叉或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伦理学难题。例如古代中西医学的传统都不允许堕胎术,但妇女要求在生育问题上行使自主权,以及人口暴增引起的节制生育的社会需要,对上述传统价值提出了挑战。在应孕妇要求实施人工流产术时,又要考虑手术对其健康的影响以及胎儿的地位。
2.现代医学伦理学中3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 患者利益第一、尊重患者、公正。形成了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权利义务论、公益公正论四大理论体系。
(1)患者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还要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患者既有助益,又不伤害患者,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患者。但医疗行动难免会给患者或第三者带来有害的后果,对此可以援用双重效应原则作为这种医疗行动的依据。即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但无法避免的效应。如化学疗法可抑制肿瘤(直接的、有意的有利效应),但有不良反应(间接的、可预见的不利效应)。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这称为医学家长主义。坚持家长主义的理由是患者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软弱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患者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代替患者作出决定。为了患者自身的利益而对患者的行动加以干涉,这是家长主义的干涉。如果患者的行动危害他人或社会,医务人员更应加以干涉,这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
(2)尊重患者:首先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但有些患者由于年幼、无知、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等,降低或缺乏自主作出合理决定的能力,这时医务人员应加以干涉,以便保护患者不受他们自己行动造成的伤害,这种家长主义的干涉是正当的。尊重患者或受试者的自主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试验或实验前取得前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在作出接受实验的决定前,应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及目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以及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3)公正:指在形式上要求对在有关方面相同的人要同样对待,对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这些有关方面可以是个人的需要、能力、已经取得的成就,或已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对社会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等。公正原则在讨论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时十分重要。
四、生命伦理学
(一)定义
生命伦理学是指研究生命科学和医疗卫生保健领域内人类行为的道德哲学和伦理规范的学科,又称生物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是介于生物学、医学、人类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二)含义
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研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环境与人口中的道德问题,动物实验和植物保护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道德问题。
(三)概念
狭义的生命伦理学是指生命科学、卫生保健在面对科学技术的巨大变化时所产生的新领域;广义的生命伦理学是指其研究范围已从临终患者床边的医务人员个体所面对的道德上的困惑,延伸到全社会公民和立法者在努力制定平等的健康或环境政策时所面对的公众和全社会的选择。
(四)重要性
生命伦理学产生后不但获得迅速发展,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受到医学家、生物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宗教界人士、新闻界人士、立法者、决策者和公众的关注,而且很快地体制化。一些国家建立了总统或政府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很多医院或研究中心建立了专门审查人体研究方案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或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我国医药管理局规定,为新药批准所进行的临床药理研究,必须建立机构审查委员会(名称为伦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方案。2000年8月,我国卫生部成立了“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就重要医学伦理问题向卫生部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决策基础。
(五)生命伦理学的理论问题
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中有3个普遍的核心问题。
(1)我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才能过道德的生活并作出道德上好的决定。
(2)当我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状态和健康时,我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3)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我应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什么?
(六)生命伦理学的内容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有5个层面。(https://www.daowen.com)
1.理论层面 例如,后果论与道义论这两种最基本的伦理学理论在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的相对优缺点如何,德性论、判例法和关怀论(尤其是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地位如何,伦理原则与伦理经验各起什么样的作用等。
2.临床层面 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
3.研究层面 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同时也有如何适当保护实验动物的问题。
4.政策层面 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次,也会发生在结构层次。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如何应用和管理都涉及政策、管理、法律问题,但其基础是对有关伦理问题的探讨。
5.文化层面 任何个人、群体和社会都有一定的文化归属,文化影响哲学和伦理学,当然也会影响生命伦理学。如在某一文化环境中提出的伦理原则或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文化,是否存在普遍伦理学或全球生命伦理学,伦理学普遍主义或绝对主义以及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能成立等。
(七)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十大热点
(1)生命伦理学理论。
(2)遗传与发育。
(3)人体试验。
(4)人的行为控制。
(5)健康保障。
(6)死亡和濒死。
(7)人口控制。
(8)生态伦理学。
(9)科学研究。
(10)其他问题,如自杀、医患关系等。
五、护理伦理学
(一)护理伦理学的含义、定义
