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
1.影视作品的流通现状。网络环境进一步发展为智能环境后,下载的方式亦改变为流媒体(Streaming)。在网络环境下智能设备的普及带来了随时随地享受内容的新环境,尤其是智能手机传播渠道拓宽了创新路径。
下列在中国国内主要视频流媒体网站:
表1 中国国内主要视频流媒体网站

上表中,中国主要视频媒体网站排行不分先后。笔者在中国留学生活中主要关注视频网站是否为流媒体网站,有没有韩国作品。调查中发现土豆、优酷、爱奇艺流通的韩国作品不少。
流媒体网站根据运营方式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流媒体主机网站,是指网站管理者或用户通过把大量的内容上传到本身服务器并提供给其他用户;还有一种是流媒体链接网站,是指没有把内容上传到本身服务器,而直接提供保存内容的流媒体网站的URL链接信息。流媒体主机网站中,有合法经营的,也有合法和非法混合或者提供非法内容服务的。提供韩国影视作品的非法流媒体网站大部分的服务器都在海外,即它们的服务器不在韩国运行,它们主要服务对象是海外居住的韩国人。智能手机使用的普及化得益于网络环境的发展,同时应用程序的使用率也很高,应用流媒体主机网站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也随之增加。这样的应用程序目的在于广告收益,所以大部分的内容免费提供,导致对其非法性的争议持续不断。伴随3G和4G等无线移动通信网络的传输速度和大众对智能手机提供高品质、高质量内容的需求,预计内容流媒体服务将更加普遍。[3]
2.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根源。家电家具缩小带来了生活的便利,最突出的特点是如果家里没有电视还是可以看电视节目,因为只要自身带有智能手机就可以免费享受所有的内容,即随时随地可以享受应用程序免费提供的免费内容。用户可以实时欣赏各种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久而久之,人们越来越不愿出钱购买视频。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下载,但在智能手机环境下影视作品流媒体的方式是用户从服务器直接接受数字内容,因此没有数字内容的用户还是可以享受其内容。提供流媒体服务和提供链接信息的情况需要分别分析,但原则是将非法流媒体内容链接的行为应受著作权法之规制。
提供非法内容的免费应用程序已经深入了普通生活,事实上所有的内容可以享受与IPTV同样的环境。视频大部分都是海外的视频共享服务提供者,如www.dailymotion.com(法国)、www.Youtube.com(美国)、www.tudou.com(中国)等在合法的网站上传的视频,应用程序的主要功能就是把该视频进行链接,使用户不掏钱就可以享受内容。
免费提供非法内容的应用程序陆续登场,消费者之间不知不觉慢慢定义了这些内容当然是免费的,致使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最可怕的不是竞争对手而是非法服务。通过应用程序截断非法流通的内容不易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其主要以在海外网站上传的视频和应用程序链接的方式来驱动。想要截断、阻止上传原视频的网站难以实现,因为对象为合法网站,并且服务器设在海外,所以政府也无能为力。[4]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海外事业部有关人士提出,“法院也判断单纯的链接方式没有违法性,而如果认定违法性但还是不可能对海外网站实施行政措施”,还指出,“也可以申请在网站上逐个删除URL,但这也需要权利者的要求才能进行。非法流通已经广泛地进行,权利者也不能一一对应”。
3.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的特征。发生著作权纠纷的最基本原因是没有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其作品。随着科技发展,网络环境成为作品流通最活跃的渠道,进而智能设备的发展更加容易接近各种内容作品。在智能环境下各种各样的作品的活跃流通表现出新环境的优势,但也导致由于用户的恶意或者过失,著作权容易受到侵害。(https://www.daowen.com)
传统作品已经成为数字作品,主要通过计算机环境享受作品的形势已经发展到智能设备环境,尤其是通过智能手机享受数字作品得以普及。各种各样的内容中最明显的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音乐作品视频(MV)、广告等。以下不妨进一步研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特点:
第一,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过下载和存储方式共享或者分享了影视作品。在智能环境下,也有下载但是主要通过流媒体方式享受影视作品,即用户不保存其作品,仅一次性播放享受影视作品。下载非法作品或者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共享或者分享其作品都属于著作权侵权。但是在智能环境下影视作品的流媒体方式是一次性消费,那么,影视作品的流媒体方式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就值得探讨。原则上,不论下载或者流媒体方式,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都是不可使用其作品的。用户可能不知道其欣赏的作品是否为非法作品,但也不排除明知而为的。
