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判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的回应
对于以上批判,本文认为根本原因是对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的误解以及对相关理论可量化的急切需求。
第一,著作权法激励理论是否仅仅限定于经济利益的激励,面对以上批判,最应该先予以回应的就是这个问题。在激励理论之下,为什么人们普遍认为是以经济利益激励为核心的,甚至默认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的唯一激励就是经济激励?这一点可能被社会福利这一经济学用语所误导。实际上,对于激励理论中的激励是否仅仅包含经济利益,并不是看其是否是经济利益,而应当探究其本质。激励理论为何能够从经济利益上予以激励,增加社会整体福利?最为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利益可以量化。而对于精神上的内容是否可以量化是最为关键的问题。目前,根据一个人的智力创作数量及质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增加其社会地位等,这些都表示精神权利的量化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激励理论之下,精神激励的可量化决定了精神激励的可行性以及正当性。批判者的观点,是对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的一种不信任,实际上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激励理论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给予更多的自信和宽容。
第二,对于可替代手段的考量,应当考虑是否经济等因素。从目前情况看,难见更为经济合理的替代手段。而且相对来讲,通过激励建立起来的著作权法制度是比较优化的设计。对于可替代手段的考虑只有被证明所消耗的成本小于著作权法制度,所产生的整体福利大于著作权法制度,才能够超越著作权法成为时代新宠。如果抛弃著作权法制度,所有人就有权利接触他人的作品,免费获取自己所要的知识,而创作者从中既得不到经济上的利益,又得不到著作权法体系下的精神上的被尊重、被认可,那么有什么理由让他们为之付出呢?这样的情况只有一个后果,就是人们生活枯燥无味,社会发展止步不前。(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整体福利与个体福利:在信息上设定权利是否会造成公共产品的悲剧,是否真的牺牲了个人福利。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是这样的:授予创作者知识产权可能会在一定时间段内对个人自由免费接触作品有了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并且要给予他人以应有的尊重。但是这里的激励并不是无限制的激励,而是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限制。根据经济学的观点,“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但是激励理论关注整体利益,而整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的叠加综合,甚至其实现结果大于个体利益的综合叠加,加上创作者这个团体足够大,甚至可以说人人都是潜在的创作者,以致激励理论在关注整体利益的同时实际上就是在关注其中的个体,如果著作权法范围内没有对个体予以考虑,那么对整体的激励从何而来。
著作权法激励理论具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于其中的具体论证虽然有待于后文法经济学角度的进一步论证,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对之进行批判的观点是难以站稳脚跟的。因此,对于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的选择是在于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可以与时俱进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