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落单位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村落单位化

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为城市和农村提供了两套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城市与农村的分界清楚而且阻隔严明。公民也分成了标志明显的两大类,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城市人口在单位的庇护下,享受着许多农业人口望尘莫及的福利待遇,比如,公费医疗、养老保险、粮食补贴、就业安排等。“跳出农门”进入单位或者城市是农民最真实而迫切的渴望。单位是中国二元制结构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特有的组织形态。在城市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仅是一个工作或经营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管理单位,单位成员在身份、就业、养老、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对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有人认为,单位制只在城市里才存在,农村是没有单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与单位之间有着天然的隔阂。

从严格意义上说,农村是没有单位的。但如果按照单位的特性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的不少村庄因为有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的聚合,这些村庄由是学者李培林在《村落的终结》一书中指出: 在城中村里,存在着与城市单位很相似的组织形态,即村落单位制,村民在收入、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方面对自己的村落都有很强的依赖关系。村落单位制的形成主要由两个因素造成,一是村落管理制度下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二是村落集体经济产权下的资源分配。[9]这意味着村落单位化这一社区特性在农村走向城市过程中的再组织村庄中具有普遍性。可以说,以单位制范式观察“村改居”社区的结构性特征,理论与现实中都能找到颇具说服力的印证。

“村改居”社区具有单位的明显特征:

第一,最重要的是封闭性。在“村改居”社区最重要的是以村籍为边界认定其成员。村籍的身份不仅不次于传统意义上市民身份的内涵,还是一种优越于市民的象征。村籍身份是天然获得的,其界限十分明确,只有本村人的后代才可能拥有村籍,而且在男女性别上也作了区分。按中国的传统,男性才是家庭的延续,女性则是作为男性的附属。因此,女性在结婚以后,如果不是嫁给本村人,本人及其儿女也不具有村籍。对于村籍的严格限定,保证了集体利益的分配与扩展的有序,这保障村民的利益不被摊薄。拥有村籍就意味着一系列的利益分配与福利,这种福利往往覆盖村民生活的所有层面,其福利与收入远远高于一般的城市居民。

第二是成员对村社共同体的依赖。在某种程度上,“村改居”社区居民对“村社共同体”的依赖甚至强过城市居民对单位的依赖。单位人可能因为其他的外在因素的影响,离开单位,放弃对单位的依附。而“村社共同体”中的个人,特别是集经济发达的村,没有出现过主动放弃村籍,放弃对村社共同体的依赖。因为在“村改居”社区,个人之间的联系有基于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基础上的强关系,同时村落还提供了保证其成员生活和发展的必须的经济支持。村委会用集体经济产生的利润,对原村民发放节日生活福利、子女上学费用、上学奖励、各种补贴等。不少的“村改居”社区的人均分红超万元,一些富裕的村甚至超过十万元。这样的收入,足够让村民不用工作就可以过上很宽裕的日子。在“村落单位制”下,“村改居”社区就像是座落于城市的汪洋大海里的一个个孤岛,大海是一个陌生的世界,而孤岛就是他们可以依赖的家。

第三是控制的有效性。村社共同体掌握着经济资源和各种社会资源,成为其成员生存发展的资源提供者。共同体内的成员并因此不得不接受和适应村社共同体的规定。这也有助于完成政府的各项工作。再难的事情,只要将之与利益关联,就可以轻易地实现对成员的掌握。

第四是功能的全能性。农村社区承担着自己供应社区公共产品的责任。在集体经济发过的村,村中往往医院、学校、幼儿园、工厂等设施,应有尽有,与城市单位不相上下。

村落单位化带来的是村民强烈的认同感。一方面是由于村落历史的原因。“村改居”社区实际上就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长期以来,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自然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家园”,与“家园”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经济因素强化了村民对村落共同的依赖与向心力。在与外界的利益斗争中,村民往往处于弱势,但如果以共同体的方式出现,往往能求得自身的权益与主动,特别是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村社共同体组织往往可以化解或者弱化对于村民利益有损的政策,由此巩固了以村社共同体为中心的团体认同感。

人们在村社共同体中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资源,同时也为“村落共同体”提供自己的支持。因为村落强大的内聚力,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通过村社共同体寻找到与支撑,与政府进行博弈。这一点可以从笔者对沙井街道蚝三社区和新桥社区的调查访谈中看到。

HS社区地处宝安区SJ街道中心地带,紧邻深圳西部生态旅游区——海上田园风光。改革开放前,HS社区祖祖辈辈从事以养蚝为主的水产养殖业,村民们没有自己的土地,村民分散居住在各个村,人称“插花”式居住。后来村里经济发展了,有钱了,为加强社区管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村里就买地,集中建统建楼。统建楼于1995年开始规划,2003年,社区投资8000多万元的FZY小区建成。