这里介绍一下韩国著作权法上有关于影视作品的特例:
第99条(作品的影像化):“1.著作财产权人允许作品影像化,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推定允许了包括以下各项的权利:①为了制作影视作品把作品改编的;②为公开上映目的的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③为广播节目目的的影视作品播放的;④为传输目的的影视作品传输的;⑤以影视作品本来的目的进行复制、分发的;⑥影视作品的翻译作品被以原影视作品同样的方法利用的。著作财产权人允许其作品的影视化情况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从允许日期起经过5年后可以许可把其作品影视化为其他影视作品。”
第二,智能环境的发展带来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通过应用程序扩散。智能手机主要功能就是下载各种内容的应用程序,这也造成专业影视作品传输服务的各个网站争相开发提供其网站链接的应用程序,让用户实现随时随地欣赏影视作品。网络环境下通过实时监测可以找出非法流通作品,采取URL删除措施。但是智能手机环境下通过应用程序流媒体方式播放影视作品,尤其是服务器在海外的话,不能对非法作品有效的删除。并且大部分的应用程序都是免费下载的,而且提供的内容也是免费的,造成了用户“内容=免费”的错误认识。中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但内容免费的认识打破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
根据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发布的“2012年通过智能设备的著作权侵权状况及调查流通路径”,2012年韩国国内收费应用程序市场的规模是韩币4032亿元(约合23亿人民币),比2011年韩币2076亿元(约合12亿人民币)增长了94%。从非法应用程序市场可以预测收费应用程序市场的增长——非法应用程序的市场规模占到了整体应用程序市场的44%。
随着非法应用程序的蔓延,通过智能手机观看非法影视作品的情况增加了,所以著作权人的损失也逐渐加大。为了防止著作权的损害,著作权人采取插入警告性的提示或者使用认证加密技术等措施,但是由于缺少有效应对非法应用程序的法律措施,现实维权有较大困难。
最近韩国有线电视协会(KCTA)推进设立管理受委托广播内容所有者的著作权信托团体(集体管理)。韩国有线电视协会著作权事务委员会CJE&M娱乐公司Hwang Kyung Il部长提示,“广播内容所有者的权利,统一接受信托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推行”,[5]指明广播内容非法流通网站和非法应用程序的增加带来了严重的广播内容等著作权侵权问题,所以需要著作权管理组织全面负责维权,协助中小广播频道使用者(PP)和个人创作者集中精力于创作工作。没有边界的智能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类型更加多样化,对非法应用程序流通网站的监管也需要积极地推进。
4.智能手机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智能手机环境下会出现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行为有三种类型;第一,开发者的侵权,例如,上传剽窃的应用程序或者将没有获得著作权许可的内容再加工后上传的情况;第二,用户的侵权,例如,越狱(Apple jailbreak)或者破解原封系统;第三,通过网络硬盘、P2P等渠道传播非法内容。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开发者的侵权,因为上传剽窃的应用程序或者将没有许可著作权的内容再加工后上传的情况引起了免费应用程序的活跃,让用户接受了内容是免费的概念,破坏了智能环境生态系统。
新闻曾报道在Google Play Store发现非法内容的应用程序遭强制关闭,原因在于侵犯了谷歌的内容著作权有关政策。其实虽然关闭非法内容的应用程序,但是不可能彻底限制非法内容的流通,因为非法应用程序开发者可通过社交网络服务(SNS)流通。而且,这些应用程序是Youtube(美国)、DailyMotion(法国)、Tudou(中国)等与海外网站链接的非法内容,应用程序的删除不可能表示非法内容的彻底关闭。
随着智能环境的发展,用户可通过智能手机随时随地享受电影、电视剧等共享作品,形成社交媒体(Social Media)更加突出地表现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社交媒体空间上传影视作品与其他人共享或者分享的行为,特点是没有营利的目的、普遍没有指出影视作品的来源信息,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因为使用数字内容需要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6]