护理伦理学是研究护理人员在为患者、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道德原则来解决和调整护理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是由护理学与伦理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边缘科学,即是研究护理道德的一门科学。
(二)护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护理伦理学以护理领域中的道德观象和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而道德现象又是道德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护理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包括: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是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最首要的关系。还包括护理人员与其他医务工作者的关系、护理人员与护理学的关系、护理人员与医学科研的关系、护理人员与社会的关系。
(三)护理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护理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护理道德的基本理论,护理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护理道德的培养、教育及评价。这几部分存在着逻辑的一贯性,构成了护理伦理学的主要内容。
(四)护理伦理学的本质
护理伦理学的本质是要求护理人员保持护理专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护理工作中对一切患者实行高质量的人道主义服务,保护患者及一切服务对象的权利及尊严,为人类的健康事业作出贡献。
(五)护理伦理决策
1.决策的定义 决策就是“决断”,或“作一结论”。
2.决策的基本概念 是抉择(choice)。决策系根据问题或目标拟订许多可行的方案,然后从中选出最能达成目标的方案。
3.护理伦理决策的定义 就是作护理伦理上的决定。在护理伦理上作决定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它建立在道德的概念上。
4.护理决策的伦理原则 为符合公平、公正标准,以及使社会或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应遵守下列的3个原则。
(1)在作护理伦理决策时,应考虑患者个人获得利益最大化。
(2)在作护理伦理决策时,应以增加个人或社会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
(3)在作决策时,应使个人或患者获得最基本保障。
六、临终关怀伦理学
临终关怀伦理学是研究团队人员在为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科学,是以一般伦理学基本原理为指导来解决和调整临终关怀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是由临终关怀学和伦理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边缘科学。
七、尊严死及其伦理分析
(一)尊严死
1.尊严的概念 尊严是伦理学的范畴之一,指人们的一种自尊、自信、庄重而威严的心理意识或情感。尊严是个人或集体对自身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自我意识,指在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或集体庄重而有威严,独立不可侵犯的地位与形象。
2.尊严死的概念 尊严死(death with dignity),又称为自然死或有品位之死。是指对没有恢复希望的终末期患者不再做毫无意义的延命医疗,使其具有“人性尊严”地迎接自然死亡。
尊严死是一种新的死亡观。临终患者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维护自身的尊严,这种尊严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尊严。
3.“尊严死”的立法 目前只有美国对“尊严死”立法。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许成年患者完成“生前预嘱”,根据医生判断该患者确实处于无法治愈疾病的终末期,只能依靠生命保障系统延长死亡过程,医生即可通过授权不使用或停止生命保障系统,即允许患者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该法案成为世界最早有关“尊严死”的法律。目前,美国大部分的州皆以制定“自然死法”或相当于此法的“尊严死”法。1991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患者自决方案”正式生效。通过预立医疗指示,维护患者选择或拒绝医疗处置的权利。该法案规定:参与美国联邦政府社会医疗保险和贫苦医疗补助计划的医院、养老院及护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告知的方式使成年患者知道其拥有选择的权利。
知识链接
震惊美国的“尊严死”案件
1975年4月,20岁的女孩卡伦·柯因兰在参加朋友生日聚会时,喝鸡尾酒后昏迷不醒,经抢救治疗后仍无法恢复生命迹象,其父母要求医院不再对其女儿进行延命救治,但医院和法院均不同意。而后卡伦的父母出示证据证明卡伦生前有此意愿表示,法院方才同意以隐私权保障为由,将停止医疗救治的决定权从医院收归法院。卡伦·柯因兰案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引发各方面的热议,也引发人们对死亡尊严和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探讨。
(二)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区别
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相同,均是毫无康复希望的终末期患者。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决定方式 尊严死患者是通过生前预嘱的方式,由医生决定是否进入尊严死程序。安乐死的患者可明确表达自己安乐死意愿,有自我决定权明确。
2.客观利益的存在 尊严死没有患者的客观利益存在。安乐死患者为结束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申请安乐死,具有客观利益。
3.实施的方法 尊严死指放弃患者的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而非提供致死手段和方法帮助患者死亡,只是消极地结束患者生命。安乐死是指采用一定手段加速濒死患者痛苦的死亡过程。
4.死亡时间 尊严死的死亡时间不明确,是患者的自然死亡时间。安乐死的患者死亡时间为预先设定的时间,比较明确。
(三)尊严死的伦理评价
(1)尊严死以不作为的方式,使患者自然死亡,从而结束其无意义的生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尊严死的观念。
(2)尊严死是一种坦然接受“自然死亡”的人生观:尊严死充分体现了人们对生命及权利的尊重。
(3)尊严死有利于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通过生命支持系统延长无意义的生命无异于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和发展。尊严死不仅为濒死者提供尊严死的机会,也为家庭和社会提供减轻负担的途径。
(四)尊重死亡伦理
1.提高死亡价值 死亡的经历是个体生长的最后一次机会,把死亡和生命看作是对立的、截然不同的两种概念。而现在随着死亡教育的进展,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开始逐步接受了死亡和出生是对立的,承认死亡还是生命的一部分,确切地说死亡仍是生命的一种延续。我们把对待死亡的态度分为3种类型。
(1)接受死亡:认为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死亡是赋予生命循环的有意义的连贯性,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存在所必要的事情。
(2)蔑视死亡:多与宗教信仰有关,以死亡为解脱或开始“新的生活”,如转世、回皈天主、升入天堂。
(3)否认死亡:认为人不应死亡,特别是指望医学的发展能使人永生。
2.进行死亡教育的目的 在于使人们具有第一种对待死亡的态度,那就是接受死亡。然而死亡的价值在于它在整个生命过程中所占据的时刻是瞬间的,但其影响被覆了人的一生,成为推动生活的巨大动力。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死亡亦仅有一次而已,死亡也应具有珍贵的价值,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人们认为生命的一切快乐都是经验快乐,由于死亡剥夺了更多的经验快乐,所以死亡是件坏事。人们诅咒死亡,逃避死亡,但最终都没能避免死亡。临终关怀弥补了死亡时的缺陷,提高了死亡的价值,是对死亡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