讲起小区的建设,村里的人很是自豪。在深圳,要建私宅,几乎没有渠道。即使是在村民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也很难获得批准。从1993年撤县建区以后,整个宝安区就没有批准建过一栋私宅,包括村民的统建楼 (由村委统一规划建设的房)。一方面是村民对住宅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政府对私建住宅的管制,面对这一看起来不可完成的任务,蚝三村“两委”班子经过热烈的讨论,虽然明知不可能得到国土局的批准,但还是决定要建楼。在村委会的组织下,每家每户签名按手印,以示有责任大家一起担。工程很快上马完工,建成的住宅小区“FZY”,房子只能分给村民,不得私下转让。让人忍俊不禁的是,未经过审批就建设的“FZY”,现在成为了宝安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上级有领导来,就被引到“FZY”参观,也没有谁敢说那是违建。

同样地处沙井街道的XQ社区,早在90年代初就规划了自己的统建楼。但由于上级不批,社区“两委”班子不敢随便动工。工程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直到现在,统建楼还是一张蓝图。村民对此意见很大,一谈论起来就说,看看人家HS社区的领导真是英明啊,我们社区的领导班子真是没用。对此,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也觉得很委屈和无奈,说上面不批,谁敢随便乱动。而且,当初统建楼的建楼费用已经筹齐,但现在随着物价的飞涨,建楼费用已经高出一倍了,这楼还不知道能不能建起来。

从以上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村社共同体可以在与政府及各方利益博弈中,把握更多的讨价还价的筹码,争取到更多的权益。村社共同体也因此具有更强的内聚力。与此同时,村社共同体也为争取利益的成员提供了保护。这一点,在现实工作中很多地方都得到体现,凡是涉及村或者村民的事件,政府都相当重视,慎重考虑,绝不贸然行事。与其说是以民为本的重视,不如说是怕基层出现不稳定的情况,村社共同体变单个的弱势村民为强大的共同体组织与政府及各方进行利益博弈。

城市化虽然把村改成了“村改居”社区,但并没有削弱“村改居”社区的单位化特征。大部分“村改居”社区利用深圳优越的地理位置,由土地的级差地租取得的收益发展实力雄厚的集体经济,并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包办了居民生活补助、合作医疗、养老、助学等一系列公共产品和公益事业,逐渐建立了一个类似“单位”的社区生活和管理体系,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https://www.daowen.com)

我们村一直都管理得很好,领导班子很团结。党支部书记和股份公司董事长是一肩挑。村委会主任是党支部副书记。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合作得很好。所以村里发展也很快。我们全村的资产从当初只有30万,发展到今天的3个亿。这都是村班子团结协作的结果。

村就像我们的家。书记就是我们的家长。因为村经济发展得不错,所以村里的各项工作开展都很好。改革开放前,我们的村民绝大多数是渔民,没有统一的居住地。后来,村班子带领大家发展经济,村里统一买地,给大家统一盖房。你们看我们现在的住房比外面市场买的商品房还好。小区实行24小时的物业管理,又安全又整洁。全部都是自己村里的人,非常好管理。为了建这个房子,村班子没少操心,他们走了好多地方去参观,请专门的设计公司设计。小区建起来后,大家住在一起,村的凝聚力就更强了,经常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学健身操、太极、书法什么的。村里的风气也不错,5年了,小区没发生一例盗窃案。村里还给大家买了保险。为了鼓励村民的子女上学,还制定了奖励措施。考上大专的,每学年奖2000元,考上本科的每学年奖3000元。还有参加各种活动,获得名次也都有奖励。就业保障也不错,参军退伍回来的,都由村委安排工作。还有大学毕业生,也都想办法安排。村里的分红也是一年比一年好。我们现在能过上好日子,一要感谢党的政策,二要感谢村领导班子。

——对SJ街道HS社区居民的访谈


[1] 李路路: 《论单位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 路风: 《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期。

[3] 王沪宁: 《从单位到社会: 社会调控体系的再造》,载《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5年第1期。

[4] 李汉林: 《关于中国单位社会的一些议论》,载潘乃谷、马戎编: 《社区研究与社区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51~1152页。

[5] 刘建军: 《单位中国——社会控制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0~41页。

[6] 李汉林: 《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7] 参见陈志成: 《从“单位人”转向“社会人”——论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必须性趋势》,载《温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8] 李汉林: 《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9] 参见李培林: 《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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