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激励理论之批判理由
2026年01月16日
(一)著作权法激励理论之批判理由
对于著作权法激励理论批判的理由,笔者进行了总结,大概有以下几点:
1.为了追求社会福利可能会牺牲掉个人福利。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人作为社会的分子来看,通过加总人与人之间的效应实现社会福利增加。社会福利由政府确定,个人福利服从社会福利。[73]
2.以知识产权授权作为激励方式,存在替代品。该种观点之下,通过对知识产权产品创造者给予激励,促使其创作。这里的激励方式就是授予创造者知识产权,在这种思路之下,创造者的价值需求已经超越了单一的经济价值需求。[74]
3.缺乏足够的经验信息。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在被论证其授予增进社会福利的数量比它减少社会福利的数量大时才能够证明其是正当的。这就需要区别足够的经验数据量化出若干个具体指标予以证明,此要求存在现实困难。[75](https://www.daowen.com)
4.无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作出解释。激励理论关注的是社会总体福利和公众利益,个体福利不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包含作者人格在内的个体福利容易被忽视,无法对精神权利作出解释。[76]
5.人们无法论证缺乏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导致创造动力的不足。此观点认为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也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创造,没有理由限制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自由利用。[77]
6.信息产品具有特殊性。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激励对象——信息产品具有特殊性,信息追求应当是自由的,在信息上设定财产权会阻碍信息的传播和再利用,知识产权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知识财产不会出现有体物那样的公共产品的悲剧。相反,信息传播的效率越高,就越能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财产权的扩张压缩了信息自由利用的空间。[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