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中心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多中心原则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 (Ostrom) 夫妇提出的。他们认为,政府能力是有限的,治理公共事务除了政府与市场之外,还可以有其他主体参与。在多中心治理机制中,强调的是由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来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让社区内的各个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承担社区建设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